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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清明上河圖裏竟然有城管 爲何不管小販?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1.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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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笑話,說《清明上河圖》上市井繁華,頗多佔道經、擺攤設點的小商小販,卻看不見城管,更不要說前去收繳了。這話有幾分道理。《清明上河圖》上確實佔道經營擺攤設點的小販不少,但說沒有城管卻未必正確。在圖中的這個地方,畫得就極有可能是宋代的“城管”。

那他們爲什麼一副無所事事的樣子?對各種佔道經營似乎視而不見?

這裏面大有淵源,值得說道說道。

宋代的“城管”,正規的名字叫做“街道司”。

宋代街道司管轄一支規模較大的隊伍,相當於“城管大隊”,史書上記載“以五百人爲定額”,由“兵士”充當,而且還有自己專門的工作制服:“詔置五百人爲額,立充街道指揮例物,每人交錢二千,青衫子一領”。可見街道司(城管大隊)的工作服裝即青衫子。

宋朝的軍隊制服是紅色的,城管的制服是青色的。

這500人青色制服的城管隊伍,一時間成爲東京汴梁城最亮麗的一道風景線。

宋朝的城管職責是什麼呢?總體上說,他們的工作是維持城市街道的衛生、整修與日常秩序, 當然也要管理違章搭建、佔道經營的商販。

當然,還不止這些。

揭祕:清明上河圖裏竟然有城管  爲何不管小販?

據《東京夢華錄》的作者孟元老記載,在遇到公主大婚或是公主親王出行的時候,“街道司兵級數十人,各執掃具,鍍金銀水桶,前導灑之”。除了灑水之外,街道司還要作爲“前導”,負責指揮車馬人兵。

而且街道司還要巡視街道,發現有阻塞交通,“妨礙車馬過往”的情況,要及時處理。某種意義上也承擔了交警的部分職責。

整治佔道經營,取締步伐商販自然也在職責之內。

由此可見,宋朝的“城管大隊”比起今天的城管來,職責和權力都大不少。

話題到這裏,就要談一談宋朝城管和宋朝佔道經營的小商販間那糾纏百年的恩怨進程了。

衆所周知,典型的唐代城市是“坊市制”,城市內部是各自對外封閉的坊,商品交易集中在專門的街區“市”進行。在這種城市結構下,是基本不存在“佔道經營”這種事情的。

但事情逐步起了變化。從唐代中後期開始,“坊市制”逐步瓦解,破壞封閉的坊,向街開門甚至做生意的人越來越多,逐步過渡到宋代的“街市制”,也就是我們在《清明上河圖》上看到的街市。在大家爭相向街開門做生意的過程中“佔道經營”也就應運而生,當時叫做“侵街”。

唐代在原本的“坊市制”下,對於街邊居民侵佔道路的情況是嚴厲禁止的,因爲街邊應該就是封閉的坊牆。侵佔道路的前提就是已經破壞了坊牆,打破了坊的封閉性,這個是不允許的。

但唐代中後期的坊市制破壞過程中,大家都破牆開店佔用道路了,法不責衆,也處罰不過來了。

於是,到了唐宋之間的五代時期。政府向老百姓做了妥協。

後周顯德二年,京城開封府因發展的需要,將部分街道“直而廣之,廣者三十步”次年又規定:“其京城內街道闊五十步者,許兩邊人戶各於五步內取便種樹、掘井、修蓋涼棚;其三十步已下至二十五步者,各與三步,其次有差。”——也就是說,開封府的街道,左右各給路寬的十分之一由道旁居民合法佔用,你可以種樹,可以挖井,當然也能開門面經營。

這不算佔道經營,在這十分之一內,“城管大隊”街道司管不着你。

但,得寸就要進尺啊。在城市經濟發展的衝擊下,土地使用日益緊張。隨着買賣越做越好,開封的人民跨出了這十分之一,向着更廣闊的路面挺進。不少官僚、市民臨街建房時,侵佔街道,使道路狹窄,交通困難,街道缺乏景觀,髒亂問題隨之而來,甚至火災的發生也與之有關。

