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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不佑明之人吃人:崇禎朝天災嚴重遠朝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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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崇禎一朝1628-1644)十七年間發生的自然災害主要有旱、蝗、澇、風、雹、震、雪等幾種,其中旱災發生頻率最高,對農業生產的危害也最大。連年大災使得崇禎時期頻鬧饑荒,持荒之久、波及之廣、災害之重,爲歷代所僅見。明末天下大亂,首先是從陝西(時屬延安府)開始,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陝西的受災之早,受災之重。民不聊生無以延命,只得起身反抗,所謂“天降奇荒,所以資(李)自成也。”由於陝西受特殊自然環境的影響,常常發生天災,尤其是旱災。萬曆在位48年間(1573-1620年)有災荒記載的就佔25年,崇禎年間幾乎連年災荒。天啓七年(1627年),陝西發生大旱,次年即崇禎元年繼續大旱,其中陝北受災程度最重。給事中馬懋才的奏疏描述了人們無以爲食的悲慘局面:“自去歲(崇禎元年)一年無雨,草木枯焦,八九月間民爭採山間蓬草而食,……食之僅可延以不死;至十月以後,而蓬盡矣,則剝樹皮而食,……殆年終而樹皮盡矣,則又掘山中石塊而食,……味腥而膩,少食輒飽,不數日則腹脹墜而死。”崇禎三年,災區擴大到全陝。到崇禎六年,旱蝗霜三災並至,全省大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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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崇禎年間也是無歲不苦荒。從崇禎三年(1630)起就有旱災的記載,“庚午(1630年)旱、辛未(1631年)旱、壬申(1632年)大旱,野無青草,十室九空。於是有鬥米千錢者,有采菜根、木葉充飢者,有夫鬻其妻,父棄其子者,有自縊空林,甘填溝壑者,有鶉衣菜色而行乞者,有泥門擔簦而逃者,有骨肉相殘食者。”崇禎七年旱象擴大到全省範圍,十年災情發展到極點,人吃人的現象屢見不鮮。河南旱飢一直持續到明末也未得到緩解。

河北的旱災也是逐年加重,並呈現持續性的特點。據《河北省志·水利志》統計表明:1628年(崇禎元年)、1639年(十二年)、1640年(十三年)、1641年(十四年)都是特大旱災。海河流域持續最長連旱年達7年,即崇禎十年到十六年,使得大清河流域平原水澱乾涸。大範圍的連年旱災,最終引發人相食的局面。

崇禎一朝的自然災害具有“範圍廣”、“持續長”的特點。大面積地區都發生旱災,陝西、山西、河南、河北、山東、南京、浙江、湖廣、寧夏等地都連續大旱,蝗蟲肆虐。不單北方人民生活如火如荼,經濟發達的江南地區農業生產也受到極大衝擊。

二當代災害學理論指出,各種自然災害就個別情況來說無不具有極大的偶發性、不確定性和區域侷限性,但從長時期看和整體上看,通常又有着明顯的相差性和獨特的韻律性。崇禎一朝(1628-1644年)正處於第四次寒冷期中第二次較冷期(明萬曆四十八年至清康熙五十九年,1620-1720年)的前期。在每次變冷期中,都會頻繁出現異常氣象,必然會對降水產生重大影響。自然災害一般都是通過自然過程和人文系統的相互作用而發生和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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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自然災害的羣發現象也可以說是人類破壞環境惡果相積的必然後果。農業過度開發是明代自然環境惡化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從明初就實行的屯田之法,從另一方面破壞了生態的平衡。屯田使因戰爭或災荒而廢棄的農田得以重新耕種,但同時也開墾了大量長有灌木、草叢的生荒地、草原,嚴重地區是“山上懸崖峭壁,無尺寸不耕”。有明一代,黃河流域的山西西北、陝西北部、寧夏平原、青海西寧地區、甘肅河湟地區、內蒙古河套地區都是屯田的重點所在。

