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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王:地方官吏與天子之間的統治者,有自己的藩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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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王又稱蕃王:是在地方官吏與天子之間的統治者,有自己的藩王國。相當於古代歐洲的貴族階級。他們可能是宗室成員、軍功功臣或已形成地方割據勢力,但在名義上仍未宣佈獨立的地方勢力首領,或者由天子冊封統治某地區的統治者(這統治者將土地獻上,然後天子再將土地冊封給他)。藩王通常都有獨特的名銜,這些名銜通常爲地名或地域名,由天子決定。但當中央王朝崩潰後,部分藩王的藩國(又稱藩王國、列國)仍會存在(通常會不再承認藩屬)。比如中國明朝時期的燕國,朝鮮國,緬甸國等。

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在借鑑歷代分封的基礎上創造性地建立了明代藩封制度,並在洪武三年(1370)、十一年(1378)、二十四年(1391)先後將其二十四個兒子和一個從孫封於邊疆及內地的主要城市。明太祖朱元璋在尊王攘夷的思想指導下制定的藩王擴土製如果實施成功,遊牧民族就無法擊破像秦、晉、趙、齊、燕這樣的前線尊王攘夷諸侯來實現對中原的征服,嶺北行省的遊牧民族反而要時刻面對來自諸侯侵奪牧場領土的威脅。這一制度在最初是爲了對抗元代殘餘勢力、拱衛王室,所以各藩府類似一種軍事組織,有極大的兵權,僅王府護衛就有三千至一萬不等。特別是作爲明代九邊的遼、寧、燕、谷、代、晉、秦、慶、肅九國,爲了抵禦外族的侵略和反擊,更是定期操練,有提兵專制的權利。如慶王就有左、右、中三護衛,管理慶陽、寧夏、延安、綏德諸衛事務,馬步軍士均讓慶王訓練,並隨時受其調遣。同時,藩王作爲宗室對屬地的異姓功臣起到了監視、限制的作用。

藩王:地方官吏與天子之間的統治者,有自己的藩王國

明代藩封制度在初期確實起到了抵禦侵略、拱衛王室的目的,連朱元璋也不禁感嘆“朕無北顧憂矣”。①不過朱元璋也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危險性,故規定諸王“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②但未從根本上對藩王軍事權利進行限制,最終造成了“靖難之役”。朱棣登基後,雖未繼續“削藩”,但在政策上對藩王的限制越來越多,直至形成“藩禁”之制,甚至對省墓、入朝等作了事無鉅細的規定。藩府成員不農、不工、不士、不商,只作爲宗室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③

藩府的爵祿有細緻規定,等級有親王、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未有親王、郡王品級者多隔世而降,直至六世都爲奉國中尉。另外,親王、郡王之嫡長子、長孫可冊封親王世子、世孫,郡王世子、世孫。經濟上,宗藩享有特權,除享受祿米外,凡“冊封及宮室、婚姻、喪葬諸費皆給於宮”,④此外還有廚役、校尉等役,皆編於民。

雖然藩王的軍事權利受到了限制,但王府內部的公署、官署配備仍齊全。如慶府設長史司、典簿廳、紀善所、典膳所、典寶所、良醫所、奉祀所、典儀所、審理所、工正所、儀衛司等公署。設左右長史、典簿、伴讀各一員,教授八員,⑥典寶、紀善、典膳、典儀、奉祀、引禮、典樂各一員,良醫、工正、審理正副各一員,倉庫大使各一員。儀衛正副各一員。但這些職位的設置都是處理王府內部事務的,並不對地方政治起到作用。此外,藩王對王府署官的行爲有自治權,可以依律自行剖斷,地方官府並不能干涉。

藩王:地方官吏與天子之間的統治者,有自己的藩王國 第2張

明代的藩王制和滿清的軍事貴族制度一樣,這種制度只要內部軍事勢力不亂(三番)或被外部軍事勢力(八國聯軍)消滅或被擊敗導致威信降低,幾乎不可撼動。明代藩封制度在前期對穩定明王朝的統治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是對地方軍政制度的有效補充,但其過大的軍事、政治權利也對中央政府造成了威脅。後期,隨着藩王作爲軍事組織的意義的喪失,政治權利也限制在管理王府內部事務及其所屬世系的範圍之內,藩府成爲只享祿米的寄生集團,併成爲明中晚期重要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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