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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快速實現統一,終結亂世的背後,留下了什麼隱患?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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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小編一起探尋歷史上真實的趙匡胤。

自朱溫篡唐建樑開始,中國歷史進入了又一個割據分裂的時期一五代十國時期。後梁的建立,不僅沒能使軍閥混戰的局面得到絲毫改觀,反而使其惡性發展。一時之間,神州大地烽煙四起,“毒手鐵拳,交相於暮夜,金戈鐵馬,蹂踐於明時”。富庶的田野,屢屢成爲血流成河的戰場繁華的都市,往往淪爲狐兔出沒的廢墟。爲了穿上龍袍,坐上龍椅,那些大大小小的軍閥們,演出一幕幕兄弟相殘,父子反目,權臣篡奪、軍校擁立的種種醜劇。

在血泊中一頂頂皇冠砰然落地,在拼殺中,一個個新皇帝有粉墨登場。五十餘年間,僅在中原地區就先後出現了五朝八姓十四君,平均每位皇帝在位不足四年。而在南方和西北,先後存在過十多個割據政權,這其中尚不包括一些小的割據勢力,再加上北方的遼國,可謂是政權林立,山河破碎。軍閥們連綿不斷的相互爭戰仇殺,使廣大民衆遭受着無窮無盡的刀槍之禍。

爲什麼趙匡胤能快速實現統一?

北宋王朝是由宋太祖趙匡建立的,趙匡胤繼承了周世宗柴榮沒有完成的統一大業,當時國內南方有吳越、南平、南漢、後蜀和南唐五個政權北方除了北漢政權外,還面臨遼國的威脅。

趙匡胤從禁軍將領到當上皇帝的後,爲了防止重蹈覆轍,建立北宋之後,加強中央集權是他面臨的刻不容緩的政治任務,要實現集權,必須通過法律這條途徑。而要完成統一大業,除了要具備雄厚的經濟和軍事實力外,更重要的是取信於民,而誠信則來源於嚴密的法紀。

一、趙匡胤的法治

趙匡胤快速實現統一,終結亂世的背後,留下了什麼隱患?

“乾德元年七月己卯,判大理寺事竇儀等上重定《刑統》三十卷,《編救》四卷,詔刊板模印頒天下”。

這一詔令的頒發,是趙匡胤法治思想的萌發。

“乾德四年三月,又從大理正高繼申言,改正“刑統救律有錯誤條貫未周者,凡三事”。

三事是“《刑統》,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用蔭減贖。伏恐年代己深,子孫不肖,爲先代曾有官品,不畏憲章,欲請自今犯罪人用祖父親屬蔭減贖者,即須祖父曾任皇朝官,據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須有功及國,有惠及民,爲時所推,官及三品以上者方可。”

《刑統》起源於唐代的《律疏》,是國家的基本法律,而趙匡胤又根據複雜的社會現象,制定了《編救》,使它成爲《刑統》的補充,國家基本法律的制定,這表明趙匡胤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成。

同時,除了《刑統》外,還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基本法規。

據《宋史太祖本紀和長編》記載:

建隆二年二月有《竊盜律》,四月,頒《私煉貨易鹽及貨造酒律》,首次寬鹽曲法八月再次寬鹽曲法。

建隆三年二月,更定《竊盜律》十二月又頒《捕盜令》

乾德元年三月,班新定律,定流、徒、杖、答四刑之制,又定《折杖格》。

乾德二年二月,頒《四時參選條件》,四月,頒行《內外羣官相見儀》七月,行《少尹幕職官參選條件》九月,定《發解條例》及《殿罰之式》。

乾德四年公元十一月,第三次寬鹽曲法。

開寶元年三月,增修《縣令、尉捕賊功過令》。

開寶四年六月,重修訂《開元禮》。

開寶六年四月,,修訂《開寶通禮》二百卷、《義纂》一百卷,付有司施行當年又刪定《長定格》三卷、《循資格》一卷、《制救》一卷、《起請條》一卷。

開寶八年十二月,重詳定《推狀條樣》,凡三十三條,頒於天下。

趙匡胤之所以不斷增刪修改法律,就是想使制度日益完善,符合當時的情況,爲後代打好基礎。

趙匡胤快速實現統一,終結亂世的背後,留下了什麼隱患? 第2張

趙匡胤執政時期,同時也在完善執法機構。宋朝以前已經有刑部、大理寺這兩個專門的執法機構。但是,趙匡胤依然擔心這兩個機構用法不當,在建隆三年的是時候又設置了一個:“別置審刑院”,從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機構。

