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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還想要九成財產?在古代只會被吊打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6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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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人都能一次遇到真愛,從古至今,勞燕分飛的事情再正常不過。但在古代,對於婚內出軌的一方,代價往往都比較慘重。

在晉代以前,中國是沒有“離婚”這個詞彙的。“離婚”古稱“仳離”,直到晉代才正式出現在司法條例中。著名書法家王獻之當時娶了名人郗曇的女兒郗道茂,他後來與郗道茂“離婚”另娶,還愧疚了好一陣子。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在這麼複雜,憑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丈夫不高興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可以叫兒子“出妻”。被“出”後,女人的結局往往很悽慘,不享有財產分割權,夫家的房產什麼的,被“出”之妻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間,至於公婆給丈夫買的房子,離婚時肯定沒份,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不過法律規定原有陪嫁的妝奩除外。

婚內出軌還想要九成財產?在古代只會被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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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元朝法律正式規定,離婚婦女或寡婦如果再婚,就要喪失原先從父母處得來的妝奩物及其他繼承得來的財產,至於夫家的財產,更是不得帶走。明清兩朝受元朝影響,都有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爲主”的規定。但凡事也總有例外。

明朝民族英雄戚繼光18歲娶了夫人王氏,但王氏生理有問題,無法爲戚繼光生養後代。於是,戚繼光在36歲的時候,納了一個小妾沈氏。王氏很生氣,但是,也接受了這個事實,畢竟自己沒有孩子。可戚繼光不知收斂,不到一年,便又納了一個小妾陳氏,在48歲時,又貪戀美色,納了第三個小妾楊氏,這大大傷害了王氏!王氏忍無可忍,一個字,離!便 “囊括其所蓄,輦而歸諸王”,拉了所有財物回孃家了,戚繼光晚年被罷官後,在老家貧病而死。

清代法律規定 “離婚之日是,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聽攜去”,不管啥種情況,妝奩之類的可以帶走。不僅如此,碰到個別有錢又好面子的主,離婚時可能還能索賠些扶養費。末代皇帝溥儀的淑妃鄂爾德特•文繡,不滿14歲就嫁給了溥儀,但入宮後,“獨處一室,未蒙一次同居。而一般閹宦婢僕見其失寵,竟從而虐待。種種苦惱,無術擺脫”。1924年11月,馮玉祥發動“首都革命”後,派兵將溥儀趕出皇宮,隨後文繡隨溥儀到天津居住。1931年8月,她覺得這種日子實在是過夠了,便通過律師向溥儀提出離婚。溥儀不願鬧上法院,遂經雙方律師交涉“私了”,由溥儀付給文繡5.5萬元扶養費。溥儀被迫答應離婚後,爲挽回體面,登報收回“原封位號”,“廢爲庶人”。收回就收回吧,無名無實的封號誰稀罕!

婚內出軌還想要九成財產?在古代只會被吊打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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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也有一些特例,那就是平分夫妻財產。據宋洪邁《夷堅志》所記,宋代夫妻離婚後便曾有“中分其資財者”的說法。江淮有個叫王八郎的大款要“出妻”,便讓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產。男人身上有錢了,就喜歡包二奶、養小三什麼的,古今都有這現象。當時,王八郎與一個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要“出”掉老婆,娶這個妓女小三。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計,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於是悄悄變賣家產,把值錢的東西也藏了起來。

王八郎知道後,自然很生氣,鐵了心要與老婆離婚。協議離婚不成,最後鬧上了衙門,縣太爺判了“仳離”,並且允許其妻平分家產。古代離婚後,孩子都是夫家的,但這個妻子連小女兒都要帶走,王八郎強烈反對,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沒有做爸爸的資格,整天與妓女鬼混,如果讓他帶孩子,對孩子成長不利,甚至無家可歸,淪落爲孤兒。最後,深明事理的縣太爺將小孩也判給了妻子。

古代對於女子出軌的容忍度基本爲零。遊街可以說是最輕微的處罰方式,嚴重的還有縫陰術、騎木驢(太殘忍了,就不上圖了)等,下圖是歷史上專門針對出軌女子的刑具,將被懷疑與其他男人有染的女子四根手指置於刑具當中,大力壓擠。十指連心,隨着指骨的斷裂聲和一盆盆涼水潑醒後的反反覆覆,一般人都挺不過去

婚內出軌還想要九成財產?在古代只會被吊打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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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現代社會,每個已婚的人都有離婚的權利,發現不合適後一拍兩散很正常,但不合適還要將就,將就了還要在婚內尋找“真愛”,恐怕仍然是讓很多人難以接受的道德污點。

在最新的《婚姻法》中,突出了“保護丈夫的財產所有權”,對婚姻投機者進行了警告。對“婚姻致富”一族來說,妻子離婚了可能依然什麼也沒有,因爲公婆給兒子買的房產什麼的,離婚後媳婦是無份的。這跟古代財產處置規則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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