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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 雅克·盧梭名言 讓 雅克·盧梭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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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雅克·盧梭,法國十八世紀啓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啓蒙運動代表人物之一,出生於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逝世,代表作品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論科學與藝術。

生平

盧梭1712年6月28日生於瑞士日內瓦一個流亡的法國新教徒家庭,母親在他出生幾天後就去世了,父親是一位鐘錶匠,在盧梭10歲時因與人發生訴訟糾紛而離家出走,他從此便失去了家庭的教養和溫暖,走上了流浪的人生旅途。

讓 雅克·盧梭名言 讓 雅克·盧梭作品

  圖盧梭的關係圖譜

惡劣的環境使盧梭沾染了許多惡習,也使他了解到了民衆的疾苦。他當過乞丐、學徒、僕役和管家,在20歲左右纔開始涉獵各個門類的知識,閱讀了貝爾、笛卡爾、洛克、萊布尼茨、孟德斯鳩和伏爾泰的著作。

1742年盧梭來到巴黎,先後結識了孔狄亞克和狄德羅等啓蒙思想家,成爲啓蒙運動陣營的重要成員。1749年初他開始爲狄德羅、達朗則只主編的《百科全書》撰寫詞條。同年,盧梭的論文《論科學和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敦風化俗》獲得了第戎科學院徵文獎,第一次提出了自然與文明對立的思想。

1755年他的第二篇論文《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出版,進一步發揮了有關的理論。盧梭由此蜚聲文壇,成爲法國著名的作家和思想家之一,也因此與啓蒙思想家們發生了矛盾,以至於人們常常不把他看做是啓蒙運動的成員。此外,由於盧梭和百科全書派人士後來意見不合,使得《愛彌兒》一書出版,法國及整個歐洲掀起一片反盧梭浪潮,從此盧梭開始逃亡生活。

在被迫逃亡可能被捕的情形下,他靠着盧森堡公爵及狄康德親王的協助下,逃到了紐沙特,是瑞士的一個邦,且受普魯士的保護。他的保護者協助他的逃亡,讓他被禁的書以其他著作的名義,配上假的書名及封面,在法國出版。他在Môtiers城中尋得基思男爵的保護,他是腓特烈二世的地方代表,也是開明專制的擁護者。盧梭在Môtiers寫了科西嘉憲法 。

1761年至1763年,盧梭接連發表了《新愛洛伊斯》、《社會契約論》和《愛彌爾,或論教育》等三部著作。

盧梭在Môtiers的住處在1765年9月6日被丟擲石頭,因此盧梭和休謨到英國避難。盧梭和女友戴萊斯·雷瓦索都不懂英文,也沒有結交朋友。盧梭的情緒不太穩定,心理健康大幅的下降,開始出現偏執的幻想,認爲休謨和其他人反對他,休謨在給朋友的信中提及“他顯然是瘋了。”

盧梭在1770年以前禁止進入法國,但他在1767年曾用假名進入法國。1768年時他和戴萊斯·雷瓦索結婚,之前他一直稱戴萊斯·雷瓦索爲他的“管家”。戴萊斯·雷瓦索不識字,但廚藝很好,這是他們共同的興趣之一。

1770年時盧梭和泰雷茲允許進入法國,但不允許出版著作。盧梭的《告解錄》是在他死後四年才部分出版。在他死後他的作品才陸續出版。

1772年時盧梭受邀爲波蘭立陶宛的新憲法提供建議,因此他寫了《 論波蘭政府 》這也是他最後的政治作品。他在1776年完成了《對話錄》,開始寫作《一個孤獨漫步者的遐想》。他除了寫作外,也複製音樂,研究植物學。

晚年盧梭有《山中書簡》、《懺悔錄》、《對話錄——盧梭論讓·雅克》和《漫步遐想錄》等自傳性著作,記載了他一生坎坷的生活經歷和思想發展的軌跡,表達了他晚年因顛沛流離的生活而對人生的特殊理解和感悟。

1778年7月8日,盧梭在孤寂中離開了人世。

哲學思想

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以自然法理論爲基礎、揭示了“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之間的矛盾。在他看來,要解決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問題,首先必須回溯到人類的“自然狀態”,以展示人的本性,由此才能說明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所在。當然,要從現代人身上追溯人的原始狀態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這種“自然狀態”也許從來就不曾存在,所以當我們分析這種狀態的時候,與其說是歷史的事實,不如說是某種邏輯上的“假設”。於是,盧梭使用抽象的分析方法,把“人所形成的人”即社會人與自然人加以比較,將剔除人的社會性之後所剩下的東西看做人的自然本性,由此來研究決定人的本性的自然規律,說明人類社會的基礎和不平等的起源。

