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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的重典治國制度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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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吏”,就是指用嚴刑峻法來治理官吏,《大明律》規定官吏貪贓超過六十兩的就要梟首示衆,其刑罰之重歷史罕見,如果地方官員依仗權力欺壓危害百姓,當地民衆可以把這些官員捆綁赴京陳訴,形成了百姓對官員貪腐的控制,與唐律和其他時期的律法相比,明律對官吏犯罪的懲治要嚴得多,因爲很小的過錯而株連全族的案件經常發生,使得官員們人人自危,以至“時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爲又活一日”。

“重典治吏”還表現在刑制繁酷上,明律公開規定,對謀反及謀大逆等嚴重犯罪,適用凌遲之刑,對於凌遲刑,中國的隋、唐、宋時期只有宋代有過運用的記錄,但也沒有被正式載入法典,明律的這一規定也使得官吏在對國家的統治上不敢有任何怨言,不敢有任何反抗行爲,同時明律中的罪名也增加了許多,如“奸黨罪”、“交接近侍官員罪”、“上言大臣德政罪”等,這些都體現了明律對官吏的治理達到了極爲嚴厲的程度。

治民方面,朱元璋曾說“民經亂世,欲度兵荒,務習奸猾,至難齊也”,所以對治民,他也是“尚嚴厲”。在刑法的適用上,唐朝以來對民都是採取從輕原則,即以犯罪被揭發時的法律論罪,不以新定重法處罰過去的犯罪。

揭祕:明朝的重典治國制度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唐律規定“凡犯罪未發,及已發未斷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則以舊條,輕從輕法”(從舊兼從輕)。而明律的規定則爲“凡律自頒降日爲始,若犯在以前者,並以新律擬斷”。

“重典治國”是明初特殊時代的產物,其存在在當時具有合理性,但是在明朝後期,社會和國家的現實狀況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重典治國”也就不合時宜了,也因爲這個原因,明朝後期的權臣專權、宦官干政、特務統治最終葬送了王朝。

明代的“重典治國”思想確實達到了對官員貪腐治理的效果,但是這種以“重刑”威嚇的方式達到效果,與現代法治文明不相契合,不應爲現代法治所取,但在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應該加大對官員貪腐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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