凡內外所上刑獄,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參主之,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可以相審覆,…。四方之獄,則提點刑獄統治之。官司之獄在開封,有府司、左右軍巡院在諸司,有殿前、馬步軍司及四排岸外則三京府司、左右軍巡院、諸州軍院、司理院,下至諸縣皆有獄。

二、趙匡胤的對執法人員的選拔及獎罰

知州皆以文臣代之

因爲讀書出身的文官,畢竟通曉的法律知識比武將要多得多。同時,趙匡胤又開創京官知縣的先例,京官掌握朝廷的法律比地方官強,這樣有利於革除地方弊政。

例如,據《九朝編年記載》,乾德元年六月,大理正奚與知館陶縣,監察御史王枯知魏縣,屯田員外於繼微知監清……。

在實施法律中,趙匡胤時刻關注着它的實行效果,“建隆三年,令諸道、府依法斷獄,毋得避事妄奏取裁,違者量罪停罰。”

太祖謂宰臣曰“五代諸侯跋息,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幾廢,且人命之重,姑息藩鎮,當如此也乃令諸州自今決大辟訖,,委刑部詳覆之。”

趙匡胤還經常勉勵執法官員,開寶六年,以殿中侍御史拒野馮炳爲侍御史知雜,判御史臺事,上留意聽斷,專事欽恤,御史、大理官屬尤加選擇,常召炳謂曰“膚每讀《漢書》見張釋之、於定國治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汝也。”賜金紫以勉之。

趙匡胤在推行法制中恩威並施,對有成效者予以獎賞,對違法官吏則嚴懲不貸。

據《宋史太祖本紀》記載:

乾德元年四月,兵部郎中曹匪躬棄市,海陵、鹽城屯田副使張藹除名,並坐不法。

乾德二年九月,周易博士奚與責乾州司戶,庫部員外王貽孫責左贊善大夫,並坐試仁子不公。乾德三年正月,吏部郎中鄧守中坐試吏不當,責本曹員外郎。

開寶元年九月,監察御史楊士達坐鞠獄濫殺,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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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寶三年三月,殿中承張順坐先知穎州政不平,免官。

開寶六年六月,雷有鄰告宰相趙普堂吏胡贊等不法,贊等並杖,籍沒,詔參知政事與宰相分知印、押班、奏事,以分普權。

開寶七年八月,殿中壓趙象坐擅稅,除名。

開寶八年二月,太子中允徐昭文坐抑人受物,除籍。

趙匡胤在位期間,對執法公正嚴格的官員不吝惜官爵傣祿,而對於貪贓枉法者嚴懲不貸,這樣賞罰分明的政策大大推行了他的法制思想。

同時,趙匡胤還制定了許多“家法”,以約束皇室、外戚、宦官,不使其亂政,“其待外戚也,未嘗少恩,然在內不得預政,在外不得真刺史,則無呂、霍、上官之禍。其於宦官也,未嘗濫殺,然內侍官不得留後,雖有功不除宣徽,則無伯牙專態之禍”。

從宋朝的基本法律到具體的法律法規,趙匡胤都十分重視,這爲他依法治治國奠定了基礎,基本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祖宗家法的制定,標誌着趙匡胤法治思想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

三、趙匡胤的祖宗家法

第一、設官分職,分割事權。

這是防範藩鎮割據和武將專擅的重要措施之一。以宰相爲例,過去是“事無不統”,趙匡胤則把宰相的軍政權力交樞密使掌管,而財政權由三司使分割於是宰相僅留下一般的行政權力了。同時,又設置若干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和三司副使作爲宰相、樞密使和三司使的“副”,以削弱各部門長官的權力,這樣,“相”權分散,長官權力縮小,便意味着皇權的加強。

第二、事爲之防,曲爲之制。

鑑於唐末五代的歷史教訓,趙匡胤把“防弊之政”作爲“立國之法”。其意就是要千方百計的束縛臣僚們的手腳,使其互相牽制。因此,在宋朝,軍政之間,軍事機構內部,主帥和偏裨之間,軍、財、民之間,上下級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都是互相牽制的。這樣,任何人都無擅權篡政之隙,大權集於皇帝一身。

