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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簡介 四等人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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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是元朝實行的民族歧視政策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爲統治民族列爲第一等級。

“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員爲清朝寫史。雖然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代實行過四等人制的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漢人和南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僅有如呂文煥史天澤、賀惟一等個別漢人高官。

從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權,而漢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舉上其實根本沒有區別,漢人可能在選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員時,獲得信任相對較多,會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優勢。

 說法來源

迄今爲止能找到的元朝實行四等人制的說法來源於清朝末年屠寄的《蒙兀兒史記》,屠寄認爲元朝社會民族界限嚴格分爲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個等級。在清末民初時期,由於受到西方民族主義思潮的影響,元代四等人制度被廣泛引用,並且被寫進了當時的歷史教科書,如史學家錢穆的《國史大綱》和范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等。

四等人劃分

四等人制簡介 四等人制的影響

  四等人劃分

元朝政府雖沒有組織過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別活動,但卻將不同時間所征服的地域人羣籠統劃分爲四個羣體: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以“色目”一詞有時指西域人,有時也指蒙古人。日本學者旁公田善之認爲在元代戶籍制度上並沒有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個並列的分類方式。

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劃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爲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爲“自家骨肉”,享有各種特權。

第二等爲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劃入色目人。

第三等漢人,概指北方漢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漢人和少數民族。大體是指原南宋統治下的漢族人。

蒙思明將等級大致分爲兩等:蒙古、色目人爲一等,漢人、南人爲第二等。

 學者研究

中國歷史學家白壽彝認爲,元朝政府並沒爲四等人的劃分頒佈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忽必烈在位時期,這種民族分化政策已經基本形成,其後構成元王朝統治秩序的一個很大特點。

中國歷史學家劉浦江指出,《元史》、《明太祖實錄》以及朱元璋等反元勢力也均從未提及“四等人制”,而且明朝初期士人諸儒亦無“夷夏之別”以及“民族大義”的思想。

日本史學家杉山正明亦指出被認爲是排擠到最下層的南人並未看到遭受到特別殘酷虐待的事實,也有一般蒙古人窮途潦倒賣妻求生出賣勞動力的事例。在政治方面,他也指出現實中的元代中國就算沒有科舉,也有相當人數的漢人官僚,既有相當人數的高級官僚升至宰相以及大臣等級者也不在少數。

日本學者船田善之在《色目人與元代制度、社會―重新探討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劃分的位置》一文中指出:

“色目人”是漢語詞彙,在同時期的蒙古語及其他非漢語史料中找不到相當於色目人的詞彙或概念,在蒙古史料中可見到畏吾爾、欽察等各個民族及部族名,但還未見到把這些廣泛的諸族總括起來的記述;

元代許多高級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當,這不是四等而是“根腳(社會出身)”的反映。史料記述元朝的長官應是由蒙古人擔任,但都不能說明色目人的地位比漢人和南人高。

中國北京大學歷史繫系主任張帆指出,元朝並沒有就“四等人制”做過明確和系統的規定,“四等人制”只是一個籠統的原則,並非剛性規定,又認爲將“四等人制”稱爲“四圈人制”會更恰當一些:“不管叫做“四等人制”還是“四圈人制”,元朝都沒有正面規定,只能說大概有這麼個原則。對某些數量較小的人羣,有時政府也搞不清到底應該把他們歸入哪一等或哪一圈。比如元朝中期有一個女真人的案子,從地方官府到中央有關部門,都不知道他應該算色目人,還是算漢人。查了半天文件,才確定該女真人歸屬於漢人。還有高麗人,和漢人在文化上類似,元朝把他們與漢人同等看待,高麗人就很不滿,認爲自己怎麼着也應該算色目人。他們這個想法,到最後元朝也沒同意,但畢竟說明還是有變化的空間……,從前金庸先生來北大訪問,我有幸見到他,他就問我這個問題,說“四等人制”到底是哪年頒佈的?怎麼查也查不到。確實查不到,因爲就沒有頒佈過。”

爭議

四等人制簡介 四等人制的影響 第2張

  元典章

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現如今學術界的公論,而迄今爲止並沒有發現任何元代有把臣民明確劃分爲四等的法令和史料,這也是學術界的公論。

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民國時期出版的《蒙兀兒史記》。屠寄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

元朝的法律雖然爲蒙古、色目人規定了許多特權,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處橫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貴族,而廣大蒙古、色目勞動人民與漢族勞動人民一樣,過着受壓迫剝削的生活。貧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販賣到異鄉和海外當奴隸的,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也屢見不鮮。

“色目人”一詞對應的蒙古語是合裏·亦兒堅(qariirgen])。色目人的範疇由法律規定、社會習俗和文化背景的差異而產生。在戶籍制度上雖沒有劃分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四個並列的分類方式,但法律上作爲不同民族的劃分仍是有的。船田善之認爲元代在戶籍,收攏外來的戶(僑寓戶、北人戶)是爲了確保賦稅及處理糾紛、犯罪等問題,與“約會”有很大關係,這種戶籍制度是“集團主義”的表現。

四等人制在所謂用人行政上也是有問題的。漢人擔任的總管和蒙古人擔任的達魯花赤品佚相同、俸祿相同,比色目人充當的同知還要高一級。而達魯花赤負責監督,並沒有什麼特權。在元代的中央要員裏,漢人南人的比例確實較少。主要因爲“根腳”而產生的一種民族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