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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按察使司制度是怎樣的?提刑按察使司有何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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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司是我國法制史中的重要一環,也是明代地方監察機構中的最高機構。但由於於“都、布、按三司鼎立之制”,致使對地方突發事件處理具有一定的侷限性,且明中後期提刑按察使司貪腐現象嚴重。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 明代按察使司制度

1、明代對提刑按察使司的考覈

按察使司官是監督其他官員的官,所以必須保持自身的廉潔性。因而明代制訂了嚴格的考覈制度。按察司官必須參加3年舉行一次的“大計”外,每一次巡查歸來,都要接受考覈,考覈的具體內容包括:巡查期間的薦舉官員情況,彈勤武官情況,監督建校進程狀況,地方水利興修改革進程,審問罪犯及追繳罰款等。此外,必須建立賬簿,上報州縣衙門車馬、地方稅收錢糧數目,巡歷地方有無人員、車馬超編,有無公款吃喝,胡亂徵稅情況。年終則將其所屬地方賊贓,稅收等具體工作、政績逐一上報。吏部、都察院通過考覈,奏報皇帝,由皇帝決定對官員的升降。稱職者升遷,政績卓越者者越級提拔、不稱職者降職,貪污罷免爲民。

明朝的按察使司制度是怎樣的?提刑按察使司有何特徵?

2、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司法權

按察使司複覈案件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所有參與案件的官員書面審理,不再提審犯人。第二種是提審犯人當面審理。大多數案件是書面審理只有少數複雜、事實不清的案件,纔會提審犯人進行訊問。但會在卷宗裏標明“親提現到人證覆訊”,以體現對案件的特別重視。 按察司官掌管司法大權,處於地方最高監察官員,同監察御史一樣,有舉薦賢能的權利及彈幼不法官員的責任。

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其下屬機關、府、州、縣各衙門文書,都得接受按察分司的複查。若有延遲,漏洞,嚴格按照法律實施。複查時務必小心謹慎。如有超期羈押,判決錯誤,亂收錢糧,收稅不公等項,必須依律處置,有錯者立即改正,應該追問時應立即追問。一定要果斷結案,不盡職者,聽從按察使司治罪。另外,波巡查的地方,如有犯罪宮員逃避處罰,或者將則一物、婦女藏在自己住所,設計陷害別人,破壞審查的,一起捉拿收監,犯人加重處理,財產歸公。同時賦予地方各級官員解讀法律條令的權利,如還不能知道自己是否觸犯刑法,“依律處治”。

明朝的按察使司制度是怎樣的?提刑按察使司有何特徵? 第2張

二、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特徵

1、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

明朝的按察使司制度以及在它影響下產生的其他制度如督撫制度溝通了中央和地方,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維護了明朝的統治。同時對懲治貪污官吏,維護官員廉潔性發揮重要作用。明統治者在前朝先進的制度上,爲彌補按察使司的缺陷,逐漸設立了巡按制度、督撫制度。巡按御史和巡撫直接由皇帝指派,到地方巡按監察,不受其他官員的干涉。這種垂直的監察體制有效的溝通了中央和地方。

這些制度對於監察機關的“下情上達”的職能起了重要作用,在中央與地方建起了信息橋樑,當地方發生蝗災、洪水、乾旱等重大災害時,巡按御史便及時彙報地方的情況,使統治者及時瞭解百姓疾苦,採取措施。成祖立即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對災民發放救濟款,有效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同時有利於地方貫徹執行中央頒佈的法令,做到“上行下效”。統治者爲了鞏固其統治,設立巡撫制度對地方官員進行監察。通過監察機構的監察,統治者更加深入瞭解了地方一官吏的廉潔性、訴訟斷獄、社會治安等各方面情況,爲統治者制定地方律奠定了基礎。使中央得到了更好的集權,促進了地方的發展。

明朝的按察使司制度是怎樣的?提刑按察使司有何特徵? 第3張

2、澄清地方吏治

國家的長治久安,需要地方政府的長期穩定,地力一宮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統治者。因而歷來統治者對地方官吏的管理特別重視。所以監察機關的監察尤爲重要,因爲監察機構的最主要功能是“肅紀綱,清吏治”,基本要求就是整頓百官。明朝統治者在地方實行獨具特色的監察體制:固定的按察使司監察、巡撫和總督定期巡查。按察司、巡按御史、督撫共同行使監察地方官吏權能,監察權力交叉行使,避免監察中出現漏洞。明朝統治者在前朝的基礎上對中央派往地方的監察機構進行改革和完善,設立了巡撫和督撫制度,從而使明朝對地方的監察作用遠遠超過以往。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出巡,自然而然權利特別大,對五品以上違法官員者可直接彈勃,報朝廷裁斷決,對六品及以下官員,可立馬捉拿訊問。按察司、巡按御史、督撫之間互相監督、各自行使職權,從而形成了明朝獨具特色的監察體制。從史實記載上看,這個體制在懲治吏治、防止貪污方面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明代提刑按察使司對現代法治建設的啓示

1、設立單獨的監督機關

按察使司是明朝地方上獨立的監察機關,它不受其它兩司的干涉。巡按御史雖隸屬於都察院,但從中央派到地方巡查,可以監察地方的二三品官員。都察院根據法律選任和管理監察官員,並且定期考覈這些官員。這些都是我們值得學習借鑑的地方。目前,我國的監督體系包括:共產黨的黨內監督、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督、人大的立法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檢察院系統的司法監督以及羣衆監督等社會監督。其中,專門的監督機構主要是:中央紀檢委、政府專門監察機關、檢察院的反貪局,三個機構。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監察機關很多,但缺少自己的獨立性和專門性。對於政府專門監察機關而言,要建立垂直領導的監察體制,增強行政機關的權利和地位。包括官員由上級機關直接指派,由上級部門直接撥付本機關經費,從而防止本機政府對本監察機關的干涉。賦予監察機關的獨立職權,從而增強監察工作的靈活性和主動性。避免其它機關的干涉,提高工作的效率,調動工作人

員的積極性。同時,我們在建立監察機關時,要充分重視監察人員的管理和任用程序。保證監察人員的素質和監察體制的運行。

明朝的按察使司制度是怎樣的?提刑按察使司有何特徵? 第4張

2、綜合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在按察使司制度的影響下,要綜合發揮人民的作用,要賦予廣大人民充分的監督權能,加強對於按察使司的司法和監察權能的監督,加強舉報制度的完善,保證言路暢通舉報有門,調動廣大人民羣衆的積極性。政府要加強信息公開力度,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人民羣衆要對政府的工作提出可行的意見和批評,保證公務人員的依法行政。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功能,將協助監察機關更好的行使監察權力。法律起到規範人們權利和義務的作用。因此,要學習和借鑑明代如何規範制定監察法規情況。對於監察人員的責任、義務、人員分配、權力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讓人民更好的履行監督權力,同時,制定專門的監督法來保障人民羣衆的監督權能,尊重和保障人權,將社會監督與專門機關監督有機的結合。通過完善監察立法和司法,促進監察機關各項工作的有效進行。

結語

明代由“何胡元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思想所構建的:以都察院——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爲主的由中央到地方監察體系,其不僅對明代“肅紀綱,清吏治”等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其對當代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法制體系的完善更是有很大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