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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寸金蓮的血淚史:中國古代纏足歷史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1.1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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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對於現代人來說,中國古代婦女纏足至今都是一個 "歷史之謎 ",人們仍難理解爲何要纏足。那麼纏足,何時產生?又爲何流傳千年?

  纏足自上至下流行

司馬遷的《史記》稱:"臨淄女子,彈弦,呫纏"。其中呫纏可能指纏足,或許僅限於少數風月場所中的女性所特有。唐朝白居易的詩中有一句"小頭鞋履窄衣裳",可能描寫的是纏足女性。杜牧詩中"細尺裁量約四分,纖纖玉筍裹輕雲",則刻畫婦女用布帶纏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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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五代以前,纏足並不流行。湖南馬王堆古墓出土的漢代婦女是天足,五代時,韓熙載《夜宴圖》中的侍女也都是天足。纏足得以流行,南唐皇帝李煜的"推廣"功不可沒。《道山新聞》記載說:"後主宮嬪窒息娘,纖細善舞。後主作金蓮高六尺,飾以寶物細帶纓絡,蓮中作品色瑞蓮,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迴旋有凌雲之態。

上有所好,下必仿之。通過纏足,姑娘的體態似乎更加輕盈,如弱柳扶風,備受皇帝讚賞與寵幸。爲了爭寵,后妃們競相模仿,纏足便在皇宮內流行起來。

皇宮內流行的纏足,被貴族士大夫階層的家眷所模仿,進而蔓延到普通階層。從文字記載和地下發掘物來看,在北宋已有相當一部分婦女纏足,到了南宋得到普及。《輟耕錄》雲:"元豐(宋神宗年號)以前猶少裹足,宋末遂以大足爲恥。

另外,從福州黃升墓中出土了6雙女鞋,其中一雙穿在死者的腳上,5雙爲隨葬品。平均長度爲13.3至14釐米,寬度爲4.4至5釐米,死者腳上還裹着210釐米的裹腳布。這已經是較爲標準的纏足,與明清兩代的纏足已十分接近了。

纏足在古代受到普遍歡迎,連蘇軾、辛棄疾這樣的大文豪都有歌詠和欣賞纏足的篇章。蘇軾的《菩薩蠻?詠足詞》便是專門爲詠纏足而作:"塗香莫惜連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迴風,都無行處蹤,偷穿宮樣穩,並立雙趺困;纖妙說應難,需從掌上看。

許許多多男人對纏足入了迷,沉醉其間不能自拔。元末着名詩人楊維楨用纖足妓女的鞋子"載盞行酒,謂之‘金蓮杯’"。清代詩人袁枚在《答人求妾書》中說:"今人每入花叢,不仰觀雲鬟,先俯察裙下。

  纏足惡俗,攸關國體

現代女子均爲天足,纏足現象已然絕跡。流傳千餘年的習俗,如何消亡的?清朝末年,體制僵化,政治腐敗,在與海外殖民者的戰爭中,屢戰屢敗,割地賠款,民不聊生,起義不斷,可謂內憂外患,到了民族存亡之秋。社會精英從夜郎自大到虛心尋找與國外差距。

在尋找差距的過程中,一些官吏,爲了逃避戰敗的責任和處罰,將與外敵戰敗的原因歸爲纏足,認爲小腳是中國"野蠻"和"落後"的主要象徵之一,是"國恥"。1896年,康有爲在奏摺中說:"最駭笑取辱者,莫如婦女裹足一事。臣竊深恥之。

據考證,纏足由美轉醜,傳教士是始作俑者。他們通過興辦教會學校和成立"不纏足會"來推廣不纏足之舉。傳教士將纏足行爲歸入一個非科學的、不文明的範疇,促使那些自認爲"現代"而"文明"的人們劃清與纏足的界限。

