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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官是幾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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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是中國古代地方司法官名。

 簡介

北宋初設於各路,主管所屬各州的司法、刑獄和監察,兼管農桑,其官署稱司,號“憲司”,京畿地區設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畿內縣鎮刑獄、治安、場務。南宋稱提點京畿刑獄。金設有提刑使,後改爲按察使。明清都在各省設提刑按察使。

 刑獄公事

宋慈、辛棄疾

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官是幾品官

  趙恆

 相關例子

史書記載,宋慈在廣東擔任“提刑官”時,屬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數年不能得到審理,他限期加以審理,八個月裁決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轄的州縣時,“雪冤禁暴”。他斷案重視獲取物證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以“檢驗”(獲取物證)乃“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栝”。(《洗冤集錄序》)他所寫的《洗冤集錄》被認爲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除了覆核、審理州縣的案件外,維持地方社會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職責。這包括剿除、捕獲盜賊以及鎮壓農民起義。例如,辛棄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時,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亂。

 作用

“提刑官”的設置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於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當然,熟悉地方事務並不代表就能夠盡職,關鍵還是“提刑官”自身的態度和對他們的監督,宋王朝是通過中央的監察官以及同級的其它監司官,對“提刑官”加以監督。

與南宋對峙的金朝,在“路”一級置有提刑按察司,類似宋代的提刑司,設按察使。元代沿襲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級置肅政廉訪司,設廉訪使。到了明代,在省級設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爲按察使司,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但按察使之上增設了巡撫一職,獨攬一省大權。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襲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後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