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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國曆朝歷代是如何立法保護野生動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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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在自家門口掏鳥窩被判刑10年半的消息,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人們不僅關注司法部門最終如何裁定這個判決,更進一步思考:在野生動物保護上,政府、社會、法律和個人都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人類該怎麼做?其實,自古以來,人們都非常重視野生動物的保護,而且有獨到和成熟的經驗、做法。我們不妨來看看,在古代,人們都是怎麼做的。

最早的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和法令

早在幾千年前的五帝時代,就非常重視野生動物保護。當時管理山澤鳥獸的官員被稱爲“虞”。大禹治水時,舜帝同時派益爲“虞”。現在看來,“虞”應該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態保護機構和官職,所以益是世界上第一位生態保護官員。

後來,在儒家經典著作《周禮》中,詳細地記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澤官員的建制、名稱、編制及職責等。周代設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員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他分管農、林、牧、漁等生產部門。而下屬山、林、川、澤的官吏分別稱爲山虞、澤虞、林衡、川衡,並按山林川澤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類機構,及員工的數目編制。可見當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機構是相當健全的,其職責也很明確。周以後的朝代多數也設置了虞、衡等機構來管理山林川澤等,以保護環境和野生動物。其中專管禁獵政令的職務叫“跡人”,由“跡人”設立界限、禁令,派人守護。凡田獵者都必須聽從“跡人”的命令。規定禁止捕殺幼獸,摘取鳥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殺禽獸。

  那時,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法令也有了雛形。公元前11世紀,西周頒佈的《伐崇令》說:“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違者受到的懲罰很嚴厲。春秋時,齊國規定山林水澤按時封禁和開放。《管子·地數》載:“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爲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可見其對於違反保護規定處罰更是殘酷。《呂氏春秋·士容論·上農》中也記載,當時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禁令規定在生物繁育時期,不準砍伐山中樹木,不準在澤中割草燒灰,不準用網具捕捉鳥獸,不準用網下水捕魚等等。這些機構的設置和法令的逐步完善,爲後來各個時期的野生動物保護奠定了基礎。

解密:中國曆朝歷代是如何立法保護野生動物的?

春秋時期的一次成功野保行動

春秋時期,人們對於生物多樣性和野生動物的保護有了較深的認識,人們參與保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日益高漲,所以才發生了一個感人的故事。

在《國語·魯語上》記載了一個“裏革斷罟匡君”的故事。說的是魯國宣公很愛玩,不顧時令,在夏天的時候,他帶人去泗水泛舟撒網捕魚。這事讓大夫裏革知道了,裏革不顧君主情面,將宣公的漁網割斷,扔到岸上,不僅如此,裏革還對宣公講了古代保護野生動物的制度。他說:“古時候,大寒以後,冬眠的動物便開始活動,水虞這時才計劃用漁網、漁笱,捕大魚,捉龜鱉等,拿這些到寢廟裏祭祀祖宗,同時這種辦法也在百姓中間施行,這是爲了幫助散發地下的陽氣。當鳥獸開始孕育,魚鱉已經長大的時候,獸虞這時便禁止用網捕捉鳥獸,只准刺取魚鱉,並把它們製成夏天吃的魚乾,這是爲了幫助鳥獸生長。當鳥獸已經長大,魚鱉開始孕育的時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漁網捕捉魚鱉,只准設下陷阱捕獸,用來供應宗廟和庖廚的需要,這是爲了儲存物產,以備享用。而且,到山上不能砍伐新生的樹枝,在水邊也不能割取幼嫩的草木,捕魚時禁止捕小魚,捕獸時要留下小獸,捕鳥時要保護雛鳥和鳥卵,捕蟲時要避免傷害螞蟻和蝗蟲的幼蟲,這是爲了使萬物繁殖生長。這是古人的教導。現在正當魚類孕育的時候,你卻不讓它長大,還下網捕捉,真是貪心不足啊!”

你還別說,魯宣公聽了之後,不但沒有生氣,反而認爲裏革是爲了幫助自己改正錯誤,要把這個破網保存起來,作爲教訓,時刻警醒自己。由此可見。春秋時期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則早已盡人皆知。正因爲大臣都敢管違反禁令的國君,國君也能承認錯誤,野保行動才獲得成功。

漢代頒佈最早的保護鳥類法令

到了秦漢時期,法令不斷完善,對於進一步保護野生動物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秦代雖然不像周代那樣設有專門的生態保護機構,但是也有了一些較爲詳盡的涉及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而秦代又以“嚴刑峻法”著稱,讓保護作用更具剛性。在《秦律十八種》中有一部《田律》,雖然主要講的是農業生產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規定是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特別是與野生動物保護有關。其中規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做肥料,不準採取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幼蟲、鳥卵和幼鳥,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護的對象包括樹木、植被、水道、鳥獸、魚鱉等,並對捕殺、採集的時間和方法也做了具體規定;對違反規定者還明確瞭如何甄別情況進行處理的辦法,體現了法律易於執行的特點。因此可以說,《田律》是我國最早的生態環境保護法。

在漢代,山林池澤等國家自然資源是受到政府保護的,平時嚴禁隨意採伐,只有遇到大的自然災害,才由皇帝下令開禁,以使百姓獲得救災活命的物資。所以漢代自然資源和野生動物保護得非常好。漢代還有專門的關於野生動物的保護法令。據《漢書·宣帝紀》載,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爲令。’”通過這條法令可以看出,當時對於大批遷徙的五色鳥,不準壞鳥巢、掏鳥蛋,甚至飛石打鳥,規定得十分明確,便於執行。因此也可以說,這條法令是我國最早的保護鳥類的法令。由於漢政府保護得當,到了第二年春,大批鳥類又一次雲集都城。