傳教士把纏足看作是應在醫療領域中予以觀察的行爲,試圖直接建立起纏足與"疾病"表現症候之間的關聯性,從而確立起了一種評價纏足的"衛生話語"。當時的醫生陳微塵說:纏足女性由於缺乏運動,"氣先不足已成定論,加以足帛之層層壓迫,使血管受擠,血行至足,紆徐無力。一人每日之血液,本應環行全身一週,若在足部發生障礙,則其周流必生遲滯之弊"。

三寸金蓮的血淚史:中國古代纏足歷史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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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像《萬國公報》這樣的教會報紙連篇累牘地發表文章,批評纏足是導致女性健康衰弱的禍首,有的認爲纏足應爲中國瘋癲和災荒的頻繁發生負責。這種輿論迅速在知識界傳播開來,成爲主流聲音。一種典型的演化是將纏足與弱種退化相聯繫。張之洞譏纏足使"母氣不足",袁世凱則說纏足"其於種族盛衰之故,人才消長之原,有隱相關係者"。

進入晚清後期,纏足與國弱民窮的關聯性就不是"隱相關係",而是直接的因果關係了。一位四川地方官的表述更加直白:"女子纏足,就會把一國的男子、天下的事情弄弱了。另一種演化是將纏足作爲束縛婦女的一種手段,於是呼籲放足以解放婦女。如果說放足之後男女就人格平等,實際上等於拿腳的形狀來衡量婦女的人格,仍帶有貶低婦女的傾向。

假如"女爲悅己者容"的社會體現了男尊女卑,從小腳美改爲健康美,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這一"不平等"特性。還有一種是,在前兩種演化的基礎上,將纏足上升到"國體"的高度加以批判。1912年3月13日,孫中山稱:纏足"惡習流傳,歷千百歲,害家兇國,莫此爲甚"。

到了1933年底,一些外國人在張家口一帶鄉村拍攝婦女纏足照片,當地駐軍經北平軍分會向上呈報至最高層,認爲"纏足惡俗,系我國曾經通令嚴禁在案……該外人未經我政府批准,割取前清時代所遺留之片斷惡俗,遽爾作惡意宣傳,更屬不當。且攸關國體",故應予嚴禁。

後由蔣介石親自下令:"未經當地政府允許,一概不準外人拍照。並呈准國府,交由文官處通令全國各省市政府一體查辦。

  放足以掃除積弊

1898年8月13日,光緒帝頒發詔書:"令各省督撫,飭地方官勸誘士庶,光緒十五年所生女子至今十歲者,無得裹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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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纏足女子所穿鞋履

1902年清廷頒佈了勸戒纏足上諭:"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嗣後晉紳之家,務當婉切勸導,使之家喻戶曉,以期漸除積習。清廷的上諭不僅減少了社會上的阻力,在某種程度上也轉變了部分地方大員的趨向,使之成爲不纏足思潮的鼓吹者和不纏足運動的參與者。

官方的重視和推行,戒纏足運動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當時影響較大的《女子世界》就有《痛女子穿耳纏足之害》、《戒纏足詩十首》、《放足歌》等專稿。還出現了專門反對纏足的婦女刊物:《天足女報》、《天足會報》、《天足會年報》等。

到1904年,"中國十八省總督皆有戒纏足之示,所缺者惟浙閩與陝甘而已"。辛亥革命之後,把廢除纏足列爲將來"掃除積弊"的重要工作。1928年5月,南京中央政府批准由內政部頒發禁止男子蓄髮辮和婦女纏足的禁令,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幼女,已纏足者應立即解放,未纏者禁止再纏,勸導期滿而仍未解放者,罰其家長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並再限令一個月內解放;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婦女纏足者,應在解放期內一律解放,期滿而未解放者,罰其家長或本人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罰金,仍限令兩個月內解放;期滿而仍未解放者,加倍處罰,並由女檢查員強制解放之。

到1944年5月,內政部再次頒佈《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其中禁止婦女纏足仍是主要條款

這場由官方主導的持久的禁纏足運動,經過種種意識形態的強化,人們對於小腳的偏好得以改變。纏足,在人們的認知中逐漸由美好變成邪惡,從而纏足習俗日益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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