第三、以常爲變,以易爲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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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防範於未然,制治於未亂”的動機。使用“以常爲變,以易爲難”的法度,是應付內部各種問題,而且傾其全力加強對內的控制。宋太宗趙光義也認爲“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防,奸邪共濟爲內患,深可懼也”,並以此囑咐後世,致使北宋統治者始終把“外憂”當作可預防的邊事,,而把“內患”看成“心腹之疾”,千方百計要加強對農民的鎮壓和對統治階級內部野心人物的防範。

第四、名若不正,任擔不久。

趙匡胤用文臣出任知州,並逐漸成爲地方行政的普遍制度,但同時趙匡胤又怕知州職權太重,會危及皇權,因此在知州頭土冠以“權”字,採用趙普“列郡用京官權知,三年一換”的辦法,以利朝廷直接控制州縣政權。這樣就使得那些擔任差遣的州縣官員,明白自己任職是臨時性的,誰也不會在一個地方紮下根來,不會在任上做長遠的打算和籌劃,那麼誰也沒有可能對皇權造成任何威脅了。

第五、內外相維,強幹弱枝。

趙匡胤將其二十二萬禁軍分做兩半,一半駐守京城,另一半分守邊防各地。這種部署,照宋神宗的話來說,“使京師之兵足以制諸道,則無外亂,合諸道之兵足以當京師,則無內憂。內外相制,無偏重之患”。`這種“內外相維,強幹弱枝”的軍事配置,不僅使京師與諸道之兵互相維繫、牽制,就連京城內外、開封府各內外的駐兵,也使其發生互相維繫、牽制的作用,保證某種兵力的平衡。

“內外相維,強幹弱枝”,是趙宋祖宗家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風聞奏事,不罪言者。

同前朝不一樣,宋朝的御史臺和諫官主管糾彈,合稱臺諫。從北宋初年起,統治者樹立起“不罪言者”的傳統,提高臺諫官的地位,使他們隨時、隨地、隨事都可以彈勃大臣,都可以毫無根據地“風聞奏事”,鼓勵他們“造謠攻評”,凡事都有他們的發言權。

同時朝廷又限令臺諫官每月必須奏事一次,名曰“月課”,到期不奏事的,或罷外做官,或罰錢充公,逼得他們非造謠攻評不可。因此,不僅一般官員都小心翼翼,戰戰兢兢,謹小慎微,不敢有所作爲,只求相安無事,只承臺諫的“風旨”行事就連昔日事無不通的宰相也只能是“奉行臺諫的風旨”而已。

第七、官與職殊,名與實分。

北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僚機構,多以“差遣”來治其事。比如侍中、中書令爲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政事”則爲差遣。北宋各行政機構的事務均由此等被臨時指派之人負責,而正式編制中的各種官名反成虛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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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造成了官職的分離和名實的混淆,即是史書記載的“官與職殊,名與實分”。它的實際意義在於,正官有職無權,差遣有權無職,差遣爲皇帝臨時委派,執行皇帝旨意。所以,這一條家法是加強皇權的一種手段。

第八、謹防朋黨,嚴防請託

宋初規定,宰相及大臣不能在家裏接見官員和會見賓客。還規定“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爲恩門,恩師及自稱門生”,只能作爲國家的英才、天子的門生,目的也是爲了“謹防朋黨”、“嚴防請託”。北宋最高統治集團依賴於文武臣僚作爲政權的支柱,同時又竭力將臣僚中各種可能危害專制統治的因素全部要加以防範。這是趙宋“祖宗家法”的一個顯著特點。

第九、防微杜漸,異論相攪

北宋統治者十分注意“防微杜漸”,唯恐大權旁落到宰輔當中的某一人或某一派系中,又總是同時並用一些政見不同的人。宋太祖、宋太宗開其端,後來之君“謹奉承憲”,守“祖宗之法”。宋神宗算是北宋一個“大有爲之君”,但他實際上卻有意地把幾個守舊派人物安置到政府,使其和變法派人物互相牽制。在宋朝,整個官僚機構都體現着百官理事,防微杜漸,異論相攪,互相牽制使誰都不能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官位,來實現其野心。

