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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政治:諸侯爭霸戰爭破壞了奴隸制的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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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戰爭破壞了奴隸制的舊秩序,給人民帶來了災難和痛苦。但戰爭的結果加快了統一進程,促進了民族融合,也加快了變革的步伐。隨着新興地主階級力量的壯大,他們在各諸侯國先後開展了變法運動,新的制度終於建立起來。變法最徹底的秦國,成爲各諸侯國中實力最強者,後來發展成統一的核心力量。

春秋戰國政治:諸侯爭霸戰爭破壞了奴隸制的舊秩序

權力關係

不應假設,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權力或爲自己購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經統治諸侯國或擁有地產的貴族的後裔。相反,變化的動力在最高的政治階層導致了越來越厲害的社會變動。許多舊的貴族門第衰敗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賤的人所代替,這些人血統上與最高層的家族沒有直接關係。

這些青雲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來自稱爲士的低層邊緣的貴族;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沒有貴族的爵位,他們充當武士、官吏、國家政府和貴族家庭的監管者,或者靠土地爲生,有時他們自己也種地。許綽雲根據對春秋時期在政治上活動的516人及戰國時期在政治上活動的713人所作的統計研究,發現後一個時期出身微賤的人的百分比兩倍於前一個時期:春秋時期爲26%,戰國時期爲55%。

約在最後一個世紀,社會出身不明的人的隊伍由於平民出身的人(如商人)——他們的財富能使他們取得土地和權力——的加入而進一步擴大。一個新的地主和官吏階級以這種種方式,到戰國後期已經形成,它是整個中華帝國史中一直作爲統治精英的學者——紳士階級的鼻祖。

作爲對公元前221年之前的先秦史有意義的認識理解,從廣義上對周代(傳統時期爲公元前1122—前256年)出現的政治和社會形勢進行了解。在那個時代最後兩三個世紀的動盪對漢民族許多形形色色的變化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西周時期,周天子保持着天下共主的威權。平王東遷以後,東周開始,周室開始衰微,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義,而無實際的控制能力。

當週王室推翻商朝時(約在公元前1046年,而不是傳統的公元前1122年),新統治者將征服的土地分封給王室成員、緊密盟友和原商朝統治者的後裔,以及一些獲准保持原來土地的地方豪強。這樣,中華世界就被分成大批政治實體;據認爲,在周代的春秋時期(公元前722—前481年)已有約170個政治實體。當然,其中絕大部分是非常小的,它們在內部分成采邑,又被分給每個統治家族的親戚或官員。在這個過程中,由於戰爭連綿不斷,許多諸侯國被消滅,或者其面積大爲縮小,所以當週代的下一個分期戰國(公元前403—前221年)來臨時,只剩下了七個大國。七國中包括遠處華夏大家庭極西端的秦,但不包括周王室本身。當公元前770年一次夷狄的進攻迫使周王室放棄今西安(在陝西)附近的西都,而在今洛陽(河南)附近建立新都,也就是東部的都城重立王室(其疆域及重要性均遠不如前)時,它已經喪失了一度行使的大部分政治權力。這些諸侯國到了戰國初期已經變成了完全獨立的國家。

史書記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有三十六名君主被臣下或敵國殺,五十二個諸侯國被滅。。有大小戰事四百八十多起,諸侯的朝聘和盟會四百五十餘次。魯國朝王三次,聘週四次。

刑法

另一個重要的制度革新是採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這種法律日益代替了傳統和主要是不成文的、但被默認的那些稱之爲“禮”(此字有不同的解釋,如“傳統習俗”、“禮貌行爲的通例”、“禮儀儀式”等)的習慣行爲的準則。最早的一個確鑿無疑的例子是公元前536年鄭國把刑書刻在一套青銅鼎上。在公元前513、501年及以後的年代,有的國家採取了類似的步驟;在秦國,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4世紀中葉秦孝公及其顧問商鞅時期進行的。

從“刑書”一詞的字面看,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質的。並非所有國家都頒佈過這些法律,這些法律也不是同樣地施行於各階層的人民。但是,它們的出現,與其他行政變化一起,在創建一個官僚帝國的逐漸加快的過程中是很重要的。主張朝這個方向變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後世稱之爲法家,而秦全心全意地採納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動無疑是它能夠從諸侯國向帝國發展的主要原因。