於是,百姓的“侵街”和城管大隊的執法大纏鬥,開始了。

宋朝政府動真格制止這種“侵街”行爲,已經到宋真宗時期了。鹹平五年(1002)二月,“京城衢巷狹隘,詔右侍禁門衹侯謝德權廣之。德權既受詔,則先撤貴要邸舍,羣議紛然。有詔止之,德權面請曰:‘今沮事者,皆權豪輩,吝屋室僦資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上不得已,從之。德權因條上衢巷廣袤及禁鼓昏曉,皆復長安舊制,乃詔開封府街司,約遠近,置籍立表,令民自今無復侵佔”。

啥意思呢?就是京城的佔道經營已經導致街巷狹窄,交通不便。朝廷派了一個叫謝德權的官員負責清理佔道經營。但因爲佔道經營的商家中有很多有權貴背景,一直以來難以管理,這次也同樣說動了皇帝下詔停止整治。謝德權下決心拿權貴開刀,以死相逼,讓皇帝收回成命,宋廷這次可謂是痛下決心,徹底治理了佔道經營現象,並且訂下新制度。所謂“立表”,就是在道路兩旁一定的距離豎立木製的標記立“表木”,作爲道路“紅線”。表木的連線以裏是合法佔道區,連線以外嚴禁建築越位佔道,不許人戶越界建造房屋。

這種“表柱”,我們在《清明上河圖》上還能看到,虹橋兩頭立着的高大柱子就是這個。

宋朝“城管大隊”先下一城。

可是,現實是複雜的,“表木”的豎立並非意味“侵街”現象的終結。“佔道經營”和“城管執法”這場鬥爭還在繼續。據史書記載,就在謝德權大勝後10年的大中祥符五年(1012)十二月,朝廷下詔:“前詔開封府,毀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方屬嚴冬,宜俟春月。”可見,佔道經營已經卷土重來了。

又過了12年,仁宗天聖二年(1024)六月,“京師民舍侵佔街衢者,令開封府榜示,限一歲,依元立表木毀拆”。

此後在仁宗景祐元年(1034)十一月,又“詔京舊城內侵街民舍在表柱外者,皆毀撤之。遣入內押班岑守素,與開封府一員專其事,權知開封府王博文請之也。”

神宗元豐五年(1082),相關機構又請求朝廷“又按民廬冒官道者,請悉撤之,至華表柱止”。

可見,儘管宋朝政府屢次打壓,越過“表柱”界限的“侵街”者並未被“城管大隊”制服。

爲何會如此呢?原因還是“侵街”實際上是經濟發展民間百姓的自發需求,這種需求有其合理成分。因此在面對“侵街”時,宋代高層的態度並不強硬。上層一軟,下面的“城管大隊”自然行動起來也沒那麼強硬了。

揭祕:清明上河圖裏竟然有城管  爲何不管小販? 第2張

最典型的情況,當發生侵街的狀況並不嚴重時,如果拆除相關建築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市民生產生活的話,便不會再做處分。

比如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五月戊午“開封府請撤民舍侵街陌者,上以勞擾,不許。”就是說,開封府把佔道經營整治報告遞上去後,被皇帝駁回了,理由是——擾民。皇帝都這個態度,“城管大隊”自然整治不動了。

隨着宋代管理法律制度的日趨成熟,“城管大隊”在拆除違章的房屋、清理城市中的街巷時,如若損害了市民的合法權益,被處理者可以上訴,如“街道卒除道,侵子融邸店尺寸地,至自詣開封府訴之。”——“城管大隊”治理佔道經營還得提防着被平民告,自然行事小心翼翼了。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法對於執法者權力的限制。

最能體現上層態度的是這樣一件事。

宋朝皇帝出行時,因爲各種佔道經營,儀仗擺不開,導致“其侍從及百司官屬,下至廝役,皆雜行道中……士庶觀者,率隨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所過旗亭市樓,垂簾外蔽,士民馮高下瞰,莫爲嚴憚。”嚴肅的皇帝出行成了平民圍觀的熱鬧場。大臣們原想借此好好整治一番。沒想到“時詳定閱習既畢,或言新制嚴密,慮違犯者衆,因不果行。”——考慮到會讓很多人違法獲罪,居然就不推行了。

到了宋徽宗時,也就是我們的《清明上河圖》時代,政府開始徵收“侵街房廊錢”,等於承認了其合法性。錢都收了,“城管大隊”當然更加沒有執法積極性了,《清明上河圖》中他們無所事事,悠然慵懶的態度,也就是這麼來的。

1000年後,當城管和小販的新聞仍不時闖入我們的視線時,1000年前城管與小販的故事,能給我們什麼樣的啓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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