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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是誰提出的 改土歸流哪個朝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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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製爲流官制。

簡介

明代與清代順治康熙年間曾進行的少量改土爲流活動,地域基本限於腹裏地區及靠近腹裏之處,其方式多屬被動消極性質,如土司絕嗣之類。而清代雍正年間在鄂爾泰主持下的大規模改流運動,卻是在包括廣大邊遠山區的遼闊地域內廣泛進行的,且其方式也是主動而積極的。清代雍正時大力推行對少數民族地區實施改土歸流,廢除了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等地的許多土司,改成和全國一致的州縣制度。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

改土歸流是誰提出的 改土歸流哪個朝代的

事件背景

社會背景

土司制度是在唐朝時期羈縻制度的延續,元朝時逐漸演化完善爲土司制度,明朝時土司制度達到高峯。土司制度是對中央政權無力顧及的西南邊陲地區土人頭目的一種籠絡手段,“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首領世襲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朝廷中央的敕詔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

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範圍,司法、財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對於當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殺大權,除了不能登基稱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徵性的向朝廷繳納微薄的賦稅。

明朝是土司制度的高峯,因爲在明成祖時期對於越南的征伐,所以朝廷更需要西南邊陲的穩定,藉以來保證軍隊後方的安全,所以對土人又是大加封賜。而且在明朝萬曆年間朝廷抗日援朝,又加上遼東女真的興起,使得無法顧及西南,爲了保證國內政權穩定,避免多線作戰,對西南土司土司更是優待。因此,導致清朝初期土司勢力過大,尾大不掉。

直接起因

土司制度在生產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異巨大的情況下。曾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土司世代爲官,獨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專橫不法,對境內人民實行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土司之間爲爭權奪利挑起械鬥或戰爭,導致生靈塗炭,對朝廷也叛服無常。隨着社會的發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後,廢除它已成爲必然。

順治十八年(1661年),雲貴總督趙廷臣奏:“滇黔田土荒蕪,當亟開墾。將有主荒田令本主開墾,無主荒田招民墾種。俱三年起科,該州縣給以印票,永爲己業。”戶部議復從之。雲貴總督高其倬在奏疏中也說:移民至少數民族地區墾荒,“可以充實地方,可以移易倮習”。

因此,朝廷對遷至雲南的農民,實行減稅和貸給種子、耕牛的優惠政策,極大地推動了移民活動和墾荒耕種。在一些地區,官府還招募移民到山區或僻地墾荒,如雍正二年(1724年),雲貴總督高其倬招民開墾怒江上游沿江數百里曠土,爲滇西北怒江上游地區大規模墾殖之始。

但在部分土司地區,移民政策受到了阻礙。雍正四年(1726年),雲南巡撫鄂爾泰對此言之甚明,其建言改流疏雲:“雲貴大患,無如苗蠻,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歸流”;無人敢入土目盤據之地,如東川一帶“文武長寓省城,膏腴四百里無人敢墾”;雲貴川桂4省相連地帶土司勢力猖獗,有事諸省相互推諉,治理不易深入;滇南瀾滄江內外諸夷“無事近患腹心,有事遠通外國,”由元迄明“代爲邊害”。鄂爾泰認爲若改流得法,“必能所向奏效,實雲貴邊防百世之利。”

 事件經過

 早期改革

明朝時期

改土歸流是誰提出的 改土歸流哪個朝代的 第2張

  明代貴州

明朝永樂年間(1403-1424年),銅仁等地的思州、思南兩個宣慰司叛亂,永樂帝派兵平定後,改設貴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隨時撤換的流官擔任官員,但此次改革只是針對貴州叛亂的兩個宣慰司進行改革,只觸及貴州的一小部分地區,整個明朝西南絕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土司制度。

萬曆十八年(1590年),播州宣慰司楊應龍反叛,明神宗派二十四萬大軍於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平定叛亂,楊應龍自殺,此役爲萬曆三大徵之一。播州之役結束,明軍將播州一分爲二,置遵義、平越二府。