解密:中國曆朝歷代是如何立法保護野生動物的? 第2張

宋代一條野保法令執行了200年

唐宋時期,對於野生動物的認識和保護不斷深入,尤其是宋代曾有一條法令執行了200多年,可見野生動物保護深入人心。

在唐代,出了一個著名的公主,她是因爲穿了百鳥裙而躥紅的,因此她應該是史上最不保護野生動物的範例。她就是唐中宗在位時的安樂公主。她愛穿百色鳥毛織成的裙子,而且在當時引領時尚,一時衆人紛紛效仿,各種珍禽飛鳥被捕捉殆盡。據《舊唐書·五行志》載:“(安樂公主)有尚方織成毛裙,合百色鳥毛,正看爲一色,旁看爲一色,日中爲一色,影中爲一色,百鳥之狀,並在裙中。自安樂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嶺奇禽異獸毛羽,採之殆盡。”好一個採捕殆盡,“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奢靡之風已危及禽獸安全!到了唐玄宗即位後,他接受了宰相姚崇、宋璟禁奢靡的意見,於開元二年(714年)七月下了《禁珠玉錦繡敕》,並對一些奇裝異服採取措施,能染色的,“聽染爲皁”,無益於時的,“並焚與殿前,用絕競爭”。而對於違者“決杖一百,受僱工匠,降一等科之。兩京及諸州舊有官織錦坊悉停”。從此採捕百色鳥獸之風漸息。可見社會風尚淳樸,纔是野生動物之福。

宋代十分重視生態保護,專門在工部下設虞部,掌管山澤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於建隆二年(961年)下達了《禁採捕詔》:“王者稽古臨民,順時佈政,屬陽春在候,品彙咸亨,鳥獸蟲魚,俾各安於物性,罝罘羅網,宜不出國門,庶無胎卵之傷,用助陰陽之氣,其禁民無得采捕魚蟲,彈射飛鳥。仍永爲定式,每歲有司申明之。”這個禁令是禁止在鳥獸魚蟲的繁殖、生長期採捕的,不僅要求明確,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續性,強調此令固定下來,每年都要重申發佈予以執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年)又頒佈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詔》,其中規定“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敕竿挾彈,探巢摘卵”,並要求“州縣吏嚴飭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縣於要害處粉壁,揭詔書示之”。這一詔書在前面的基礎上,更要求基層官吏主動抓捕違禁者,並寫在牆上擴大宣傳,影響民衆,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徐鬆《宋會要輯稿》載,到了南宋高宗時期,他仍然記得這一詔令,他說:“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斷春夏捕雛卵等榜文,訓飭丁寧,唯恐不至。”並說,“今付三省可申嚴法禁行。”可見一條法令,被延續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決心和力度。後來大宋王朝還出臺了禁捕青蛙、禁食重點保護鳥獸、禁止以鳥羽、獸皮爲服飾等法令。

明清皇帝拒食用野生動物製品

在封建社會,王朝統治者們的奢侈與愛好,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或者破壞起着重大的作用,即所謂上行下效。

明清時期,也有部分統治者身體力行,高度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尤其從自身做起,示範天下。《明史·食貨志》載:“明初,上供簡省。郡縣供香米、人蔘、葡萄酒,太祖以爲勞民,卻之。仁宗初,光祿卿井泉奏,歲例遣正官往南京採玉面狸,帝斥之曰:‘小人不達政大體。朕方下詔,盡罷不急之務以息民,豈以口腹細故,失大信耶!’”由此可見,玉面狸是當時供皇宮饌食用的一種野生動物。玉面狸在當時也屬珍稀野生動物,如果皇帝帶頭食用,還不帶動全社會的跟風!明仁宗皇帝這一斥不知救了多少玉面狸的性命。還有記載,明弘治年間(1488年-1505年),多次放生野生虎、貓、鷹、山猴、鴿等,並禁止各屬國進獻珍禽異獸。

清代皇帝也有一些保護野生動物等的詔書與禁令。順治皇帝聽說廣東採珠之風甚盛,危及了百姓,於順治四年(1647年)冬十月下令禁止;康熙皇帝於康熙二十一年(1712年)五月,免去向皇宮供鷹的指標。尤其值得稱道的是《清實錄》記載的雍正皇帝禁用象牙製品的事情:雍正看到各地特別是廣東進貢到宮裏的象牙製品日盛,心裏很不是滋味,對於濫殺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頗有感慨,於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諭旨大學士等:“朕與一切器具,但取樸素實用,不尚華麗工巧,屢降諭旨甚明。從前廣東曾進象牙蓆,朕甚不取,以爲不過偶然之進獻,未降諭旨切戒,今者獻者日多,大非朕意。夫以象牙編織爲器,或如團扇之類,具體尚小。今製爲座蓆。則取材甚多,倍費人工,開奢靡之端矣。等傳諭廣東督撫,若廣東工匠爲此,則禁其勿得再製。若從海洋而來,從此屏棄勿買,則製造之風,自然止息矣。”這道諭旨表達了雍正對野生動物的仁愛之心,同時可以說是世界上第一個禁止象牙製品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