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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是不是將會受到更殘酷的對待呢?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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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意識,尤其是到了禮教發展的頂峯時期清朝,女性地位更低。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女性一旦涉嫌違法犯罪,是不是將會受到更殘酷的對待呢?

根據清朝的律例來看,涉案女性不但不會受到殘酷對待,相比男性而言,還有各種制度保證她們受到“優待”,儘量減輕懲罰力度。

如果不是犯下類似“十惡”這樣的嚴重罪行,女性一般都會在案件中得到寬大處理。

官府在審理案件時,對相關女性採取“抱告”制度,即需要審問女性的,不讓女性到公堂,而讓其父兄、丈夫等家中男人出面。

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是不是將會受到更殘酷的對待呢?

汪輝祖所著《官經》“辦案篇”中特別說道:“提人不可不慎,故已事涉婦女,尤應詳審,非萬不得已,斷斷不宜輕傳對簿。”

官府這麼做,一是擔心“無知婦女”到公堂上胡言亂語、撒潑耍橫,二是基於“婦女顏面最宜珍惜”的考慮。

被定罪之後,犯案婦女面臨着刑罰,實際上,她們絕大部分人也無須真正去坐牢、流放等等,因爲有“收贖”制度,也就是說,只要出少量的銀兩,就可以抵消刑罰。

《大清律例》明確規定:“婦人有犯奸、盜、不孝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並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準納贖。”

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是不是將會受到更殘酷的對待呢? 第2張

“收贖”的價格高不高呢?根據清律的規定來看,並不算離譜,“笞一十,贖銀一錢,每一等加一錢,至杖一百,贖銀一兩”,“杖六十、徒一年者,贖銀一兩七分五釐;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贖銀一兩三錢”。

如果確有婦女無力收贖或者被判了不得收贖的刑罰,在執行時,也是有很多照顧。犯私鹽、私茶等罪行情況下,可由家中男子,如丈夫、兒子來代替受罰。婦女被施杖刑的,“奸罪去衣,惡其無恥也;餘罪單衣,尤有矜憫之意也”。

孕婦犯罪同樣有“優待”條件,《大清律例》:“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百日拷決。”如此等等。

清朝婦女與社會接觸不多,過着“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生活,犯罪的數量遠遠低於男性。那些少量的婦女被審判之後,官府出於其弱勢地位以及維護名聲等考慮,一般都交由親屬管教,真正執行刑罰的很少很少。清朝是這個樣子,此前的朝代也大體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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