康熙時期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清朝開始對湘西地區進行改土歸流,在採取駐軍、屯兵、修邊、築卡等強硬軍事措施的同時,大力推動湘西社會的“儒化”,其中主要包括通過設置官學、書院、義學等構建儒家教育體系、給與少數民族士子資助及科舉名額優惠、重視對先儒先賢的祭祀、頒令禁止苗民諸多宗教祭祀活動及風俗習慣、推行三綱五常及忠孝節義觀念等等途徑。

雍正改革

雍正四年(1726年),雲貴總督鄂爾泰建議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雍正帝對此甚爲讚賞,令其悉心辦理。

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選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務,“改流之法,計擒爲上策,兵剿爲下策,令其投獻爲上策,敕令投獻爲下策。”“制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意思爲改土歸流應採用恩威並施的方法,讓土司主動接受實施改土歸流爲上策,以武力強行解決爲下策。廣順長寨土司向官兵挑釁,清軍平亂設長寨廳(今貴州省長順縣)。不久,清廷將原隸屬四川的烏蒙、鎮雄、東川三土府劃歸雲南。鄂爾泰派遊擊哈元生領兵摧毀了叛亂的烏蒙土知府祿萬鍾、鎮雄土知府隴慶侯的勢力,改設烏蒙府(後改稱昭通府,今雲南昭通)、鎮雄州。雲貴的少數民族聚居區改土歸流的巨大聲勢,很快衝擊到廣西地區。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以威懾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職務,在其屬南盤江以北地區設置永豐州(今貴州貞豐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劃歸貴州統轄。泗城土司政權的崩潰,震撼了桂西其他大小土司,土司們紛紛向清廷交出印信和兵器,“廣西諸土官自泗城之岑氏以下,亦先後繳敕印、納軍器二萬餘”,廣西西部的改土歸流因而很快取得成效。

雍正五年(1727年)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先後有泗城土府岑氏、東蘭土州韋氏、歸順土州岑氏、下龍長官司趙氏、恩城土州趙氏等,或被革除土職後遣送外地安置,或被降爲佐貳後留居當地。多數土司政權皆爲流官體制所代替。同時,清廷又於雍正七年(1729年)在右江上游增置百色一廳,設理苗同知;又於雍正十年(1732年)將康熙年間因土司絕嗣而由通判代管的鎮安土府升爲流府,轄治附近各土目勢力,從而進一步強化西部地區的政治建置。至此,廣西一省便在府級政權層次上全部流官化,並在州縣級層次上大體完成改土歸流。

雍正六年(1728年),又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添設軍事機構。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徵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同時廢除原來土司的賦役制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徵稅,數額一般少於內地,雲南、貴州改土歸流的目標,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實現。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雍正帝爲使雲貴廣西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改土歸流事務得以統一籌劃,特於雍正六年(1728年)底任命鄂爾泰爲雲、貴、廣西三省總督。同年,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張廣泗帶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貴州榕江)、都勻府丹江(今貴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設廳,置同知,理民事。與雲貴廣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土司,勢力有限,在形勢壓力下,紛紛請求交出世襲領地及土司印信,歸政中央。於是在各該省長吏經營下改設村縣。

在廢除土司世襲制度時,對土司本人,根據他們的態度給以不同的處理。對自動交印者,酌加賞賜,或予世職,或給現任武職。對抗拒者加以懲處,沒收財產,並將其遷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省份,另給田房安排生活。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添設軍事機構,如雲南增設烏蒙鎮、昭通雄威鎮、普洱元威鎮,貴州增加古州鎮、臺拱鎮,廣西另設右江鎮,湖廣添永順協、永綏協等。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徵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原來土司只交納很少的貢賦,而將殘酷掠奪屬民所得的大量銀兩盡收於己。改土歸流後,變革賦役方法,廢除原來土司的徵收制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徵稅。土民所受的剝削稍有減輕。改土歸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壯族、彝族、苗族、哈尼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

