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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財產繼承製度是怎麼來的?又是如何發展的?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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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歷朝歷代的沿襲、發展和創新,清朝時期的財產繼承體系也在不斷髮展完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在茹毛飲血的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生產資料簡陋,人們以羣落、氏族爲單位共有財產。在私有制尚未出現的情況下,只存在少許的個人物品繼承問題。這種繼承只是一種社會習慣,不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隨着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係隨之變化。

父權社會的建立,私有制的出現,物質資料的豐裕使人們開始從血緣、宗族關係考慮財產繼承問題。人們希望能夠在自己離世後私有財產不被分散、世代相傳。伴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確立,“嫡長子繼承製”“諸子均分制”逐漸產生,在封建社會中長時間沿用。

清朝在其存續期間遵循上述規律,其財產繼承製度隨社會性質的變革不斷髮展完善。

清朝財產繼承製度是怎麼來的?又是如何發展的?

一、清朝財產繼承製度的由來

1.部族的演化

作爲一個少數民族政權,滿族的淵源可追溯至先秦肅慎,爲人們熟知的是遼金元明時期的女真人。女真部族在遼代實現統一,至金國達到鼎盛。元滅金後,大量女真人被屠戮。

元、明兩朝,一部分女真人遷居中原,逐漸與漢族融合,成爲漢人八種之一,另一部分遷居內蒙與蒙古族融合。隨着人口數量急劇減少,殘存的女真人族羣退縮至東北故土,松花江一代,社會發展近乎停滯。

明朝將女真人分爲三個部分:建州女真、海西女真和野人女真。建州女真和海西女真都是以地得名,野人女真是對二者之外極東地區少數民族的泛稱。

這一時期女真各部社會經濟非常落後,建州、海西女真尚可進行“刀耕火種的”農業生產,兼事畜牧採集,對中央政權“歲一遣人朝貢”。野人女真多處於氏族社會,自然環境惡劣,既不適合耕種也無法進行畜牧養殖,只能以漁獵爲主,故“貢市無常”。

清朝財產繼承製度是怎麼來的?又是如何發展的? 第2張

2.由蠻荒到文明

由於生產力一直處於較低的水平,社會財富難以積累,階級分化並不明顯,因此這一時期的女真部族財產繼承製度處於社會習慣階段。在史學界,對努爾哈赤起兵割據到清軍入關前的滿族社會性質存在分歧。

通說認爲努爾哈赤於赫圖阿拉建立“後金國”時滿族社會屬於奴隸制,並且保有大量原始氏族習慣。薩爾滸大戰後,努爾哈赤大敗明軍,收編葉赫部,完成對女真部族的統一。

天命六年努爾哈赤率兵進入遼東漢耕區,其固有的奴隸制生產方式與遼東地區的封建制產生了劇烈衝突,滿族社會遂開始封建化改革。天命十一年,皇太極繼位,改革加速,滿族社會迅速完成封建化。伴隨階級分立、物質財富積累,財產繼承製度的條件基礎已然具備。

二、清朝財產繼承製度的發展

1. 清入關前時期

關外時期的滿族社會,男性處於主導地位,女性一般沒有財產繼承權。社會中的財產繼承通常以“析產”的方式進行,即家主在世時即將財產分給成年兒子,分得多寡全憑個人喜惡。

努爾哈赤認爲這種財產繼承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爭奪遺產骨肉相殘,從而遵循民族習慣,在生前即將財產陸續分給成年子侄。到晚年其又將剩餘財產分於三個幼子,自己留下15牛錄。這種分家的繼承習慣至天聰年間,由皇太極正式頒佈法令,記於《崇德會典》。

它規定家中男子年滿18歲後經所屬旗王、貝勒允許可以分家,男子未滿18歲的分家析產政府不予承認。家主如果犯“籍家”類刑罰時,已分家成年男子不再株連。滿族社會沒有“諸子均分”的習慣,而是由“幼子”繼承遺產。

清朝財產繼承製度是怎麼來的?又是如何發展的? 第3張

在努爾哈赤過世後,其所剩15牛錄遺產經皇太極主持分給幼弟多鐸。皇太極表示:“朕以爲太祖雖無遺命,理宜分爲幼子。”這裏皇太極所說的“理”即是滿族“幼子繼承”的民族習慣。同時這裏的“幼子”與蒙古、藏族繼承習慣中將財產留給最年幼的兒子不同,泛指未成年的兒子。

多鐸在努爾哈赤十六個兒子中排行十五,其後尚有第十六子費揚果。“費揚果”的滿文意思即爲“最年幼的兒子”。由於關外時期“後金國”戰事頻繁,其財產繼承規定與軍事活動聯繫緊密。“八旗軍”在關外時期取得多數戰爭勝利,隨之“財”“權”迅速向“軍功集團”聚集。

但是由於戰場廝殺,“軍功集團”內部死亡率居高不下。男性人口驟減導致世代輪替迅速,“戶絕”家庭增多。爲保證軍隊穩定、將士忠心,“後金國”以皇帝諭令的形式制定了一些繼承特例,它規定了有功之臣死後“戶絕”,其財產全部由孀妻繼承,父母兄弟不能爭產。

這樣的規定以“寡妻守志不嫁”和“功臣之妻”爲前提,非功臣的“戶絕”孀妻不能援引此例。滿清政權的財產繼承製度在關外時期由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得益於皇太極法制思想的逐步確立。皇太極繼位後,在身邊滿漢儒臣的推助下開始“以禮入法”的過程。

