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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法家”的中心思想與主要內容是什麼?“法家”的治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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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是一個大變革的時代。鐵製工具的普及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使個體家庭得以成爲基本的生產單位。戰國時期法家先賢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樂毅、劇辛相繼在各國變法,廢除貴族世襲特權,可以使平民通過開墾荒地、獲得軍功等渠道成爲新的土地所有者。讓國人平民有了做官的機會,瓦解了周朝的等級制度。從根本上動搖了靠血緣紐帶維繫的貴族政體。平民的政治代言人是法家,法家的政治口號是“緣法而治”、“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戰國時期“法家”的中心思想與主要內容是什麼?“法家”的治國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爲。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爲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爲非也。恃人之爲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爲非,一國可使齊。爲治者用衆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爲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一國之內爲善的人不計其數;使少數作惡的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是依靠衆人的力量並使(那小部分作惡的人)去除惡。所以,(治理一個國家)不要老是着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那管理少數作惡者的)條文。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戰國時期“法家”的中心思想與主要內容是什麼?“法家”的治國之道 第2張

  循名而責實

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爲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好利惡害

法家認爲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爲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將“好利惡害”得人性與國家富強結合起來,用賞賜、刑罰誘使、驅使人們“耕”、“戰”、“告奸”,凡是生產糧食多的、殺敵有功的、揭發違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論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國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貴榮華,而國家也就富強起來了。

戰國時期“法家”的中心思想與主要內容是什麼?“法家”的治國之道 第3張

  治道不法古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爲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爲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勢術法結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羣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當代學者劉木魚(劉鐸)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衛意,在乎君政,政之所爲,在乎一道”。

戰國初期,封建制在各諸侯國相繼建立,應經濟、政治、思想領域全面變革奴隸制的需要,產生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這一學派的思想家在理論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別,但都主張以“法”治國。講學於稷下學宮的齊國法家,繼承發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黃老之學,主張法禮並重,先德後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較爲溫和的法治理論。《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書《經法》、《十六經》、《稱》、《道原》等是他們的代表作。而秦晉兩國的法家則主張嚴刑峻罰,反對禮義說教,專重於法、術、勢,獎勵耕戰,富國強兵,力並天下。他們是法家中激烈而徹底的一派,政績顯著。歷史上通常把秦晉法家視爲先秦法家學派的主要代表。

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盡地力之教”,主張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調整租谷,創“平糴”法,兼顧農人與市民的利益。他還收集當時諸國刑律,編成《法經》6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法經》爲中國古代第一部較爲完整的法典。與李悝同時期的吳起先在魏國進行兵制改革,後又在楚國進行政治改革,“明法審會,損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打破舊貴族的世卿世祿制,強迫舊貴族徙邊墾荒,獎勵“戰鬥之士”。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制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制;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他用發展觀點看待歷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商鞅重“法”,申不害則重“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羣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爲了防備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用術,君主應以“獨視”、“獨聽”、“獨斷”的手段來實行統治。他認爲,“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爲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機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個人的言論和主張可以決定國家的興亡,表明了專制獨裁主義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強調“勢”治的一派,主張君主可以“握法處勢”,“無爲而治天下”。他從“棄知去己”的觀點出發,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他以法爲最高準則,提倡“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強調“法”必須和“勢”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勢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謂“賢智未足以服衆,而勢位足以缶賢者”,但他又認爲國家的存亡並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決定。“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認“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提出“守法而不變則衰”。

戰國末期的韓非集秦、晉法家思想之大成,將“勢”、“術”、“法”三者糅合爲一,即勢立威、術馭臣、法制民,又吸收道家思想,將法治理論系統化。他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剪除私門勢力,“以法爲教”,厲行賞罰,獎勵耕戰。在歷史觀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異則備變”的觀點,把歷史的發展分爲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當今之世。在哲學上,用唯物主義觀點改造老子關於“道”的學說,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認爲道是萬物發展的總規律,理是個別事物的特殊規律。強調人必須遵循客觀的規律進行活動。在認識論方面,他提出“參驗”的方法,以“功用”的實際效果檢驗人的言行,認爲“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這種把“參驗”作爲判別知識真僞的思想,對中國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家學派的法治理論對春秋戰國之際進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央集權專制的封建國家起了重大的作用,併成爲秦王朝的統治思想。到了西漢以後,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學的體系中,德刑並用,成爲維護地主階級專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對以後的一些唯物主義者和進步思想家仍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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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佈於衆

法要“布之於衆”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人民應當遵守的行爲規範,那麼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並做到公佈於衆,並爭取做到“家喻戶曉”。韓非強調:“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子· 定法)。法之所以公佈,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爲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辦事

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他認爲,“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爲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刑無等級

法家認爲,法一旦頒佈生效,就必須“官不私親,法不遺愛”,君臣要“任法去私”。強調“法”作爲規範社會的統一標準,乃“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形象說明了“法”的客觀性和穩定性,在運用過程中不因人的主觀因素不同而發生變化,對任何人都應當做到一視同仁。所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皆體現了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

法律穩定

“壹法”、“一尊”強調統一法律的內容、立法權,並保持法的穩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內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固”則指保持法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戰國末期,法家從“變法”到“定法”的立場之轉變,只有“政法獨制於主”,才能保證“政不二門”,達到統一立法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