雍正帝的改土歸流促進了當地生產力的解放,使大量漢人移民西南地區,例如:雲南省明末清初時,大部分人口都集中在滇池、洱海一線的腹裏地帶及其附近少數壩區,而在周圍面積廣大的邊遠地區只有“向未編丁”的數量甚少的“夷戶”而已。廣西、雲南的人口數量,據清朝官方的統計數字,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分別爲:桂省206104丁,約合人口總數100餘萬;滇省185865丁,約合人口總數90餘萬。康熙末年的西南地區人口數量已經達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但雍正年間改土歸流以後,經過乾隆、嘉慶近百年間不斷有大批移民涌入,在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廣西、雲南的人口總數又有顯著增加,是年廣西人口742萬餘、雲南人口449萬餘。從康熙末年到嘉慶末年的百年間,廣西人口總數由100餘萬增加到700餘萬,雲南由由90餘萬人口增至400餘萬,即分別增長爲原來的7倍和5倍。

原來開發水平極低或較低的邊遠山區也得到了很好的開發,大量移民涌入。例如,地處滇西北的麗江府,康熙末年僅有編戶人口1.15萬人,但嘉慶末年已達31.74萬人,激增29倍之多。又如廣西中部的柳州府,康熙末年時,僅有人口5.7萬人,嘉慶末年時,人口已達94萬人,增長16倍之多。

 乾隆時期

四川金川地區改土歸流

乾隆年間,清王朝兩次平定了四川省金川地區的土司叛亂,並在改土歸流的基礎上,將原金川土司轄區劃分爲五個屯田區,命當地藏民、招募來的內地漢民以及駐守該地的綠營兵丁進行大規模屯田,史稱金川“改土爲屯”。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清朝二平金川之後,在原大小金川土司地分置美諾、阿爾古兩廳。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並阿爾古入美諾。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美諾廳改懋功廳,駐同知,理五屯事務”。從而取締了原來的土司政權,代之以與內地州縣大致相同的地方行政機構,將當地的藏族民衆土司頭人的奴隸成爲封建國有的編戶齊民,大大加強了清王朝對金川地區的統治。

清政府同時招募內地漢民赴金川屯墾。清廷針對金川地區地廣人稀,生產落後的情況,專門從四川內地招募了大批漢族農民到當地屯墾。屯民每戶“給地30畝,使爲子孫恆產。慮其路遠不能挈妻子而來也,本籍諮送,準令大口每名日給盤費銀1錢,小口銀3分,口糧各1升”。到達屯所後,每戶“準給屋廬。無屋,折價銀2兩”。另外,官府還“資以農具”,“資以耕牛,兩戶合一牛”,“每戶各給子種2石”。五年不起科,自第六年起按戶納糧,“每戶僅納1鬥2升”。

清王朝金川平叛之戰以及後來的改土爲屯措施,消除了當地落後的土司制度,將廣大下層土民從土司的奴隸變爲封建國家的編民,有利於“人類的發展”和社會進步,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是具有進步意義的戰爭和措施。改土爲屯以後,清廷在金川地區“清丈地土”,“編造鱗冊”,“統核兵番,酌行分授”,將當地一應荒熟地畝凡可資墾種者盡行分授駐防綠營兵丁和當地民衆,同時大量招募內地漢民前來墾荒,由官府給予種子、農具,借給口糧,五年不徵,六年起科。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當地土民和外來漢民的生產積極性,爲他們提供了從事生產活動的基本條件,使大量荒地在短期內得到開墾,農業生產得到發展。改土爲屯以後,金川地區的人口有了較大規模的增長。一方面是由於內地屯墾漢民的遷入,同時當地藏民也較前大大增加了。不但人口數量增加了,由於消除了土司割據勢力,取締了土兵組織,代之以屯田墾荒爲主的“屯練”,使大量藏族青壯年回到了生產第一線,且作爲封建國家的編戶齊民,政治地位較前也有所提高,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勞動力的解放。

另外,清廷對金川地區基本採取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統一規定了田賦數額,每戶耕地30畝,徵糧不過2鬥1升8勺5抄,除此之外“並無額徵銀兩”,與從前土司統治下的隨意征斂、任情科派相比,負擔大爲減輕。特別是清政府規定的科糧數字直到清末始終未變,又採取了一系列鼓勵墾荒、發展生產的措施,使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促進了當地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2.青海東部改土歸流