漢臣寧完我提出:“參漢酌金,用心籌思,就今日規模,立個《金典》出來”引起皇太極的重視。“參漢酌金”的立法思想對清朝中前期的法制建構起到提綱掣領的作用。皇太極的這一歷史成就奠定了大清帝國的百年根基,也拉開了“滿漢融合”的開端。

2. 清入關後至鴉片戰爭前時期

在這一時期中,清朝的財產繼承隨着清律修訂逐漸制度化,至乾隆年間《大清律例》頒行趨於完善。入關前皇太極突然病逝,攝政王多爾袞繼承前者的法制思想,在清兵入關當年即下令:“自後問刑,準依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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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詳譯明律,參以國制”,以“參漢酌金”爲立法思想開始修律,並於順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天下。《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成文法典,這部法典大量移植了《明律》中有關財產繼承的規定,符合漢人傳統宗族習慣,在民間施行較爲順利。

但是以漢文頒佈的法典規範與旗人傳統多有差異,且八旗子弟不懂漢文,在滿族社會中難以施行。順治十三年,經反覆校訂最終頒行滿文版《大清律》,滿族社會開始逐漸接觸到以“嫡長子繼承”和“諸子均分”爲主的宗祧、財產繼承製度。

順治、康熙年間,中原地區結束戰亂,人民得以休養生息,人口增長、經濟繁榮。皇權爲了鞏固對漢人的統治,順治帝數次頒佈諸如“滿漢官民令。

這些諭令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旗民不婚”的壁壘,通過民族間的家庭融合,使滿族社會逐漸接受以儒禮文化爲基礎的漢人財產繼承製度。雍正帝在位期間“從重改輕,刪繁就約,輕重有權”,頒佈《大清律集解》。

乾隆繼位後對原有律例逐條考證,重加編輯,增添小注,終於乾隆五年完成《大清律例》,“刊佈中外,永遠遵行”。清朝的財產繼承製度隨着清律修訂,從簡單的沿襲明律體制到融匯滿漢習俗,形成整體。後乾隆四十一年編成《欽定戶部則例》,其中關於財產繼承的規定是對《大清律例》中財產繼承製度的有效補充。

清律頒佈後,財產繼承製度的主體得以確定,律文幾乎沒有再變。清朝注重修例是其立法工作的一大特色,通過對條例、則例、事例的調整,完善原有法律規範。自乾隆帝后,修例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據記載,至同治帝在位,《大清律例》中的條例修訂多達23次,《欽定戶部則例》的修訂也有14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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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次修例過程中,涉及財產繼承製度的部分較少。在罕見的幾次財產繼承製度變化中,均是由修訂宗祧繼承製度導致。爲了維護滿清宗室血統純正,乾隆五十三年將旗人立異姓養子爲嫡子入罪,並將此載入《大清律例》的條例中。

嘉慶帝爲避免律例前後矛盾刪除原有規定,已經收養的異性養子,“其子歸宗”,不能繼承養父母財產。由此宗祧繼承製度修改引發財產繼承變化的現象普遍存在於歷朝歷代。這也說明中國古代財產繼承與宗祧繼承聯繫緊密,在研究財產繼承製度時不能脫離宗祧繼承製度片面分析。

3. 清末修律

在清末修律的過程中,財產繼承製度沿襲封建法律舊制,並無本質變化。這與草案前三編總則編、債權編、物權編皆以日本、德國民法原則爲基礎一應西化的情況差異顯著。

例如在《大清民律草案·繼承編》中雖然不再明文規定宗祧繼承事項,但是實質上將繼承人區別對待。在法律條文中,將包含身份繼承的當事人稱爲“繼承人”,將只有財產繼承權的當事人稱爲“承受人”。

此外,對於“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得承其夫應繼之分”一項,妻子的代位繼承權仍以“無子”和“守志”爲前提條件,與清朝中前期建立的財產繼承製度並無變化。

究其原因,清末修律的目的是爲了挽救瀕臨滅亡的清王朝。其背景是在英國發動第一次鴉片戰爭後,打破了中國閉關鎖國的社會環境,使大量西方文化傳入中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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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後的數次侵略戰爭中,清政府喪權辱國、割地賠款,在主權、稅權、司法權旁落侵略者之手的同時,中國的封建社會結構被嚴重破壞。先進的士大夫和官僚階層希望效仿西方法制,最終目的是維護滿清王朝的統治和自身利益。

在這種目的的驅使下,財產繼承製度的改良不是修律工作的重心,相反“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的封建禮制更有利於達到統治階層的上述目的。

結語

《大清民律草案·繼承編》修訂的最大改變是消除了“旗人”在法律中的特別規定,實現了財產繼承製度中的民族平等,這是清朝後期民間社會兩族融合的結果。在整個清朝歷史中,從開始的“旗民不婚”,到順治、康熙年間鼓勵兩族通婚,再到乾隆朝的“通婚禁令”。

清朝的滿漢婚姻政策一波三折,直到光緒年間,旗民通婚已然成風,慈禧太后下懿旨廢除禁令。在民族融合已然成爲現實的情況下,在法典中對“旗人”財產繼承製度做單獨規定不合時宜,被修律者摒棄。但是由於《大清民律草案》尚未實施,清朝已經滅亡,這次財產繼承製度變革未能得以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