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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滿清要把北京內城的漢族人全部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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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廷在北京實行滿漢分城居住的政策,是從八旗圈佔城區房屋開始的,前後大體經歷了五、六年時間。

《清實錄》中,有關八旗圈佔北京城區房屋的記載,見於順治元年六月十日(1644年7月13日)一條,其文爲:“攝政和碩睿親王諭:京城內官民房屋被圈者,皆免三年賦稅。其中有與被圈房屋之人同居者,亦免一年”。此時,清軍進入北京僅只五週。由此可知,圈佔城區民房自八旗進入北京就開始了。

爲什麼滿清要把北京內城的漢族人全部趕走?

同年十月,順治在定鼎北京的即位詔書中,專門將“京都兵民分城居住”列爲“合行條例”之一。這是清政府第一次明確提出“滿、漢分城居住”,並申明是“原取兩便,實不得已”。此外,還規定了具體的政策,即“其東、中、西三城官民已經遷徙者,所有田地應納租賦,不拘坐落何處,概準蠲免三年,以順治三年(1646)十二月終爲止。其南、北二城雖未遷徙而房屋被人分居者,所有田地應納租賦,不拘坐落何外,準免一年,以順治元年(1644)十二月終爲止”。從此詔書中可知,分城居住起初是由東、中、西三城開始的。其時,內城中的北城漢族居民尚未遷徙。滿族統治者爲了安排八旗的住處,強行圈佔民房,使漢族居民陷入流離失所的困境。儘管清廷有蠲免租稅的政策,不過是杯水車薪,實難補償遷居漢民蒙受的巨大損失。

在“首崇滿洲”的政策下,未遷徙的漢人與八旗的矛盾也在日漸激化。 順治三年(1646)二月,清廷把“京城內盜賊”的出現,歸因於“漢人雜處旗下”’嚴格規定“嗣後投充滿洲者,聽隨本主居住;未經投充,不得留居旗下”。順治五年(1648年)時,城內滿、漢居民之間的關係更加緊張,“爭端日起,劫殺搶奪,而滿、漢人等彼此推諉,竟無已時”。面對這種形勢,清廷認爲:“遷移雖勞一時,然滿、漢各安,不相擾害,實爲永便”,於同年八月十九日(1648年10月5日),最終頒佈了“凡漢官及商民人等盡徙南城”的諭令。

這次遷移居民包括所有尚在內城居住的漢人,不論官、民、商賈;唯有“八旗投充漢人”、“寺院廟宇中居住僧道”,以及“看守倉庫”且在衙門內住的書辦吏役,方爲例外。換言之,京師內城不允許有漢人民宅。 清廷還規定了具體的遷徙辦法,即:其原房或拆去另蓋,或貿賣取價,各從其便。由戶、工二部“詳察房屋間數,每間給銀四兩”,“令各親身赴戶部衙門,當堂領取”。“定限來歲歲終搬盡”。同年十月,清廷又做了些補充規定,除“原房聽其折賣”和“按房領給銀兩”外,“有地土者,準免賦稅一年;無地土者,準免丁銀一年”。遷出內城的漢人,由工部同五城御史查南城(即正陽門外的外城)官地並民間空地,給予營造房間。

爲什麼滿清要把北京內城的漢族人全部趕走? 第2張

美國學者魏斐德先生在《洪業——清朝開國史》中認爲滿清統治者實行分城居住政策,還有懼怕天花的原因。書中這樣描述:漢人被從這一區域(內城)趕了出去,被迫到城南尋找居所。由於1644年天花的傳染率特別高,由於滿人相信只要與漢人接觸就會染上這種疾病,許多漢人被趕到農村去了,過上了長期的隔離生活。儘管京師的一些富裕糧商捐谷接濟難民,但這種大規模的種族遷居,仍然引起了極大的困難與怨恨。

清廷關於旗、民分城居住的政策,使清代北京的城市格局和社區分佈截然不同於此前歷代,對京師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這項分離居住的政策不止在北京實行,《洪業——清朝開國史》一書中,有這樣的論述:總共有34個“韃子城”在中國北部建立起來了。它們是分立的,有高牆環衛的營防,或處於原有的城牆之內,或處於其外而與之並峙。並且,建立這種營防的最初後果,是激起了本來想利用它加以鎮壓的動亂。書中評論這項政策:在許多人看來是專制暴行的種族分隔法令,在多爾袞看來確實恢復北京的安定和睦的最合乎邏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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