青海東部也是歷史上招募民戶墾荒的主要區域,羅卜藏丹津叛亂後,年羹堯在善後時提出邊內地方,開墾屯種。將直隸、山西、河南、山東、陝西五省軍罪人犯,盡行發往大通、布隆吉爾等處,令其開墾。乾隆三年(1738年)僉事楊應琚建議碾伯縣巴燕戎地方招民開墾,在循化、貴德等地,令千戶、百戶、百長各於所管界內相度可耕之處,勸諭番衆計口分地,盡力開墾,播種青稞、大麥等糧,俾資養贍。經過清初近百年的社會發展,土、民厝雜而居,聯姻結社,有些地方四分之三語言、風俗、衣食住行,較之漢人,尚爲文明。外來移民的進入與東部地區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從文化與經濟上瓦解着傳統政治的基礎,而清末日益嚴重的邊疆危機又進一步推動了此一歷史進程的發展。

晚清時期

1.青海地區改土歸流

清朝末年,邊疆危機日重,藩部內屬、行政一體的傳統民族政治改革進程加快,青海地區“改土歸流”亦提上地方政府議事日程。

兩廣總督曾春煊於《統籌西北全局折》中提出,定區劃建行省、撫蒙番變官制、舉墾務修邊衛等措施,對於蒙旗及各土司等應辦墾、礦、林、漁地方及向有司員、糧員可設民官者,擬照國初辦法設道廳,侯地闢民聚後再改州縣,由此確定了清末青海地區改土歸流的步驟。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光緒皇帝正式頒佈“改土歸流”辦法,開始廢除土司制度,青海各土司不再承襲,一切行政事務由當地縣政府承辦。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西寧辦事大臣慶恕會同陝甘總督升允奏準重辦青海墾務,制定相應章程及實施辦法,耗資二千餘萬兩白銀。

2.川邊藏區改土歸流以及烏拉改革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駐藏幫辦大臣鳳全“經理”川滇邊,推行屯墾、練兵與招商、開礦等新政,招致巴塘土司與僧侶圍攻而被殺害。此後,趙爾豐參與了平叛活動,“剿辦巴塘七村溝”,威名大震。事平後,趙爾豐留在川邊以軍務督辦接辦善後事宜。從此,趙爾豐正式邁上經營邊疆的官途。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四川總督錫良考慮到西藏紛亂頻仍,邊境多事,所以設立川滇邊特別行政區,並保舉趙爾豐爲大臣。錫良對趙爾豐的推重之詞是:“忠勤純愨,果毅廉明,公爾忘私,血誠任事。”朝廷很快就同意了。

趙爾豐上任伊始,川邊地區的基層權力被土司所把持。於是,趙爾豐建議在當地進行“改土歸流”。“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製爲流官制,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地區的統治。但實際上,趙爾豐治理川邊六年並不是一帆風順的,由於“改土歸流”削弱了土司的權利,遭到土司的武力反抗,所以趙在六年中幾乎是不停地打仗,廢除了明正、德格、巴塘、理塘爲首的大小土司和昌都、乍丫(察雅)等活佛的政治地位,甚至驅逐了一些西藏地方政府在康區的官員。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趙爾豐考慮到川邊與西藏關係的微妙,籌劃了《會籌邊務開辦章程折》,主張川邊與西藏劃清界限。其次,增設官署。趙爾豐考慮到清政府每年給邊務開辦費銀一百萬兩,額度遠不能滿足公務需求,所以請求油捐與糖捐兩項稅務收入作爲政府將來的常項收入,協濟兵食。因內地兵勇對於西藏糌粑等食物不適應,故將大米青稞兩種,分發各半,同時開田引水,試驗種植稻米。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朝廷任命其兄趙爾巽爲四川總督,趙爾豐爲駐藏大臣,但仍兼任邊務大臣。朝廷要求他與聯豫會同察度藏情,並撥給趙爾豐白銀60餘萬兩,如果不夠,由四川總督隨時接濟。由於趙爾豐在川邊的改革贏得了清中央的賞識,西藏噶廈深知趙爾豐主藏政,必會有與川邊一樣的改革,於是派員前往察木多,調集藏兵,意圖武力阻止趙爾豐入藏。

