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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如果殺了人會面臨着什麼樣的刑罰?是何規定?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7.3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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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法律是非常嚴苛的。今天小編給你們帶來全新的解讀~

都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從古至今“殺人”都是刑罰之中的重刑,那麼古人犯了殺人罪之後,又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其實還要分情況,事因、結果、主從犯等都影響着最終的結果,我們以《大明律》爲例,來看看古人殺人之後將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對殺人罪有着極爲詳細的規定。

謀殺

1、致人身亡:主犯斬刑。從犯分兩種情況,一起動手的判絞刑;參與謀劃但沒有動手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2、傷而未死:主犯絞刑。從犯同樣分兩種情況,一起動手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參與謀劃但未動手的,杖一百,徒三年。

3、謀而未動:雖已謀劃,但還未曾商人的情況下,主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各杖一百。

只有一個例外,如果因殺人而得財物的,不分首犯從犯,全部斬刑。

謀殺制使或本管長官

明朝時期如果殺了人會面臨着什麼樣的刑罰?是何規定?

凡是殺死奉制命出使的官員,或百姓殺死本屬地的知府、知縣,或軍士殺死本管的指揮、千戶、百戶,或官吏殺死本部五品以上長官的。

1、致人死亡:不論主犯從犯,全部斬刑。

2、致人受傷:不論主犯從犯,全部絞刑。

3、未造成傷亡:不論主犯從犯,全部杖一百,流放兩千裏。

謀殺非本部長官,或百姓殺死本屬地知府、知縣以外官員,或官吏殺死本部六品以下長官者按謀殺罪論處。

親屬之間謀殺的

1、謀殺祖父母、父母或其他五服以內尊長的:致人死亡的全部凌遲處死,致人受傷或未造成傷亡的全部斬刑;

2、謀殺五服以外尊長的:致人死亡的全部斬刑,致人受傷的全部絞刑,未造成傷亡的杖一百,流放兩千裏。

3、尊長謀殺小輩的:致人死亡的依據鬥毆條例內尊長殺小輩的論罪,致人受傷的依據故意殺人罪減一等,未造成傷亡的減二等。

4、奴婢及僱工謀殺主人或主人五服以內親屬的,與子孫謀殺長輩同罪。

通姦殺人的

凡是妻妾與人通姦的,依據以下情況論斷。

1、姦夫姦婦全殺:當場抓獲姦夫姦婦,立即殺死者,無罪。

2、只殺死姦夫:姦婦依律斷罪,由丈夫自行嫁賣。

3、謀殺親夫的:妻妾因通姦而謀殺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親自殺死親夫,而姦婦不知情的,姦婦絞刑。

謀殺故夫父母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的,與謀殺舅姑同罪。

殺一家三人以上

凡殺死一家三人(包括奴婢)或肢解他人的,凌遲處死。妻子連坐,流放兩千裏。從犯全部斬刑。同時,沒收財產交給死者家屬。

以妖術迷惑他人,割下他人耳目臟腑等器官的

明朝時期如果殺了人會面臨着什麼樣的刑罰?是何規定? 第2張

凡犯此罪,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傷,首犯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併流二千里。

以牲畜或蠱毒殺人的

凡是以牲畜或蠱毒殺人、爲教令的,判處斬刑,財產收歸灌夫,妻子和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併流二千里。

如果蟲毒毒害一同居住之人,毒殺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女不知情的,不在流放之列。

如果里長之情而不舉報的,杖一百;不知者不連坐;告發者賞銀二十兩。

弱以鬼魅符書詛咒他人,意圖殺死他人,分別以謀殺罪論處。

鬥毆及故意殺人的

1、鬥毆殺人:不論是以拳腳,還是使用武器或其他物品,全部判處絞刑。

2、故意殺人:判處斬刑。

同謀且一起毆打他人,導致他人死亡的,導致致命傷的絞刑;同謀但沒有動手的,杖一百,流放前三千里。其他參與者各杖一百。

開玩笑殺人、誤殺、過失殺人的

凡是因玩笑殺人、誤殺、過失殺人的,以鬥毆殺傷人名論。

因謀殺而誤殺他人的,以故意殺人論。

丈夫毆打死有罪妻妾的

反妻妾因毆打、謾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被丈夫殺死的,殺人者杖一百。

若丈夫毆打、謾罵妻妾,導致其自盡身死的,無罪。

殺死子孫或奴婢、無賴的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殺死子孫或家主故意殺死奴婢、無賴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明朝時期如果殺了人會面臨着什麼樣的刑罰?是何規定? 第3張

弓箭傷人

凡是在城市有人居住的地方,放射弓箭或投擲磚石的,鞭笞四十;致人受傷的較鬥毆傷人減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車馬殺傷人

凡是無辜在街市、鎮店馳騁車馬,致人受傷的,較鬥毆傷人減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如果在鄉下無人曠野內馳騁車馬,致人死亡的,杖一百,並罰喪葬費十兩。

因公務極速馳騁而殺人者,以過失罪論處。

庸醫殺傷人

凡是庸醫爲他人用藥、鍼灸失誤,導致他人死亡的,責令別的醫生辨別,如果不是故意殺人的,以過失殺人論處,並不許再行醫。

如果故意因治療疾病而獲取財物的,最終致人死亡的,殺人者處斬。

獵戶因陷阱殺人

凡是獵戶在山野之間製作陷阱或安置獸夾等物,不立望杆或抹眉小索的,鞭笞四十;致人受傷的以鬥毆傷人減兩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徒三年,並追徵喪葬費十兩。

威逼他人致死

凡是因事威逼他人致死的,杖一百。

如果官吏、公差派遣他人,不是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的,杖一百,並追徵喪葬費十兩。

如果威逼親人、尊長致人死亡的,絞刑。

弱因姦淫、搶劫、盜竊而威逼致人死亡的,斬刑。

明朝時期如果殺了人會面臨着什麼樣的刑罰?是何規定? 第4張

尊長被人殺死,私自解決的

凡是祖父母、父母或丈夫家長被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僱工,私下與他人講和的,杖一百,徒三年;年齡幼小的,杖八十,徒兩年。

晚輩被他人所殺,而尊長私下與他人議和的,減一等。

弱妻妾子孫或子孫之媳或奴婢、僱工被殺,而家主與他人私下議和的,杖八十,接受財物的,以盜竊罪論處。

其他人私和人命的,杖六十。

知他人殺人而不阻止的

凡是知道他人打算殺害他人,而不進行阻擋、救護或他人被害之後不告發的,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