按照盧梭的分析,處在“自然狀態”中的自然人或野蠻人是孤獨的,相互之間沒有交往和聯繫,因而不需要語言;兩性的結合是完全偶然的,沒有固定的居所,不存在家庭;沒有農業和工業,沒有戰爭,除了生理上的差異而外彼此自由平等,因而處在和平狀態之中。這樣的野蠻人的全部慾望表現爲肉體的需要,這就是食物、交媾和休息。在自然人的心靈中有兩個最原始的原則:自我保存和憐憫。自然法的一切準則都是從這兩個原則產生出來的。人類在不知道社會、私有制和家庭,因而沒有“你的”和“我的”的觀念的狀態下度過了許多世紀。“在這種狀態中,既無所謂教育,也無所謂進步,一代一代毫無進益地繁衍下去,每一代都從同樣的起點開始。許多世紀都在原始時代的極其粗野的狀態中度了過去,人類已經古老了,但人始終還是幼稚的。”

人類後來之所以從平等的“自然狀態”進入了不平等的“社會狀態”,是因爲他有一種獨特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因此,自然人具有理性、文明、語言、社會生活、道德和進步的潛在能力。動物僅僅服從於自然惟一的支配,人則由於這種能力而具有“自由主動者的資格”。當然,這種“自我完善化”能力只是人類進入“社會狀態”的可能性,他自已是不能自發地發展起來的,必須藉助於許多外部原因的偶然會合,才能使這種可能性成爲現實。由於生存所迫,入們發展了不同的技能,學會了使用火,原本離羣索居的個人之間增加了接觸,形成了語言,智力越來越發達了,人們也開始定居下來,結成了家庭。更重要的是,導致人類不平等的根源,即私有制終於產生了。

“使人文明起來,而使人類沒落下去的東西,在詩人看來是金和銀,而在哲學家看來是鐵和穀物。”私有制是人類“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必然結果,而引起這一變革的則是冶金術和農業。土地的耕種勢必引起土地的分配,首先是勞動使人擁有了土地產品的權利,然後就擁有了土地本身。“誰第一個把一塊地圈起來並想到說: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頭腦十分簡單的人居然能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者。”當然,私有觀念並不是突然之間在人類思想中憑空產生的,一定要取得了很大的進步,獲得了許多技能和知識,才能最後達到這一自然狀態的終點。總之,正是由於私有制的產生,人類從此便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狀態陷入了沒有自由和平等的社會痛苦之中。

盧梭關於私有制是人類不平等的根源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他認爲私有制並不是天賦的自然權利,而是歷史的產物,它是人類一切災難痛苦的罪魁禍首。然而在他看來,正是由於私有制是文明社會的基礎,而我們又不可能重新退回到自然狀態之中去,所以私有制是不可能被消除的,我們只能限制和約束它。

由此出發,盧梭描述了人類社會不平等的發展階段。

社會不平等的發展階段

在人類中有兩種不平等,一種是自然不平等即生理上的不平等,一種是社會不平等即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人與人之間的自然差異在自然狀態下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社會狀態下,不僅社會不平等,即使是自然不平等,也得到了巨大的發展。如前所述,私有制是文明社會的開端,一切社會發展的基礎,而社會發展的結果就是社會不平等的產生和深化。社會不平等的發展過程分爲三個階段:法律和私有財產權的設定是第一階段;官職的設置是第二階段;合法的權力變成專制的權力則是第三也是最後階段。

第一階段是私有制的產生。私有財產的出現使原來微不足道的自然差異在勞動中產生了不同的結果,有些人富了,有些人則難以維持生活。土地很快被瓜分完畢,大多數人成了沒有土地的窮人。於是,富人與窮人便有了不同的性格:富人只想保持自己的財產,統治、掠奪和奴役窮人;而沒有土地的窮人則基於自然權利把自己的需要看做是對他人財產的權利,他們被迫不是接受就是掠奪富人的財產。由此,一方面產生了統治和奴役的關係,另一方面產生了暴力和掠奪的關係,社會陷人了可怕的戰爭狀態。

富人覺得這場戰爭對自己不利,終於想出了一個最深謀遠慮的計劃。他們對窮人說:“咱們聯合起來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壓迫,約束有野心的人,保證每個人都能佔有屬於自己的東西。因此,我們要創立一種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遵守的維護公正與和平的規則。這種規則使強者和弱者同樣盡相互間的義務,以便在某種程度上,補償命運的不齊。”就這樣富人欺騙窮人訂立契約,建立了國家政權。終於,富人對窮人的統治被合法地確立起來,他們的財產受到了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這就是不平等發展的第二階段。

人們訂立社會契約,建立公共權力和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社會安定。但是,由於法律鞏固了所有權,使巧取豪奪變成了合法的權利,結果是富人獲得了新的統治力量。隨着政治法律制度的發展,權力逐漸被固定下來,人們開始將公共權力託付給私人,這就爲個人將國家佔爲己有創造了條件。政府腐化敗壞的結果是合法權力變成了專制權力,統治者把自己看做主人,而將臣民看做是奴隸,這就是不平等發展的第三階段。

