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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發生大火災 官員爲何要引咎辭職?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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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友人問我:假如宋朝發生大火災,致數十人死亡,政府會如何處理?我回答說:拿相關官員問責是少不了的。今人念茲在茲的問責制、引咎辭職制,其實並不是西方舶來品,也不是新鮮事物,中國古時已經形成了比較周密的制度。在宋代,如果發生大的災害,如火患、洪澇、乾旱等等,朝廷事後通常都要對政府的責任人進行處分。責任人大致可以分爲三類:一是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官員,比如因爲瀆職而引發火災者、災害發生後救災不力者;二是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行政長官;三是對事故負有政治責任的政府首腦。

宋朝發生大火災 官員爲何要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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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建築物多爲竹木結構,極易着火,所以宋政府對於火政尤爲重視,不但在京城與各州設立專業的消防隊,而且訂立了很嚴密的火災問責制。制訂於南宋的法律條文彙編《慶元條法事類》即規定:“諸在州失火,都監即時救撲,通判監督,違者各杖八十。雖即救撲、監督,而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蘆竹草版屋三間比一間),都監、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間以上,知州准此。其外縣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縣同)並鎮寨官,依州都監法。”這一法條我們需要先來解釋一下,意思是說:州城失火,都監是救火的直接責任人,通判爲監督人,二人必須立即組織消防員撲滅火患,否則都處以“杖八十”的刑罰;如果大火焚燬官私舍宅200間以上,都監與通判即使盡力救火,也要處以“杖六十”之刑;如果燒掉房屋300間以上,負有領導責任的知州也必須受罰;縣城的火災問責依照州法,問責順序爲縣丞、縣尉、知縣。

有人說了,法條是法條,實際執行恐怕又是另一回事,你舉幾個例子啊?好吧,我們就以南宋孝宗朝爲例,從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1187),衡州、瀘州、嚴州、鄂州、合州、溫州與臨安府,先後發生過火災,結果“逐州守臣自劾,並放罷”,這幾個地方的知州(知府)都在火災之後上書自我檢討,引咎辭職,隨後他們的職務便被罷免了。又如淳熙五年(1178),興州有一場大火,燒掉了三百餘間房屋,知州楊絳因“宴飲,不親救撲”而受彈劾,被朝廷罷官。淳熙十二年(1185),郴州失火,知州趙大人卻“不行賑救,刻剝百姓”,很快便有“監司奏劾”,趙知州當然也被撤了官職。

再來看北宋的一個例子。宋仁宗天聖七年(1029)六月,汴京皇城內的玉清昭應宮受雷擊着火,燒燬宮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餘“一二小殿”倖免於難。劉太后聞訊大哭:“先帝力成此宮,一夕延燔殆盡。”不久,領玉清昭應宮判官的翰林學士宋綬被免去學士職;負責打理昭應宮的內侍亦被停職或降級、處罰金;昭應宮的道士“杖脊者四人,決杖者五人”;知宮李知損的處罰更重,“編管陳州”,即押送陳州看管,因爲有御史檢舉:昭應宮起火之前,李知損“與其徒茹葷聚飲宮中”,輕漫神明,違反清規,可能因此觸犯天怒,引來雷火。

宋朝發生大火災 官員爲何要引咎辭職?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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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要問:如果是單純的天災呢?是不是也要問責?沒錯。在古人的觀念中,是不存在純粹之天災的,古人相信天災乃是人事的感應,是上天給予人間執政者的警告與懲罰。因此,當天災降臨時,政府首先要惕厲自省。如果災害長久不得緩解,或者災害太嚴重時,作爲政府首腦的宰相往往就要引咎辭職。如天聖七年的那次昭應宮火災發生後,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後罷相出守青州。王曾當宰相時候,宋仁宗年幼,劉太后垂簾聽政,她的一些姻親想走後門跑官,都被王曾擋住了,所以劉太后對王曾有些不滿。這次王曾引咎辭職,可能正中劉太后下懷。

不過我們卻不能因此指謫劉太后,因爲發生大災,宰相請辭,以表示負政治責任,乃是宋朝的慣例。我們以宋仁朝爲例,來看看宋朝宰相的引咎辭職:皇祐元年(1049),宰相陳執中請辭,原因是當時發生洪澇之患,“災異數見”,陳執中身爲宰相,卻“無所建明,但延接卜相術士”,於是臺諫官接連彈劾,最後陳執中被“罷爲兵部尚書,出知陳州”。寶元元年(1038)出現“冬雷地震”,而政府尸位素餐,諫官韓琦連上數疏,彈劾宰相王隨、陳堯佐,參知政事(副宰相)韓億、石中立庸碌無能,迫使四名宰執同日被罷。有意思的是,後來宋神宗朝時,韓琦任宰相,御史中丞王陶上疏彈劾韓琦專權跋扈,雖然神宗皇帝並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韓琦自己還是堅持辭去宰相之職。按照宋朝慣例,君主將“天下之事,一切委之執政(宰相團隊)”,宰相組織一個責任政府,負責治理國家;但“一旦諫官列其罪,御史數其失”,則宰相待罪(停止職務,等待裁決),或者引咎辭職。

宋朝發生大火災 官員爲何要引咎辭職?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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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嚴重的天災,有時候皇帝也要下詔罪己。嘉祐元年(1056),由於“京師自五月大雨不止”,“壞官私廬舍數萬區”,宋仁宗下了一道罪己詔:“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譴,致茲災潦,害及下民。是亦邦治未孚、王政多闕,賞罰有所不當、詔令得非未便、獄訟頗枉、賦役煩急,既民冤失業者衆,則天災緣政而生。思聞讜言,以推咎罰,道有消息,志在更張。應中外臣僚,並許實封言時政闕失,凡當時之利害、制治之否臧,悉心以陳,無有所諱,庶幾弭塞變異、召致和平。”在這道詔書上,仁宗皇帝向上蒼、向羣臣、向萬民檢討了朝廷在賞罰、詔令、獄訟、賦稅各個方面的過失,請求上天原諒,併發誓改正自新,請中外臣僚進言時政闕失。

受過現代理性啓蒙的今人恐怕會認爲罪己詔是玩虛的形式主義,因爲皇帝實際上並沒有受到什麼處罰。其實對古人而言,他們相信舉頭三尺有神明,上天一直監視着人間,皇帝下詔罪己並不是徒有形式。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罪己詔意味着皇權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間秩序的監察者;皇帝也承認這一點,所以要向天道表達敬畏,並自覺接受天道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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