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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宣之治的過程:明宣宗廣開言路慎用刑律仁政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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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仁宗通過改組內閣,授予他的某些心腹顧問顯貴的品位,以著名的翰林學士和幹練的官員充實行政官署,來開始他組織新政府的工作。在他新任命的官員中,許多人在他在南京或北京攝政時已經爲他效勞,有的人在他與明成祖有分歧時支持過他,爲此受到了懲處。 明仁宗特別重視儒家道德和個人品德。權謹便是一例,他是一名低級官員,在洪熙元年(1425年)進入內閣完全是因爲他極爲孝順。同樣,明仁宗任命有才能和守紀律的人擔任地方的行政和司法職務。爲了使官僚機器更有效率,明仁宗對文官科舉制度作了一些改變。他認爲這個制度偏袒南方人,於是規定了份額,以保證北方人佔全部進士的40%;這個政策經稍加修改,在明、清兩朝一直貫徹執行。

而後來的明宣宗保留了原來的政府結構,讓許多傑出的官員繼續效勞。但是他在政治制度方面和行政實踐中的確作了某些變動。這在內閣作用的改變和宦官參與行使行政權方面表現得很明顯。由於明仁宗的改組,由翰林學士任職的內閣此時享有崇高的威望。自明成祖在位時起,人們所稱的內閣原來是一個諮詢機構,這時開始行使更大的行政和審議實權。三楊、金幼孜、黃淮分別在內閣中重新任職。他們不但官居一品,具有特殊的宮廷官銜,而且在外廷兼任尚書。

內閣的突出地位還因新的行政程序而得到加強:定期上朝覲見皇帝以討論較爲迫切的政府事務。遵循明仁宗的先例,皇帝要他們直接向他呈遞密封的奏議以確定適當的行動。此外,皇帝採用了一種稱之爲條旨或票擬的正規的辦事程序,程序規定大學士們審議官員呈遞的奏議,並提出適當答覆貼在每道草擬的詔令上以供御批。皇帝一般採納他們的建議,並將詔令分送給主管的部去貫徹;他並不再召他的顧問們進行復議,除非主要內容出現了爭議。這樣,內閣就成了皇帝和六部之間的橋樑,與以往相比,更成了決策的力量。它的領導人這時可以不與主管的部商議就提出建議,每當皇帝感到應該默認他們的決定時,這些決定就自動生效。

仁宣之治的過程:明宣宗廣開言路慎用刑律仁政愛民

爲了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的發展,明仁宗和明宣宗採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反貪倡廉便是極爲重要的一個方面,在這一系列的措施中,對於都察院的整治,更是其中最具特色的措施之一。除與民休養生息外,對待臣下,仁宣二帝則廣開言路,善於納諫。明仁宗曾對謇義、楊士奇等臣子說:“前世人主,或自尊大,惡聞直言,臣下相與阿附,以至於敗。朕與卿等當用爲戒。”明宣宗即位後則進一步繼承和發揚這一廣開言路、納諫的風尚。他對大臣說:“漢、唐諸君,文帝、太宗能納諫,文帝幾致刑措,太宗致貞觀之治,亦皆受善之效。” 明宣宗對這幾位重臣十分信任,對於他們提出的建議總是虛心接納,君臣之間的關係很是融洽 。“當是時,帝勵精圖治,(楊)士奇等同心輔佐,海內號爲治平。帝乃仿古君臣豫遊事, 每歲首,賜百官旬休。車駕亦時幸西苑萬歲山,諸學士皆從。賦詩賡和,從容問民間疾苦。”

輕刑措,也是仁宣之時的一個施政特點。明仁宗對刑部和都察院說:“朕於刑法,未嘗敢以喜怒增損,卿等鞫獄之際,亦當虛心聽察,量其情實,有罪不可倖免,無罪不可濫刑。”又說:“若聯一時過於疾惡,律外用籍沒及凌遲之刑考,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於五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爲定製。”在他統治的短暫時間裏,還廢除了一些嚴刑酷法,如不許“於法外用鞭背等刑,以傷人命,尤不許加入宮刑,絕人嗣續”,還規定“自今惟犯謀反大逆者,依律連坐,其餘有止坐本身,毋一概處以連坐之法。”

仁宣時期改革科舉取士法,嚴格任用和考察官吏制度,嚴厲控制宦官,打擊貪官污吏,使吏治清廉。在用人制度上,也改變了前朝偏重進士,排斥吏員的現象,堅持任人唯賢、唯纔是舉。同時從明仁宗始,設立巡撫制,以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督察。通過一系列打擊整肅,貪贓行賄現象逐漸減少。趙翼《廿二史劄記》稱:“故爲守令者,無不潔已愛民,耳公於清議。”正是由於明仁宗,明宣宗的作風較爲開明,纔有了被史家讚揚的“仁宣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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