宣統元年(1909年),趙爾豐越過金沙江向查木多(今昌都)和類烏齊進攻,次年與鍾穎軍會師於查木多,然後兩軍迅速推進到工部一線,然後又進入波密地區。趙、鍾兩軍對所到之處的土司頭人進行招撫,說服他們建立郡縣。這次行軍,流傳有很多傳說。

趙爾豐雖然尚用武力,但對於百姓的生計頗爲關心。“烏拉(農奴爲官府或農奴主所服的勞役)”在晚清以前是西藏人民沉重的負擔,宣統元年(1909年),趙爾豐實施烏拉改革,頒佈新的《烏拉章程》,要求徵烏拉者必須付給一定的費用,俗稱腳價。倘有違章苛斂百姓,勒令蠻民支差,不給腳價、口食,一經查出,定予嚴辦,決不寬貸。《烏拉章程》於1909年正式施行,共二十六條,從前所有烏拉規章一概撤銷。主要改革內容爲:牛馱運不得超過120斤,背夫不得超過66斤,過重者,百姓可以拒僱;一匹馬只准乘1人,隨行貨物不得超過20斤;僱傭的騎馱在烏拉途中倒斃者,官兵應給賠償;以前烏拉支應者多爲婦女,今後應徐圖改良,男女均出,且五十歲以下。烏拉改革是清末在川邊進行“改土歸流”及實施新政的諸多措施中帶給百姓利益較多的一項措施,爲遭受沉重烏拉支應的藏族百姓減輕了負擔。

趙爾豐經營川邊藏的數年裏,“所收邊地(指改土歸流),東西三千餘里,南北四千餘里,設治者三十餘區,而西康建省之規模粗具”,爲民國十七年(1928年)西康的建省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趙爾豐改土歸流必定昭然史冊。近代著名學者李思純也說:“金沙江以東十九縣,尚能歸附,皆清季趙爾豐之餘威,於民國以來諸邊將無預也。”

 民國時期

民國十六年(1927年),西寧地區試行縣府自治,編設區村,土漢一體,無分畋域。此一趨勢之下,一些傳統政治勢力逐漸放鬆了對屬民的控制,小演教有土民23戶,自昔直屬縣府,不受任何土司管轄,但有所謂官兒者,如今之鄉長,在昔能管理土人,如土司然,至今猶在,但已無阻撓行政之積習。至於其他汪、吉、納、祁等土司情形,大致相同,部分土司,若陳、趙、朱等,土地人民幾乎喪失,實際等同平民。但亦有一些土司罔顧歷史發展趨勢,據民和縣縣長韓志穎報告,李土司之子李鴻儒在該縣境內,親往各區土民地方宣傳脫離區村關係。他們認爲青海蒙古二十九旗、藏族各千百戶,均與內地土司事同一律。所屬土民因從事戎行之故,對於編民各項差徭,概不應承。擬請將蒙藏王公千百戶及內地各土司之制度另易相當名稱,所屬之兵由中央加以改編,發給精械,籍以鞏固邊防。

對此青海省政府致電南京國民政府,南京方面並未直接答覆,但民國二十年(1931年)8月13日,蒙藏委員會在致行政院呈文中提出今後各省如有呈報土司補官襲職之事,請勿遽覈准以謀改革而昭劃一,此一呈文基本上明確了民國青海改土歸流的方針。青海省政府據南京第四七一七號指令,經第二一七次省務會議議決,依民族平等之原則,土民與漢民應同一體,以後土民糧草均由縣政府直接徵收,各縣土司對於土民應納之糧草,均應負責督催等。