改革與變革

改革與爭霸戰爭並存,是春秋戰國時期的顯著社會狀況。可以說,春秋每一位霸主的出現都是改革的結果,戰國七雄之所以能並踞中華大地,也是不斷革新的結果。原因是,稱霸戰爭需要以政治經濟作爲後盾,進行改革是迅速提升諸侯國實力的必要手段。從春秋到戰國,是改革接着改革,戰爭連着戰爭,在改革中國家強盛,在戰爭中國力受創。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就是在這種狀況下發展進步的。

趙武靈王在位時,推行的“胡服騎射”政策,趙國因而得以強盛。伴隨着私田制和鐵器的廣泛運用,社會新興階層的崛起,戰國時期的中國從政治、經濟、文化、科技上迎來變革的高峯。由於郡縣制度的加強,以獲取土地、財富、人口的國家不斷開展兼併戰爭,促使這個從春秋時期開始便戰爭不斷的土地逐漸走向新的時代。戰國承春秋亂世,啓帝秦發端,中續百家爭鳴的文化潮流,中原經濟技術的新發展與各國相繼圖強而展開的舉國變法,名士的縱橫捭闔,宿將的戰場爭鋒,涌現出了大量爲後世傳誦的典故。塑造了帝制中國的雛形。

地方行政

在周朝創立時的貴族成了世襲的統治家族的創始人,它們隨着時間的消逝,日益脫離了周統治者的羈絆。特別在公元前770年周被迫從西往東遷移後,它的統治者們終於被它以前的屬國所漠視,甚至實際上被遺忘了。因此,公元前256年秦最後滅周已不再有很大的政治意義。在那個時候以前,原來受周朝領導的諸侯國早已發展成爲不同程度地具有共同語言和文化的獨立國家了,但它們之間互設軍事和關卡的壁壘,隨時準備搞縱橫捭闔,時而進行戰爭,時而議和。同時,在各個國家內部,有幾國政權日益集中,損害了臣屬於它們的世襲的土地擁有者和官員的利益。其主要方法是把國土組合成名爲郡、縣的新行政單位。這類單位通常由該國中央政府任命和支付俸祿的郡守和縣令分別管理,郡守和縣令對中央政府負責;他們的職位一般也不是世襲的。開始時這個制度可能是爲管理新殖民的或從別國新奪取的土地而設置。但是逐漸地,它可能終於用於國內封地擁有者的土地,他們的權力和財富因而受到了限制。

縣是這兩種單位中較早的一種,它最早出現於公元前688年的秦國。但是有理由對這個時間提出疑問和認爲這種行政實體實際上可能發端於南方的楚國,在那裏縣肯定在公元前598年被提到,可以想象,它可能早已存在了。郡遠比縣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現於公元前400年前後的魏國。郡有軍事淵源,這與縣相比要明顯得多,它使新獲得的邊境土地置於國家的中央控制之下;而在很多情況下,縣似乎由世襲的地方行政長官控制。在一開始,郡被認爲不如縣重要,因爲它地處邊陲;但果真如此的話,情況很快逆轉。縣終於形成了從屬於郡的一級行政單位。到周的最後一個世紀,一個郡可以劃分爲一個到二十幾個縣。郡縣制對秦帝國和後世歷史的重要意義將在下面討論。

諸侯國

齊、晉、秦、陳、吳、楚、越、韓、趙、魏、宋、魯、衛、鄭、曹、鉅、邾、杞、楊、蔡、剡、任、滕、費、倪、曾、繒、邳、巢、隨、鍾吾、劉、六、召、周、道、房、沈、申、蘇、溫、廖、舒、舒鳩、舒庸、舒廖、燕、南燕、許、徐、虞、虢、黎、無終、中山、安陵、鄧、賈、邢、甘、榮、巴、蜀、單、州、胡、唐、賴、權、萊、逼陽、紀、遂、譚、代、黃、項、耿、霍、息、樑、芮、滑、薛、邿、章、頓、陸渾、肥、鼓、赤狄潞國、江、根牟、應、羅、樊、毛、程、宿、詹、焦、祝、呂、聶一百零五國。

另有義渠、大荔、孤竹、山戎。共計一百零九國。

主要諸侯國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