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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如果依據現在的法律梁山泊一衆該當何罪?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6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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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水滸傳》又名《忠義水滸傳》,簡稱《水滸》,由江蘇興化籍作者施耐庵作於元末明初,是中國四大名著之一。全書描寫北宋末年以宋江爲首的108位好漢在梁山起義,以及聚義之後接受招安、四處征戰的故事。由施耐庵著,羅貫中編次,《水滸傳》也是漢語文學中最具備史詩特徵的作品之一。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用白話文寫成的章回小說之一。版本衆多,流傳極廣,膾炙人口。對中國乃至東亞的敘事文學都有極其深遠的影響。《水滸傳》是一部以描寫古代農民起義爲題材的長篇小說。

它形象地描繪了農民起義從發生、發展直至失敗的全過程,深刻揭示了起義的社會根源,滿腔熱情地歌頌了起義英雄的反抗鬥爭和他們的社會理想,也具體揭示了起義失敗的內在歷史原因。那麼如果按照現在的法律來審批水滸傳中的好漢們他們又將是得到何種結局呢?

【宋江】殺死閻婆惜,故意殺人。根據最高法“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殺人免死的司法解釋,應爲死緩或有期徒刑。

【盧俊義】殺死李固和賈氏,故意殺人。由於李固和賈氏有過錯,同時根據最高法的“民間矛盾”免死司法解釋,應爲死緩。

【吳用】策劃、組織和領導了“黃泥岡生辰綱”搶劫大案。雖然涉案金額巨大,但是社會影響也巨大,同時牽扯官員腐敗等情節,估計會根據輿論與官員的博弈結果判處死刑、死緩或有期徒刑。

【公孫勝】策劃並參與了“黃泥岡生辰綱”搶劫大案,爲吳用的同案犯,量刑同吳用或略低。

揭祕:如果依據現在的法律梁山泊一衆該當何罪?

【關勝】兵敗投降,應由軍事法庭判處,無刑事犯罪。

【林沖】殺死管教、陸謙、富安,故意殺人。由於前二者的警察和軍官身份,所以不是“民間矛盾”不能免死,應爲死刑。

【秦明】兵敗投降,應由軍事法庭判處,無刑事犯罪。

【呼延灼】兵敗投降,應由軍事法庭判處,無刑事犯罪。

【花榮】窩藏包庇網上通緝的殺人犯宋江,且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柴進】多次並長期窩藏各類要犯,情節特別嚴重,不考慮其政治影響的話,應處10年有期徒刑。

【李應】包庇鼓上蚤時遷,但情節輕微,應爲1年有期徒刑或緩刑。

【朱仝】多次包庇晁蓋團伙、宋江、雷橫等要犯及私放在押人員,情節嚴重,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魯智深】拳打鎮關西,屬於傷害致死,但是情有可原有從輕情節;打塌五臺山半山亭等,屬於破壞宗教設施文化遺產和滋事;倒拔開封相國寺垂楊柳,屬於破壞綠化;和史進一起殺死丘小乙、崔道成,屬於故意殺人但也有從輕情節。數罪併罰,估計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緩。

【武松】清河縣打昏機密,屬於打架鬥毆傷害,根據傷害鑑定程度可判幾個月至幾年;景陽崗打死老虎,屬於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幾十萬罰金;陽谷縣殺死潘金蓮和西門慶,按司法解釋可判死緩;醉打蔣門神,屬於打架鬥毆滋事輕傷害,1年左右;孟州城外殺押送警察2名平民2名加血濺鴛鴦樓殺死軍警官員及家屬和家庭服務員15名驚天大案,無論什麼情由都只能是死刑立刻執行。

【董平】兵敗投降,應由軍事法庭判處,無刑事犯罪。

【張清】兵敗投降,應由軍事法庭判處,無刑事犯罪。

【楊志】東京殺牛二,激情殺人情有可原,可判15年徒刑至死緩;黃泥崗被搶生辰綱,疑似瀆職,可實刑可緩刑。

【徐寧】被騙加盟前無刑事犯罪。

【索超】兵敗投降,應由軍事法庭判處,無刑事犯罪。

【戴宗】包庇在潯陽樓題寫反詩因而犯了顛覆國家罪的宋江,情節特別嚴重,應判3-10年有期徒刑。

【劉唐】黃泥岡生辰綱案主犯,吳用的同案犯,量刑應略低於吳用。

【李逵】沂水縣殺人,屬於故意殺人或傷害致死,應視情況判10年至死緩;包庇犯有顛覆國家罪的宋江,應判3年有期徒刑。

【史進】在華陰縣被圍捕時殺了王四和舉報人李吉,夥同陳達、楊春殺了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2個隊長,應判死刑;瓦罐寺夥同魯智深殺了崔道成、丘小乙,應判死緩。

【穆弘】組織人員企圖搶救被判處死刑的宋江,屬於聚衆持械劫獄罪,應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雷橫】包庇晁蓋團伙、宋江等要犯,情節嚴重,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鄆城縣演藝場所打傷白玉喬,犯故意傷害罪,應視傷情鑑定結果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繼而打死白秀英,雖因對方有過錯有從輕情節,也應判出15年以上有期徒刑;被捕後又犯逃脫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應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俊】組織人員企圖搶救死刑犯的宋江,屬於聚衆持械劫獄罪,應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阮小二】黃泥岡生辰綱案主犯,吳用的同案犯,量刑應略低於吳用。

【張橫】一貫在水上謀財甚至害命,屬於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應判死刑或死緩;組織人員企圖搶救死刑犯的宋江,屬於聚衆持械劫獄罪,應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阮小五】黃泥岡生辰綱案主犯,吳用的同案犯,量刑應略低於吳用。

揭祕:如果依據現在的法律梁山泊一衆該當何罪? 第2張

【張順】一貫在水上謀財甚至害命,屬於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應判死刑或死緩;組織人員企圖搶救死刑犯的宋江,屬於聚衆持械劫獄罪,應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阮小七】黃泥岡生辰綱案主犯,吳用的同案犯,量刑應略低於吳用。

【楊雄】殺死妻子和家庭服務員,但其妻子有過錯,且符合最高法家庭內殺人免死司法解釋,視社會輿論和其它情況應判死緩或死刑。放火燒靠溪客店,由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秀】殺死裴如海和胡道人,夥同楊雄殺死其妻子和家庭服務員,雖然被殺人有過錯,且符合最高法家庭內殺人免死司法解釋,但因殺人過多應判死刑。與楊雄等放火燒靠溪客店,由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珍】犯暴動越獄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由於情節嚴重,也可判死刑。

【解寶】與解珍同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或死刑。

【燕青】殺死押送盧俊義的公安人員董超、薛霸,屬於故意殺人罪和劫獄罪,應判死刑或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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