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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一個女子的抗爭引發的一場法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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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朝歷代,法律都在不斷地修訂和完善,隨着社會的進步,法律也由嚴酷逐步走向寬緩。然而,中國古代的法律修訂和變革,往往是伴隨着社會的大變革和朝代更替進行的,因爲一個女子的抗爭從而引發一場法律的變革,卻不能不說是一個特例。在漢文帝時代,這樣的事情還真就實實在在地發生了。  

中國古代一個女子的抗爭引發的一場法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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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這場變革的女子叫做緹縈,她是齊國太倉令淳于意的第五個女兒。一般認爲,這場變革是漢文帝的宅心仁厚,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又是因爲緹縈的抗爭,如果緹縈隨波逐流於那個時代的一般行事方式,這場變革有可能不會發生,或者至少要晚一些發生。

文帝十三年(前167),齊國的太倉令(管糧庫的官)淳于意犯了罪被押送到京城長安拘禁起來。淳于意沒有兒子,只有五個女兒。臨行時他罵女兒們說:“生孩子不生兒子,遇到緊急情況,就沒有用處了。”他的小女兒緹縈(音:tiying)傷心地哭了,就跟隨父親來到長安。她向朝廷上書說:“我的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因觸犯法律而犯罪,應當受刑。我哀傷的是,受了死刑的人不能再活過來,受了肉刑的人肢體斷了不能再接起來,雖想走改過自新之路,也沒有辦法了。我願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來抵父親的應該受刑之罪,使他能夠改過自新。”

這封上書還真的到了漢文帝那兒,文帝憐憫緹縈的孝心,下詔說:“上古時期政治清明,只要在有罪的人帽子上畫上一個記號,民衆就不犯法了。如今法令中有刺面、割鼻、斷足三種肉刑,可是犯法的事情仍然不能禁止,這是因爲我道德不厚教化不明所致。現在人犯了過錯,還沒有施以教育就加給刑罰,那麼有人想改過從善也沒有機會了。  

中國古代一個女子的抗爭引發的一場法律變革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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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刑罰以致割斷犯人的肢體,刻傷犯人的肌膚,終身不能長好,多麼令人痛苦而又不合道德呀!作爲國家的最高父母,這樣做,難道合乎天下父母之心嗎?於是下詔廢除肉刑,用其他刑罰代替。並依照犯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只要他們不逃亡,期滿免罪。同時命令有關人員制定出相關法令。這或許就是中國最早的“有期”徒刑吧!因爲在此之前,人們犯了罪,要麼處死,要麼肉刑,剩下的就是徒役,也就是奴隸,根本就沒有“期滿免罪”之說。

根據漢文帝的這個詔令,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提出了具體建議條文:應該判處髡(音kun,拔光頭髮)刑的,男的改罰城旦(修城牆),女的改罰舂米;應該判處黥(音qing,面部刺字)髡刑的,改爲剃髮、頸帶鐵鏈,男的城旦,女的舂米;應判處劓(音yi)刑的,改爲鞭笞三百;應判處刖(yue)刑的,砍斷左腳改爲鞭笞三百;應砍斷右腳以及殺人自首、貪贓枉法,監守自盜已經頂罪而又犯了鞭笞罪的一律公開斬首。已經判爲城旦、舂米的,服刑到一定年限,就可免罪。

文帝同意了這些條文。這些法律條文的改變,有什麼實際意義呢?古人認爲“人之髮膚受之父母”,頭髮是終生不能剃掉的,拔掉頭髮、臉上刺字、割掉鼻子,他不再是一個社會上的正常人,表明他一生一世都是一個“罪犯”。  

中國古代一個女子的抗爭引發的一場法律變革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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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被判處這樣的刑罰,喪失了作爲一個正常人的資格,他還能繼續娶妻生子存在於社會嗎?封建社會是農業經濟,以家庭爲單位,父子傳承,如果一個人已經有了兒子,一旦犯了法被判處這樣的刑罰,誰又會讓女兒嫁給這樣的家庭?這就是緹縈和漢文帝都提到的“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的原因。改爲修城牆、舂米等勞役活,到了期滿,這個人回到了家裏,也就是正常的迴歸了社會。砍腳的那種刖刑更不用說,他不僅不能作爲正常人存在於社會,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還會成爲這個家庭的重大負擔。可見,這樣的法律條文的改變,其意義是革命性的,稱之爲變革毫不爲過。從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正是由於緹縈的抗爭,才導致了這樣一場重大的法律變革。那麼,緹縈都做了一些什麼樣的抗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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