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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治:南書房是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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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與國歌

清朝政治:南書房是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清朝沒有法定的國旗與國歌。近代以後,隨着與西方國家的交往,逐漸引入西方國家的一些概念,其中就包括國旗與國歌。光緒十四年(1888年),清政府認定“黃底藍龍戲紅珠圖”(即俗稱的清朝“黃龍旗”)爲大清國旗。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初,清朝曾先後使用《普天樂》、《李中堂樂》、《頌龍旗》作爲半官方國歌或代國歌。直到1911年,清政府定《鞏金甌》爲正式國歌,由於辛亥革命爆發,《鞏金甌》後來沒有流行開來。

 決策機關

  南書房

康熙十六年(1677年)設立南書房,起初是爲了與翰林院詞臣們研討學問,吟詩作畫而設。由於南書房“非崇班貴檁、上所親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嚴密控制的一個核心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這使南書房“權勢日崇”。南書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同時將外朝內閣的某些職能移歸內廷,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軍機處

雍正七年(1729年),清軍在西北與準噶爾蒙古激戰,爲及時處理軍報雍正帝始設軍機房,雍正十年改稱軍機處。乾隆帝即位後安排數位“總理事務王大臣”進入軍機處,故改名總理事務處。乾隆二年(1737年)乾隆服滿親政,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自請罷職,恢復軍機處名稱,自此遂成定製,軍機處成爲直接對皇帝負責的核心權力機構,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幾乎可忽略不計,政治權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爲清代中央集權制度的頂峯。直至宣統三年(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佈成立“責任內閣”,軍機處廢止。

  責任內閣

宣統三年四月初十(1911年5月18日),清政府宣佈廢除軍機處,實行內閣制,任命內閣總理大臣和諸大臣組成內閣。由慶親王奕劻組成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內閣。然而,由於內閣成員中過半數爲皇族或滿人,時人譏之爲“皇族內閣”。該內閣在辛亥革命後倒臺,由袁世凱組成的新內閣所取代。

執行機關六部(吏、戶、禮、兵、刑、工)爲清朝最高執行機關,各部長官 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以前尚書均由滿人擔任,順治元年(1644年)規定尚書及侍郎滿、漢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都察院。清朝官員等級分“九品十八級”,每等有正從之別,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於從九品。

  刑律

順治四年(1647年)《大清律例》編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襲《明律》的內容。後經康熙、雍正兩朝屢次增刪,並於雍正五年公佈。但清朝最經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胡林翼說:“《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大清律》還表現出民族歧視和壓迫的特色。滿人、漢人在法律上不平等。清廷對各少數民族地區還有各種特訂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維吾爾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強對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統治。光緒三十三年修訂法律館“專以模範列強”爲宗旨,制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總則、分則兩編,主刑、從刑兩類;並制定了有關國交、選舉、交通、通訊等方面的犯罪條款,確立了緩刑、假釋的制度。在新刑律頒行前,修訂法律館刪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現行刑律》作爲過渡,於宣統二年頒行。現行刑律頒行不久,清朝即覆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條款被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所援用。

  文字獄

清朝雖依靠武力開疆擴土,但在人文精神上比明朝確有了很大退步。清初和中期,推行民族牢獄式的統治,爲震懾反清勢力打壓漢人反清復明運動與防止散播不利皇帝的消息,維護清政府封建統治,屢興文字獄以控制士大夫的思想。文字獄之案件常是無中生有,小人造謠所爲。其特徵是:罪狀由權力人物對文字的歪曲解釋而起,證據也由權力人物對文字的歪曲解釋而成。一個單字或一個句子一旦被認爲誹謗元首或諷刺政府,即構成刑責。較大規模的文字獄甚至可以牽連成千上萬人受害。柳詒徵稱:“前代文人受禍之烈,殆未有若清代者。故雍乾以來,志節之士,蕩然無存。……稍一不慎,禍且不測。”

順治四年(1647年),發生第一起文字獄“函可案”。一位法號函可的和尚因藏有“逆書”《變記》而被逮捕,後來流放到瀋陽。順治末年又發生莊廷鑨明史案,並驚動朝廷中的輔政大臣鰲拜等人。清朝諸例文字獄中,有名的有康熙時期的南山案、雍正時期的查嗣庭試題案和呂留良案等。清朝歷史中,順治、康熙時期的“文字獄”還只是個別現象,到雍正時則成爲一種普遍的“制度”。在文字獄浪潮中表現得最爲瘋狂的則是乾隆,共發生一百三十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