取消土司制度後,各土司土民脫離與土司關係,所有地糧,均歸縣政府徵收,由縣政府所收原有地糧內,每年酌給若干以資贍養,並體察情形,各予區長或村長等名義。青海東部改土歸流之後,將司法、行政、納糧等權移歸政府管理,以致土司勢力日漸削弱,而土民已日漸融合於當地居民之中,土司大多名存實亡。

民國十九年(1930年)互助設縣後,延續300餘年的土族土司制度被徹底廢除,土官的特權也被取消,其地位與一般百姓相同。土司統治下的百姓、土地,一律由當地政府直接管轄,百姓直接向縣大倉納糧。

 事件結果

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雲南、貴州改土歸流的目標,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實現。

川邊藏區改土歸流到晚清基本實現,青海改土歸流從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到民國十九年(1930年)基本實現。

 事件影響

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着積極意義。

清代康熙、雍正以來,內地人口的自然增長愈益超出當地生產力的容納和需要狀況,而廣西、雲南除腹裏以外的廣大邊遠地區,卻因爲人口稀少而處於開發水平極其低下狀態,甚至多有保持原始洪荒狀態之處,所以,內地剩餘人口大量移向西南邊疆的客觀需要更加強烈。雍正年間,滇桂二省大規模改土歸流的結果,使這種客觀需要的實現成爲可能。

由於大批內地移民的涌入,乾、嘉、道三朝期間,廣西、雲南的人口數量空前增加,其中,主要是腹裏地區以外的邊遠山區的人口增長十分顯著。由於勞動力的增多,昔日的荒山野嶺得到開墾,諸多礦藏相繼被採掘利用,一簇簇新興居民點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和散佈在叢山密箐中,從而呈現出一幅幅開發邊疆的壯麗圖景。例如廣西人口自康熙末年至道光初年增長七倍有餘。

歷史評價

雍正朝總理大臣鄂爾泰:雲、貴大患無如苗、蠻。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歸流。

清代詩人袁枚:改土歸流一事,非君臣俱有大本領,而又深相知合者,不能辦到。

晚清左宗棠:“立國有疆,古今通義,規模存乎建置,而建置因乎形勢。”雍正年間所進行的對西南邊疆地區以改土歸流爲中心的政治建置改革,是在當時國家統一的歷史趨勢下推行和展開的,因而取得了空前的成績。而邊疆地區行政建置的周密性和完整性,則是國家疆域主權的重要標誌,所以,清代前期西南邊疆政治建置的深刻變化,其意義首先在於維護和鞏固了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同時,這一深刻變化又爲內地人民進入邊遠山區從事墾殖、採礦、經商等開發活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晚清詩人震鈞:蓋“改土歸流”至今尚有流弊,西域無流弊也。

民國曆史學家呂思勉:清朝用兵域外,雖不得利,然其在湘西、雲、貴、四川各省,則頗能竟前代所未竟之功。

清史編纂工程成崇德:雍正朝以前,由於自然環境所造成的當地經濟發展的落後性,使這些地方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也停留在低下層次,亦即大小土司各自爲政,形成諸多封閉的“獨立王國”,阻止內地移民及其先進生產經驗的傳入。

這種情況又反過來加重了當地由於自然環境所造成的閉塞落後程度。以傳統時代的歷史條件而論,固然不能予自然環境以根本的改變,然而卻可以對政治和社會環境進行一定的變更,從而爲內地人口的遷入創造某種有利條件。雍正年間大規模改土歸流活動,就是這樣一種在一定意義上變更邊遠地區政治和社會環境的舉措。其結果不但使西南邊疆同內地之間在政治上得到進一步的統一,而且使內地各省的大量剩餘人口得以涌入邊遠山區,改變了這些地方由於人口所造成的原始落後面貌。

僅以滇東北地區爲例:滇東北的東川、昭通地區在明末清初時僅是川省南部一個極端閉塞的土司地區,只有少量彝族人口,一派荒涼沉寂;但經過雍正年間改土歸流和隨之而來的乾嘉間轟轟烈烈的採礦活動,迄至清末這裏已是漢族人口占90%以上的人口稠密之區,其發達程度可與滇池、洱海附近的傳統開發區相媲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