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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男子冷落正妻、專寵小妾會怎麼樣?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3.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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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盛行妻妾成羣的中國古代,不僅夫妻之道是家庭重要的倫理關係之一,妻妾之道也是家庭倫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歷朝歷代,帝王們不惜動用法律手段,明文規定對妻妾失序的處理。

在古代社會,妻與妾之間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點,而是天壤之別。“妻者,齊也,與夫齊體”,不僅要明媒正娶,而且死後要與丈夫合葬,牌位入廟、名號入譜,受家族後人的香火祭祀。

古代男子冷落正妻、專寵小妾會怎麼樣?

“妾者,接也,僅得與夫接見而已”,沒有風光隆重的婚禮,在丈夫與正妻面前,沒有座位。妾的來源也多是購買所得,或由奴婢上升而來。

妻與妾在身份、地位上的貴賤高低一目瞭然。此外,妻子具有綿延子嗣、持家管家的責任,而納妾多是出於“娛情”的目的。

爲了維護妻妾之間的綱紀,防止妻妾失序之事的發生,早在戰國時期,李悝的《法經》中就嚴格規定“夫有二妻則誅”,即男子一旦在正妻之後還有別的妻子,就會被誅殺。這大概是最早對妻子唯一性的確認(不禁止納妾)。

古代男子冷落正妻、專寵小妾會怎麼樣? 第2張

到了唐朝,對妻妾失序的懲罰更加細化。《唐律疏議》中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在這裏,對於重婚和騙婚,僅是坐一年和一年半的牢房,與《法經》中的處罰相比,輕了不少,至少不用丟腦袋。

對於以妻爲妾、以妾爲妻的情況,《唐律疏議》規定:“以妻爲妾,以婢爲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爲妻,以婢爲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通過徒刑和改正名分,這些律條所要維護的正是封建等級社會森嚴的、不可逾越的妻妾嫡庶之別。

古代男子冷落正妻、專寵小妾會怎麼樣? 第3張

宋代基本繼承了唐代的法律傳統,在處理妻妾失序上沿襲了《唐律疏議》的相關規定。

明清時期,隨着理學的盛行和封建政治的強化,對於妻妾失序、以妻爲妾、以妾爲妻的處罰更加簡單粗暴。

根據《大明會典》規定,以妻爲妾者,杖責一百;妻子尚在人世,以妾爲妻者,杖責九十,並責令改正名分,讓妻爲妻,妾爲妾。如果有妻還要娶妻,即重婚,仍杖責九十,並明令雙方離異。

但是,古語說得好,“不孝有三,無後爲大”,一旦遇上妻子無法生育,若不納妾,難道要讓男方絕戶嗎?當然不是。

《大明會典》中規定:“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清朝建立後,對於妻妾失序的處理基本照搬了明朝法律。

雖然大多數王朝對於妻妾失序的懲罰不遺餘力,但多是針對普通百姓的。對於皇帝、王公、大臣而言,冷落正妻、專寵小妾,導致妾凌駕於妻之上的例子不勝枚舉。

這一方面反映出家庭倫理生活中的實際情形與法律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說明在不同歷史時期,妻妾倫理秩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鬆動和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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