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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知縣只是七品官 他們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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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清朝知縣,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清代地方“省、府、縣”三級行政系統的設置中,縣作爲基層行政單位,乃系皇權向基層民衆延伸的最直接、最有效媒介。所謂“天下之治始於縣”,知縣作爲縣級政權最高行政長官,更是被雍正皇帝稱爲“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的重要官職。

清朝知縣只是七品官 他們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縣衙,作爲縣級政權的核心,在知縣的領導下,“掌一縣治理,決訟斷闢,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並對一縣教育、禮法、祭祀乃至養老事宜,“靡所不綜”。相對於封建王朝的最高統治機構——朝廷而言,縣衙於一縣之中幾同朝廷,而知縣在一縣之中的巨大權限,甚至如帝王一般存在。

那麼,清代知縣領導之下的縣衙,到底擁有多少官吏、多少職能機構,才能完成對縣級政權的治理呢?

清朝知縣只是七品官 他們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第2張

清代縣衙

知縣

《清史稿·職官志》明確記載:“縣知縣一人,正七品”,相比較於現今的公務員級別劃分,基本等同於縣處級正職,相當於一縣之長。只不過,清代的知縣較之現如今的縣長,職權範圍更大、手中權力更大。就知縣的具體職權來看,知縣幾乎兼任一縣所有職能機構的一把手,對一縣之內幾乎所有工作都擁有絕對領導權、決策權。甚至在執掌一縣政務的同時,知縣還擔負相當部分軍務職能,剿匪平叛、籌集軍資,可謂無所不能、無所不掌。

清代朝廷對於知縣官職人選的選擇,也經過了數次更改並逐步發展完善。順治朝,“依明往例,行取知縣”;康熙朝,“命督、撫舉賢能”;乃至咸豐朝的“優勝劣汰,顧其時雜流競進”直到清末時期,依據捐納、軍功、墾荒、荒政等綜合考量標準進行知縣官職人選的選拔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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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三佐貳官

根據相關史料記載,清代知縣一下一般設置佐貳官:縣丞、主薄、典史。《清史稿·職官志》記載: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徵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無丞、簿,兼領其事)

具體細分下來,縣丞主管一縣文書檔案、倉庫、糧馬、徵稅等,品秩爲正八品,基本相當於現今的鄉科級正職級別;在縣丞之下,設置攢典一人,協作辦公。主薄主管一縣戶籍、緝捕、文書辦理事務,品秩爲正九品,基本相當於現今的股所級正職級別;在主薄之下,同樣設置攢典一人,協作辦公。典史基本相當於現今的縣公安局長、縣看守所所長的合併,只是行政級別屬於未入流。而且,如果縣衙不設置縣丞、主薄,典史還會肩負兩者職能,成爲知縣的唯一佐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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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十大屬官

除了佐貳官,知縣之下一般還設置十大屬官:巡檢、驛丞、庫大使、倉大使、稅課司大使、徬官、河泊所大使、訓科、訓術、僧會。

按照《清史稿·職官志》中的職能記載,巡檢一人,追捕盜賊,查辦違法亂紀之事,品秩從九品;驛丞一人,縣驛站領導,未入流;庫大使一人,縣衙倉庫主管,根據倉庫等級不同而品秩不同;倉大使一人,縣級糧庫主管,未入流;稅課司大使一人,執掌賦稅征剿,未入流;徬官一人,執掌一縣水利閘門之蓄水和放水,未入流;河泊所大使一人,掌管漁業賦稅,未入流;醫學府正科訓科一人,縣醫院院長,未入流;陰陽學府訓術一人,掌占卜,未入流;僧綱司僧會一人,掌宗教事宜,未入流。

就知縣一下的屬官種類和職權範圍來看,幾乎囊括了一縣所有庶務。除軍務外,在知縣統領、佐貳官輔佐、屬官具體負責的縣衙中,儼然一個微型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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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六房

除了佐貳官和屬官以外,縣衙下轄日常辦公之三班六房:吏、戶、禮、兵、刑、工六房;皁、壯、快三班。

六房,對應朝廷六部,乃系縣衙的直屬組織機構,“附於州縣公堂之左右”。縣衙六房,設置書吏一名,並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招募助手協助辦公。書吏,可有上級政府委派,也可由知縣自行招募。

三班,分爲負責縣太爺升堂審案時的站班、行刑等事的皁班,也就是影視劇中常見,高喊“威武”,負責打板子的兩排衙役;負責力差、催科、徵比等工作的壯班,基本類似於現今稅務部門的執法人員;負責緝奸捕盜、破案、解囚、捉拿犯人等工作的快班,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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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清代縣衙,在知縣的領導下,機構設置複雜、系統;官員配給衆多、全面,相較於治理國家的朝廷而言,絲毫不差。知縣,作爲縣級政權的最高行政長官,主抓全面、領導一切,權力巨大。

參考文獻:《清史稿·職官志》、《光緒會典》、《清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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