第十、不殺降王、不戮士大夫

隨着趙宋中央政權的日益鞏固,最高統治者己能夠控制全局。那些昏庸無能的亡國之君,,成了趙宋王朝的階下囚。他們的存在已經成不了什麼氣候,不能構成什麼威脅的了。趙匡胤在統一過程中就曾說過“守着千里的國家,擁着十萬軍伍,也被我擒住,現在孤身遠客,還怕他們反嗎”。因此,宋初不但不殺後周柴氏子孫,就是對其他割據王國的君臣也一概不殺,並且一一授予官職。同時,與“不殺降王”的政策相聯繫,趙匡胤又實行了“不戮士大夫”的政策。

趙匡胤的“祖宗家法”對後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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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積極方面來看

通過祖宗家法的建立和執行,趙宋統治者基本上消除了各種可能威脅皇權的危機和封建割據的因素,使國家的權力達到了空前的集中和統一。

所以,趙宋專制主義集權國家的建立標誌着由五代分裂割據局面轉移到宋代統一的局面,這是當時全國人民的一致要求,是歷史向前發展的表徵。這是趙匡胤“祖宗家法”對後世影響的主流。

2、從消極方面來看

第一,趙匡胤的“祖宗家法”促使了趙宋皇朝強化了中央集權,而一切強化集權的措施,宋朝後世的統治者有“悉爲之法”,這樣彙集起來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祖宗家法”就越來越完備,越來越嚴密,人們動不動就觸犯法禁,甚至於嚴重到“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的程度。

第二,由於通過“設官分職分割事權,官與職殊,名與實分”,這樣造成了官僚機構疊牀架屋,龐大臃腫,產生了大量的冗官、冗兵、冗費,使得北宋長期貧弱不堪,,相反地又成爲削弱專制統治的對立物。

第三,實行“兵不識將,將不知兵”的政策,使將不得專其兵,但是,也導致了平時主帥對士兵無法訓練和約束,使主帥威令不能行,策略不能決,士卒不用命,不能因事制宜,臨機應變。雖然軍隊百萬,卻無法阻擋遼夏的進攻。

第四,實行“內外相維,強幹弱枝”,對地方統得太死,“郡縣太輕於下而委瑣不足恃,兵財太關於上而重遲不易舉”。“故地方成了“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空中樓閣,一有變故,難以支撐局面,一旦外敵入侵,“至一城則一城創殘,至一邑則一邑蕩潰”。

第五,趙宋對臣僚嫌隙過甚,防範過嚴,猜忌過重,始用即罷,方登又降,,官員們既不能專權,也不能專事。因此,官僚們因循苟且,希榮固寵,坐待升遷,貪污成風,賄賂公行,官場異常腐敗。而且,“祖宗家法”使得各級官員只知奉行維持現狀,不知通融變革,大多以“因循懦默爲得計,志士仁人終無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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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祖宗家法”使一切權力都集中到皇帝手裏,發展到後來,出現了以舊皇帝批示代律,以舊破律,用舊不用律的嚴重現象。“權力”和“意志”成了實際的法律。“祖宗家法”的這種消極影響是趙匡胤始料不及的,也是與他依法治國的思想初衷相違背的。

開寶九年十月二十日,宋太祖趙匡胤突然去世,宋太宗趙光義在其即位詔書中鄭重宣告“先皇帝創業垂二十年,事爲之防,曲爲之制,紀律已定,物有其常,謹當遵承,不敢逾越。”。

這幾句話,是宋太宗趙光義及其輔佐臣僚對於趙匡胤在建立諸般規章制度所執持的原則做了一番概括綜合與提煉之後精心表述出來的。他們把趙匡胤開國之治十七年間,以一貫之的核心精神濃縮爲“事爲之防,曲爲之制”八個字。而這又成爲後世統治者“謹當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體現的預設防範、周密制約的精神,就是常說的“祖宗家法”。對於對趙匡胤一朝統治立法原則的總結,宋太宗趙光義不僅嚴格執行,並加以擴充,而且是兩宋三百年間歷代帝王遵承不輟的治國原則。

雖然,趙匡胤的依法治國,爲子孫後世樹立了榜樣,而且,實行法治使宋初很快地撥亂反正,真正結束了五代的混亂局面,使社會走向和平與穩定,使趙宋政權走向長治久安。但是,由於過度的遵循,導致在北宋愈發孱弱的時期,讓那些想改變現狀的人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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