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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羨歸公制度的意思 耗羨歸公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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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羨歸公(火耗歸公),中央統一耗損比例來徵收賦稅。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爲由,多徵錢銀。

簡介

雍正二年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爲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爲。

此舉集中了徵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耗羨歸公制度的意思 耗羨歸公制度的影響

  雍正帝推行火耗歸公

 主要內容

耗羨歸公是清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徵銀兩。

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爲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徵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徵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