雖然明以前的農業開發已使黃河流域內平原地區的森林全被破壞,但在山區還有相當數量。明代屯田使黃河流域的植被瀕於絕跡,使寧夏賀蘭山區的森林遭到毀滅性的破壞。森林遭到破壞會引起整個生態平衡的失調,使環境惡化,招致多種自然災害的發生。大自然的自我調控能力是有限的,人類如果違反了環境發展的客觀規律,或遲或早總要受到環境的懲罰。植被破壞,必然導致水土流失,嚴重影響農業生產;森林大量減少,調節氣候能力必然削減。明末自然災害的羣發,不單是天災,更是人禍。

三全國範圍的大面積災害對農業生產和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產生了巨大影響。首先是災後物價上漲。明末連年大災,給農業生產造成嚴重影響,糧食欠收導致糧價飛漲。陝西以前的米價每石不過一兩銀子,到災後增加了好幾倍。1960年在陝西華縣故縣堡發現的《感時傷悲記》碑記載了物價奇漲的情況。明末河南糧價也是如此。在河南內黃縣蘇王尉村發現的《荒年志》碑記崇禎十三年時“鬥麥價錢六百文,鬥米價七百文,鬥豆價四百文”,但是14年糧價翻倍上漲,“鬥米價值一千七百文,高糧(粱)價九百文,鬥麥價一千六百文,鬥豆價一千五百文”。

其次是加派與人口逃亡。明朝本已有專供御遼軍費之用的“遼餉”,到天啓年間又有關稅、鹽課的加派及雜項的增加。到崇禎二年,加派數字又有增加。災荒一起,繁重的加派超過人民的負擔能力,以至逃亡相繼。政府爲增加收入,地方官爲希賞避罰,不顧人民疾苦繼續徵收。甚至在災情慘重的地區,政府已經派遣大臣前往賑災,而州縣官吏仍向民衆徵收。呂維祺《請免河南糧疏》中描述了人民的悲慘境況:“野無青草,十室九空,……舊徵未完,新餉已催,額內難緩,額外復急,村無吠犬,尚敲催追之門,樹有啼鵑,盡灑鞭撲之血,黃埃赤地,鄉鄉幾斷人煙,白骨青磷,夜夜常聞鬼哭。”民衆逃徙之後土地荒廢,官吏仍責令現存的民戶代納所欠。民衆怕被荒田之稅所累,索性連熟田也拋荒不耕了。吳煥在《請撫卹三秦疏》中證實,陝西的很多州縣,如耀同、宜中、寧真等縣人民,“自遭大荒、大亂、大疫之後,死亡逃散十分已去其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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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必然導致地方行政的癱瘓。萬曆、天啓年的政治腐敗積習已久,加上崇禎時的連年大災,使生產力遭到極度摧殘和破壞而降到最低點,社會經濟陷入絕境。陝北的延安、慶陽一帶本來就貧瘠荒涼、交通不便,作官的都視爲畏途。再由於居民逃散,官吏沒有油水可得,原來的府、州、縣官,皆思“卸檐求去”,不願在此地做官。新選的官“多聞風不來”。象延安府的屬官,往往十缺其五,而慶陽、平涼等府則十缺其七。這充分說明,由於農民大量逃亡,這些地區的經濟遭到嚴重破壞,政治統治也瀕於瓦解。災害嚴重,統治不力,人民無法生存,最終必然導致農民起義的爆發。陝西、山西、河南、湖廣的加賦都較重,人民早已不堪重負,再加上重災的影響,民變之所以發動於陝西、山西,繼盛於河南、湖廣即是由於此因。

不容置疑,自然災害的大規模羣發嚴重削弱了明朝的國力,可謂是“禾稼不登,人皆相食,或食草根樹皮,餓死者十之九。兼以流賊縱橫,土寇劫掠,百姓皆棄田土而去,榛蕪遍野,其城堡鄉村居民甚少———明之國勢已如此矣。”可以說,是自然災害這一看不見的強大敵人,在多種因素作用之下,拖垮了明朝的社會經濟,爲清軍入關創造了“大樹自撲”的必要歷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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