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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簽訂穿鼻條約的琦善來說 琦善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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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善(1786年-1854年),字靜庵,滿洲正黃旗人,清朝大臣,曾任直隸總督。1840年,英艦北犯大沽,他奉命與義律談判,旋任欽差大臣抵廣州,主張對英妥協,後被革職。1853年再任欽差大臣,建立江北大營對抗太平軍。咸豐四年(1854年)病死軍中,贈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依總督例賜卹,諡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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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家陶元珍指出“琦善在外交方面應受責備的地方似乎比值得稱讚的地方還要多”。他對政府缺乏起碼的誠實,對外人“不免卑屈”,對敵方的認識除了船炮的利害而外是“一無所知”,對漢奸式或煙棍式的人物鮑鵬“根本就不該用”。“琦善之未能堅持菸禁便是琦善外交的失敗”。

歷史學家蔣廷黻先生評價:琦善與鴉片戰爭的關係,在軍事方面,無可稱讚,亦無可責備。在外交方面,他實在是遠超時人,因爲他審察中外強弱的形勢和權衡利害的輕重,遠在時人之上。雖然,琦善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不能算重要,宣宗以後又赦免了他,使他作了一任陝甘總督,一任雲貴總督。他既知中國不如英國之強,他應該提倡自強如同治時代的文祥及曾、左、李諸人,但他對於國家的自強竟不提及。林則徐雖同有此病,但林於中外的形勢實不及琦善那樣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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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年,當英軍到達天津,琦善臨危受命,去廣州處理外務,在經過調查確信打不過的情況下,與英方簽訂《穿鼻草約》,但清政府不同意。一年後,清政府在炮火下籤訂了《南京條約》。對比《南京條約》和《穿鼻條約》我們看到琦善的外交勝利。前者完全割讓香港,開五口通商;後者割讓香港,但保留在香港的關稅權利;前者賠款二千一百萬,後者賠款六百萬。二者雖同樣喪權辱國,但論得失,後者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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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的失敗,導致不平等條約簽訂,時人總要找個替罪羊,總要找個藉口,此時琦善正好處在這個風口浪尖上,是個不二人選。時人還說他接受洋人大量的金銀賄賂,可後面清流們也進行的調查,均無證據和口實,只是猜測而已。最主要的是皇帝本人的態度,當時爲閉衆人口,把琦善革職查辦,甚至抄家,不過後來過了風口,又把他起用,不得不說當時處理琦善只是在替領導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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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善這個人其實有本領、能幹事,但生在了那個積貧積弱的時代,在一個弱肉強食的時代當了一個弱國的官,在一個崇尚“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年代,他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能力又改變什麼,只能在一個受控的環境裏,做違背自己內心的事,所以說他和李鴻章一樣,是個人的悲哀,也是時代給予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