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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朱元璋養老政策:官員就近任職奉養父母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7.6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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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逐漸加深,養老問題受到大家越來越多的關注。近日,“以房養老”將試點的消息,再一次引發熱議。中華民族素有尊老孝親的文化傳統,歷代政府在養老政策方面均有所建樹。

《明史·食貨志》中說:“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明代,對於60歲以上年齡較高的老人,制定了較爲完備的養老政策。這與社會發展程度有關,也與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貧寒,親身經歷了民間疾苦有關。他充分認識到,妥善處理養老問題,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形成淳厚社會風俗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朱元璋親自制定了一系列頗具代表性的養老政策,推動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宗族、民間社會包括政府官員個人發揮各自作用。重溫這段歷史,對於現實頗有借鑑意義。

明代朱元璋養老政策:官員就近任職奉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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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可以就近任職以便奉養父母

政府官員的言行具有社會風向標的意義。官員如何對待自己的父母,以及政府如何爲那些孝敬父母的官員創造條件,直接影響到社會上養老的風氣。在朱元璋的重視和推動下,朝廷設計了一系列政策,督促和激勵官員奉養老人。比如,爲了便於官員就近奉養父母,朝廷允許官員調到離雙親較近的地方任職。

洪武四年,河南府知府徐麟因老母親居住在蘄州府之廣濟,提出辭官回家照顧母親的請求。朱元璋沒有免他的官,而是將其改任爲蘄州府知府,使他可以孝養母親。這一年,河南右衛百戶臨濠人張綸打報告說,父母都已年逾八十,因自己工作地點離家太遠,無法侍奉雙親。朱元璋下令調他爲濠梁衛副千戶,就近奉養父母。這些事例足見朱元璋對官員的社會示範作用的重視。

還有的官員因爲種種原因,無法把父母接到身邊侍奉,也無法調到離家近的地方,朝廷允許他們把自己的工資分作兩份,一份由自己領取,另一份則由父母住地附近官府發給父母,供父母養老之用。

孤老在養濟院頤養天年

明代朱元璋養老政策:官員就近任職奉養父母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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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明代初期,就詔令各府縣設立養濟院,收養“孤老”。明成化十六年(1480年),僅京城一地歷年共贍養鰥寡孤獨的老人就有7000多人。嘉靖六年(1527),朝廷又令北京五城均設養濟院,盡數收養貧窮老人。

基層政府在收養孤老方面的工作,受到朝廷嚴格督查,地方官的任期考覈中,恤孤是一項重要內容。在這方面考評好的官員,記入檔案,作爲升遷的重要依據。如果官吏沒能全額彙報屬地的孤老情況,那麼從甲長往上的各級負責官吏,均會受到懲處。

養濟院收養老人的標準有三條,一是年齡在60歲以上,二是沒有配偶、子女以及兄弟,三是沒有不良記錄,那些品德敗壞,曾經作奸犯科或者有傷風敗俗行爲的,則不在其列。

老人在養濟院的生活怎麼樣呢?據史料記載,養濟院裏一般都設置了火炕、大通鋪、男女分居。院中種有槐樹和柳樹,老人可以乘涼和晾曬衣物,還備有磨、碾、水井等勞動工具,以備日常使用。地方政府每年定期對院中房屋和設施進行檢修。進入養濟院的老人每月可以領取米、布和柴薪銀,如果老人生病的話,由官府調撥醫生調理。老人去世,由政府負責買棺安葬,夫婦可合葬一穴,體現出較好的人文關懷。

明代朱元璋養老政策:官員就近任職奉養父母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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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也鼓勵身體較好的老人在養濟院中開展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比如燒飯、看孩子、看門以及紡紗、捻線等手工活。有關部門負責借給老人工本,工作出色的老人還能獲得獎賞。

除了國家設立機構奉養孤老外,朝廷還責成親屬、鄰里贍養這些無依無靠的老人。那些願意侍奉孤老的家庭,國家給予免稅等獎勵,拒絕收養的則會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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