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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秋決制度?爲何會產生這種現象呢?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1.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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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瞭解秋決制度的事情,接下來跟着小編一起欣賞。

代執行死刑一般集中於秋冬季節,這也被稱爲“秋決制度”,這種制度從西周誕生到漢朝形成制度,此後爲歷朝歷代所沿用,那麼爲何會產生這種現象呢?原因其實有兩個方面,其一源於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認爲所有活動都要順應天時,而秋冬正是象徵肅殺;其二則源於古代的死刑覈定程序。

原因之一:古人認爲活動應該順應天時

“秋決制度”自西周時期便已經誕生,《禮記·月令》便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這源於古人早期對大自然的敬畏,認爲所有活動都應該順應天時,否則就要受到天神的懲罰,而秋冬時節草木凋零,正是象徵肅殺。

直到漢朝時期,這種做法纔開始形成制度。漢武帝時期實行“廢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其理論根基便是董仲舒結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創造出的“天人感應”學說,而其中最爲重要的一條便是“天賦皇權”,即皇帝是代天治理天下的,因此皇帝和朝廷的所有行動都要遵從天時。董仲舒認爲,“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爲秋冬之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什麼是秋決制度?爲何會產生這種現象呢?

因漢朝以後,歷朝歷代均奉“儒家”爲正統思想,對於這種制度自然也就予以了沿用,例如東漢章帝元和二年(85年)朝廷便再度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自此之後,“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例如唐、宋律規定便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十惡”重罪前四條)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也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需在秋季處決。

原因之二:古代的死刑複審和復奏程序

在漢朝時期,地方行政長官除了遇到重大死刑案件或兩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對於一般案件可以擁有殺人權,而不必上報朝廷覈准。然而自北魏開始,爲了加強中央集權,死刑案件則有兩道程序必須走,即“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程序。

1、死刑複審。主要指對於擬定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在最終定判之前上報朝廷,由朝廷進行最終審定,並報請皇帝覈准同意。北魏太武帝便規定:死刑案件一律奏報中央覈准,《魏書·刑罰志》對此有載“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而自隋唐時期開始,終審權開始被徹底收歸朝廷,只不過歷朝歷代負責複審的部門不同罷了,例如隋唐主要由大理寺負責審覈,再報刑部進行復審;兩宋則由提刑司複審後才能施行,明朝則在前朝基礎上增加了朝審制度,即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在霜降後十日共同審覈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則又在明朝基礎上增加了秋審制度,即由各部長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復審。

什麼是秋決制度?爲何會產生這種現象呢? 第2張

2、死刑復奏。主要指對於已經判定死刑的案件,要在行刑之前再次奏請皇帝進行覈准,這個過程也被稱爲勾決,而只有經過皇帝勾決,死刑犯才能夠被處死。這項制度同樣誕生於北魏,《魏書·刑罰志》對此有載,“諸州國之大辟,皆光讞報,乃施行”。隋朝更是規定死刑執行之前,需要奏請皇帝覈准三次,這被稱爲“三複奏”;唐朝則在“三複奏”的基礎上,要求對於京師的死刑案件進行“五復奏”,而謀反等大罪則實行“一復奏”;宋朝則因擔心拖延行刑,在短暫恢復“三複奏”後又予以取消,只規定對京師地區死刑案件實行一復奏,州郡的死刑案件則不必復奏;明朝則再度啓用“三複奏”規定,且不分京師和地方;清朝則從順治十年(1653年)規定凡是朝審的案件一律實行三複奏,秋審的案件則不實行,而雍正二年(1724年)則規定經秋審案件也要實行三複奏,乾隆皇帝則因死刑復奏案件實在太多,因而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詔令對朝審案件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一律改爲一復奏。

我們知道,古代交通較爲落後,地方案件報送朝廷,由朝廷審覈之後再發回地方,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秋決制度”無疑解決了這個問題,不僅地方官員可以有充足的時間進行準備,也便於朝廷集中審覈。

此外,處決人犯本就帶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而古代百姓農忙主要集中於春夏兩季,秋冬兩季則相對較爲清閒,將處死人犯選在這一時期,其實也是爲了方便百姓觀刑,從而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