於是,伴隨着人類文明進步的是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遍的道德墮落。“這裏是不平等的頂點,這是封閉一個圓圈的終極點,它和我們所由之出發的起點相遇。在這裏一切個人所以是平等的,這是因爲它們都等於零。臣民除了他自己的意志以外沒有別的法律;君主除了它自己的慾望以外,沒有別的規則。”物極必反,事物總是向對立面轉化,人民必將以同樣的乎段來還報暴君。暴君一當他被驅逐的付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絞殺或廢除暴君爲結局的起義行動,與暴君們前一日任意處理巨民生命財產的行爲是同樣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盧梭關於社會不平等發展階段的分析中滲透着深刻的辯證法思想,得到了恩格斯的高度評價。

社會契約論

自由和平等是盧梭社會政治哲學的最高目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探討了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所關注的則是如何實現社會平等的問題。由於人類不可能迴歸平等的自然狀態,所以盧梭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在社會秩序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着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

在盧梭看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爲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怎麼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爲合法的?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盧梭的目的是尋找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以往以犧牲人的自由平等爲代價的社會契約。

像近代政治思想家們一樣,盧梭認爲構成一切權利的基礎的社會秩序並非源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自然與暴力都不能成爲合法權利的基礎,契約纔是“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所以,社會契約是合法權利和止常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條件和前提。我們可以設想,當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超過了個人所能應付的界限的時候,這種原始狀態就不可能繼續下去了,人類只有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克服這些障礙。若要想既保存自己又不妨害自身,就必須“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因此,合理的社會契約其要旨就在於“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由於這種轉讓的條件對每個人都是同樣的,因而每個人並沒有把自己奉獻給任何人,反而從所有訂約者那裏獲得了自己轉讓給他們的同樣的權利,所以每個人在訂約後仍然只是服從自己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樣自由。

這樣的社會契約可以簡化爲一句話:“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爲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謂“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從作爲個人意志的總和的“衆意”中除掉相異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遠是公正的。“公意”在具體政洽實踐中表現爲法律。法律就是作爲立法者的全體人民對作爲臣民的全體人民所作的規定。所以,法律不僅保障公民的權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惟有服從人們爲自己制定的法律,纔是自由”。因此,“我們無須再問應該由誰來制定法律,因爲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爲;······也無須問法律是否會不公正。因爲沒有人會對自己本人不公正;更無須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爲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

於是,這一契約行爲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和集體的“共同體”,即由全體個人的結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做“城邦”,現在稱爲“共和國”。共和國的主權即最高權利屬於全體人民。在人民主權的國家中,每個人都具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雙重身份,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在此只有相對的意義。盧梭反對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關於權力分立的學說,主張人民主權至高無上因而不可分割。爲了使社會契約不至於成爲一紙空文,其中蘊含着這樣的規定、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強追它服從,對盧梭來說、這就等於說“迫使他自由”。在近代思想史上,盧梭既不贊成專制制度,也不贊成君主立憲制度,而是獨樹一幟地擁護民主共和國。在他看來,只有在這樣的社會契約之下,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所發生的變化纔是合理的,“在他們的行爲中正義代替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雖然在社會狀態下人失去了許多自然的東西,但是卻使人們從中得到了巨大的收穫,從一個愚昧的侷限的動物一變而成爲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個真正的人。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社會契約不但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生理上的不平等,從而實現了人與人之問的真正的平等。

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激烈地批判了現存的社會狀態,表現出了一種迴歸自然的傾向。然而他也意識到,人類實際上是不可能再回到自然狀態之中去的。於是,他在《社會契約論》中尋找一種在進入社會狀態的時候不至於喪失自由和平等的社會契約,他自認爲找到了,這就是人民主權的民主共和國。也正是因爲如此,盧梭成了法國大革命雅各賓派的思想導師。在這個問題上,康德似乎比盧梭清醒。按照他的觀點,盧梭幻想將立法與守法統一起來從而實現真正自由的政治理想是不可能成爲現實的,我們最好把它當做一種道德理想。

盧梭還是一位有爭議的思想家,例如有人將他看做是反對啓蒙運動的浪漫主義運動之父,亦視之爲現代專制主義的創始人。的確,雖然盧梭通常被看做是18世紀法國啓蒙運動的重要思想家,但是在他與其他啓蒙思想家之間確實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正當啓蒙思想家們爲理性、文明、科學和進步而高唱讚歌之時,盧梭卻敏銳地覺察到了現代社會所隱含的危險,他將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對立起來,揭示了自然與文明之間、道德與理性之間的深刻矛盾。盧梭的這些思想不僅啓發了康德,使之更加自覺、深入地開始了對啓蒙主義的反思,而且直到今天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主要著作

《 論科學與藝術 ( 法語 : Discours sur les sciences et les arts ) 》(1749)

《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 法語 : Discours sur l'origine et les fondements de l'inégalité parmi les hommes ) 》(1755)

《 新愛洛漪絲 ( 法語 : Julie ou la Nouvelle Héloïse ) 》(1761)

《社會契約論》(《民約論》)(1762)

《愛彌兒》(1762)

《 山中書簡 ( 法語 : Lettres écrites de la montagne ) 》(1763)

《懺悔錄》(1788)

《植物學通信》

《一個孤獨散步者的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