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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简介 四等人制的影响

来源:历史趣闻网    阅读: 1.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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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是元朝实行的民族歧视政策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汉人和南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仅有如吕文焕史天泽、贺惟一等个别汉人高官。

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

 说法来源

迄今为止能找到的元朝实行四等人制的说法来源于清朝末年屠寄的《蒙兀儿史记》,屠寄认为元朝社会民族界限严格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在清末民初时期,由于受到西方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元代四等人制度被广泛引用,并且被写进了当时的历史教科书,如史学家钱穆的《国史大纲》和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

四等人划分

四等人制简介 四等人制的影响

  四等人划分

元朝政府虽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别活动,但却将不同时间所征服的地域人群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以“色目”一词有时指西域人,有时也指蒙古人。日本学者旁公田善之认为在元代户籍制度上并没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

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划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享有各种特权。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概指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大体是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人。

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汉人、南人为第二等。

 学者研究

中国历史学家白寿彝认为,元朝政府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

中国历史学家刘浦江指出,《元史》、《明太祖实录》以及朱元璋等反元势力也均从未提及“四等人制”,而且明朝初期士人诸儒亦无“夷夏之别”以及“民族大义”的思想。

日本史学家杉山正明亦指出被认为是排挤到最下层的南人并未看到遭受到特别残酷虐待的事实,也有一般蒙古人穷途潦倒卖妻求生出卖劳动力的事例。在政治方面,他也指出现实中的元代中国就算没有科举,也有相当人数的汉人官僚,既有相当人数的高级官僚升至宰相以及大臣等级者也不在少数。

日本学者船田善之在《色目人与元代制度、社会―重新探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划分的位置》一文中指出:

“色目人”是汉语词汇,在同时期的蒙古语及其他非汉语史料中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在蒙古史料中可见到畏吾尔、钦察等各个民族及部族名,但还未见到把这些广泛的诸族总括起来的记述;

元代许多高级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当,这不是四等而是“根脚(社会出身)”的反映。史料记述元朝的长官应是由蒙古人担任,但都不能说明色目人的地位比汉人和南人高。

中国北京大学历史系系主任张帆指出,元朝并没有就“四等人制”做过明确和系统的规定,“四等人制”只是一个笼统的原则,并非刚性规定,又认为将“四等人制”称为“四圈人制”会更恰当一些:“不管叫做“四等人制”还是“四圈人制”,元朝都没有正面规定,只能说大概有这么个原则。对某些数量较小的人群,有时政府也搞不清到底应该把他们归入哪一等或哪一圈。比如元朝中期有一个女真人的案子,从地方官府到中央有关部门,都不知道他应该算色目人,还是算汉人。查了半天文件,才确定该女真人归属于汉人。还有高丽人,和汉人在文化上类似,元朝把他们与汉人同等看待,高丽人就很不满,认为自己怎么着也应该算色目人。他们这个想法,到最后元朝也没同意,但毕竟说明还是有变化的空间……,从前金庸先生来北大访问,我有幸见到他,他就问我这个问题,说“四等人制”到底是哪年颁布的?怎么查也查不到。确实查不到,因为就没有颁布过。”

争议

四等人制简介 四等人制的影响 第2张

  元典章

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现如今学术界的公论,而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这也是学术界的公论。

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民国时期出版的《蒙兀儿史记》。屠寄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

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

“色目人”一词对应的蒙古语是合里·亦儿坚(qariirgen])。色目人的范畴由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产生。在户籍制度上虽没有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但法律上作为不同民族的划分仍是有的。船田善之认为元代在户籍,收拢外来的户(侨寓户、北人户)是为了确保赋税及处理纠纷、犯罪等问题,与“约会”有很大关系,这种户籍制度是“集团主义”的表现。

四等人制在所谓用人行政上也是有问题的。汉人担任的总管和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品佚相同、俸禄相同,比色目人充当的同知还要高一级。而达鲁花赤负责监督,并没有什么特权。在元代的中央要员里,汉人南人的比例确实较少。主要因为“根脚”而产生的一种民族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