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古代野史 > 演義趣聞 > 清朝爲何對民用企業用實行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

清朝爲何對民用企業用實行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4.18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對於爲何對民用企業用實行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有學者認爲洋務民營企業的官督商辦是清政府官員仿效西方資本主義股份制的產物,但同時又保留了中國特色。另有學者認爲官督商辦並非洋務派首創,只是洋務派在資金短缺的情勢下借鑑了這一傳統。制度學分析上,有學者通過借鑑西方經濟學相關理論指出,中國經濟落後,在開始實行工業化時,國內條件尚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扮演重要角色,推動近代工業的發展。因而官督商辦是最好的選擇。有學者從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出發,認爲“官督商辦”制度,作爲從國外引進的西方的企業制度同中國傳統的政治體制嫁接的結果,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排,它的出現,主要受到…傳統的意識形態和制度環境的約束。”同時也有學者爲,“19世紀六七十年代,洋務派官督商辦企業經營形式的出現,決非李鴻章等洋務派個人好惡的偶然,而是充滿了邏輯的必然。”

清朝爲何對民用企業用實行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

但比較明確的一點是,爲使“官督”與“商辦”互相彌補缺陷,結合優勢,以促進企業的建設,最終達到收回利權和自強國富的目的。這一點在各企業創辦之初的章程中多有提及,如湖北廣濟煤礦試辦章程提到“居今而言利,僅當分中外,不當分官民,並不當分官商也。特此類創舉,責之民辦,而民無此力;責之商辦,而商無此權;責之官辦,而官不能積久無弊。惟有援照輪船招商局官督商辦之一法,商集其費,民鳩其工,官總其成,而利則商與官、民共之。”

清朝爲何對民用企業用實行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 第2張

“官督”的優勢在於官方對洋務民用企業的支持,這主要表現在資金和政策兩方面。

資金上,洋務民用企業能夠得到官款的扶助。如輪船招商局“資本雖系商股集成,實賴官帑之倡率”。津滬電報局、漢陽鐵廠等企業都是先由官款開創,然後招商接辦的。

政策上,洋務民用企業普遍得到了官方特許的專項經營權。如津滬電報局享有專營官商電報業務的特權,萍鄉煤礦禁止商人另立公司在該地區採礦等。另外還享有減免稅負的待遇。如開平煤礦每噸煤僅繳納稅銀一錢,不足土煤的六分之一。輪船招商局不僅能夠免納釐稅,而且有官方允准回空船可減免稅項。

“官督”的存在帶來的清政府的各種扶持,極大地促進了洋務民用企業的發展。如在輪船招商局,上海機器織布局,津滬電報局等企業中,官方的扶持推動了企業減輕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輪船招商局因有政府的運糧津貼,運費比其它輪船公司都要低得多。洋商也承認招商局輪船“享有特權,佔有優勢,其他輪船望塵莫及。”

“官督”除了能夠對洋務民用企業有一定扶持作用外,還具有“督理”的命意。

官方的督理首先體現在主政官員具有對企業各項決策的最終決定權。李鴻章、張之洞等地方大員都有所統屬的洋務民用企業,他們需要對這些企業進行一定的間接或直接管理。許多洋務企業的創辦均需經過主管官員的逐條審批,而經營中的重要事項亦需主管官員批准後才能實行。

另外,官方對洋務民用企業經營業務與企業賬目的審查、稽查,是進行“督理”的手段之一。官方能夠對企業的資產和經營進行審查。如劉坤一和曾國荃就曾分別於光緒七年(1881年)和光緒十五年(1889年)奉旨對輪船招商局和上海機器織布局進行徹查。官方還擁有對企業帳目和業務的稽查權。如輪船招商局每年結賬後須匯開清冊呈報南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要求江海關和津海關在輪船招商局每年結賬時“就近分赴津滬各局認真清查,如有隱冒,據實稟請參賠。”

清朝爲何對民用企業用實行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 第3張

官方“督理”的目的是希望企業經營“昭覈實而免浮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官方“督理”雖然並沒有能夠完全達到目的,但確實在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促進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宮廷野史
演義趣聞
奇聞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