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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第四回:咬舌扣喉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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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又名《龍圖公案》,全名爲《京本通俗演義包龍圖百家公案全傳》,也稱《龍圖神斷公案》,明代的公案小說,全書十卷,作者安遇時,書中講述了包拯破案的故事,該書是中國古代文學三大公案小說之一,影響較大。小說的基本內容是歌頌包公的,作者在書中塑造了一個秉公執法、清正廉明、爲民除害的清官形象。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第四回 咬舌扣喉

話說山東袞州府曲阜縣,有姓呂名毓仁者,生子名如芳,十歲就學,穎異非常。時本邑陳邦謨副使聞 知,憑其子業師傅文學即毓仁之表兄爲媒,將女月英以妻如芳,冰議一定,六禮遂成。越及數年,毓仁敬請 表兄傅文學約日完娶,陳乃備妝奩送女過門,國色天姿,人人稱羨。學中朋友俱來慶新房,內有吏部尚書公 子朱弘史,是個風情澆友。自夫婦合巹之後,陳氏奉姑至孝,順夫無違。豈期喜事方成,災禍突至,毓仁夫 婦雙亡,如芳不勝哀痛。守孝三年,考入黌宮,聯捷秋闈,又產麟兒,陳氏因留在家看顧,如芳功名念切, 竟別妻赴試。陡遇倭警,中途被執。惟僕程二逃回,報知陳氏,陳氏痛夫幾絕,父與兄弟勸慰乃止。其父因 道:“我如今赴任去急,慮汝一人在家,莫若攜甥同往。”陳氏道:“爺爺嚴命本不該違,奈你女婿鴻雁分 飛,今被擄去,存亡未知,只有這點骨血,路上倘有疏虞,絕卻呂氏之後。且家中無主,不好遠去。”副使 道:“汝言亦是。但我今全傢俱去,只汝二位嫂嫂在家,汝可常往,勿在家憂悶成疾。”副使別去。陳氏凡 家中大小事務,盡付與程二夫妻照管,身旁惟七歲婢女叫做秋桂伏侍,閨門不出,內外凜然。不意程二之妻 春香,與鄰居張茂七私通,日夜偷情。茂七因謂春香道:“你主母青年,情慾正熾,你可爲我成就此姻 緣。”春香道:“我主母素性正大,毫不敢犯,輕易不出中堂。此必不可得。”茂七復戲道:“你是私心, 怕我冷落你的情意,故此不肯。”春香道:“事知難圖。”自此,兩人把此事亦丟開不提。

包公案第四回:咬舌扣喉

且說那公子朱弘史。因慶新房而感動春心,無由得入。得知如芳被擄,遂卜館與呂門相近,結交附近的 人,常常套問內外諸事,倒象真實憐憫如芳的意思。不意有一人告訴:“呂家世代積德,今反被執,是天無 眼睛。其娘子陳氏執守婦道,出入無三尺之童,身旁惟七歲之婢,家務支持盡付與程二夫妻,程二毫無私 意,可羨可羨。”弘史見他獨誇程二,其婦必有出處。遂以言套那人道:“我聞得程妻與人有通,終累陳氏 美德。”其人道:“相公何由得知”我此處有個張茂七,極好風月,與程二嫂朝夕偷情。其家與呂門連屋, 或此婦在他家眠,或此漢在彼家睡,只待丈夫在莊上去,就是這等。”弘史心生計道:我當年在他家慶新房 時,記得是裏外房間,其後有私路可入中間。待我打聽程二不在家時,趁便藏入裏房,強抱奸宿,敢不美 哉。計較已定。次日傍晚,知程二出去,遂從後藏入已定。其婦在堂喚秋桂看小官,進房將門扣上,脫衣將 洗,忽記起裏房透中間的門未關,遂赤身進去,關訖就洗。此時弘史見雪白身軀,已按納不住。陳氏浴完復 進,忽被緊抱,把口緊緊掩住,弘史把舌舔入口內,令彼不能發聲。陳氏猝然遇此,舉手無措,心下自思 道:“身已被污,不如咬斷其舌,死亦不遲。遂將弘史舌尖緊咬。弘史不得舌出,將手扣其咽喉,陳氏遂 死。弘史潛跡走脫,並無人知。

移時,小兒啼哭,秋桂喊聲不應,推門不開,遂叫出春香,提燈進來,外門緊閉,從中間進去,見陳氏 已死,口中出血,喉管血蔭,袒身露體,不知從何致死。乃驚喊,族衆見其婦如此形狀,竟不知何故。內有 吳十四、吳兆升說道:“此婦自來正大,此必是強姦已完,其婦叫喊,遂扣喉而死。我想此不是別人,春香 與茂七有通,必定是春香同謀強姦致死。”就將春香鎖釦伴死,將陳氏幼子送往母家乳哺。

次日,程二莊上回來,見此大變,究問緣由,衆人將春香通姦同謀事情說知。程二即具狀告縣:

告爲強姦殺命事:極惡張茂七,迷麴櫱爲好友,指花柳爲神仙。貪妻春香姿艾,乘身出外調奸,恣意橫 行,往來無忌。本月某日,潛入臥房,強抱主母行奸,主母發喊,剪喉殺命。身妻喊驚鄰甲共證。滿口血 凝,任挽天河莫洗;裸形牀上,忍看被垢屍骸。痛恨初奸某妻,再奸主母;奸妻事小,殺主事大。懇準正法 填命,除惡申冤。上告。

包公案第四回:咬舌扣喉 第2張

當時知縣即行相驗。只見那婦人屍喉管血蔭,口中血出。令僕將棺盛之。帶春香茂七一干人犯鞠問。即 問程二道:“你主母被強姦致死,你妻子與茂七通姦同謀,你豈不知情弊?”程二道:“小的數日往莊上收 割,昨日回來,見此大變,詢問鄰族吳十四、吳兆升說,妻子與張茂七通姦,同謀強姦主母,主母發喊,扣 喉絕命。小的即告爺爺臺下。小的不知情由,望爺爺究問小的妻子,便知明白。”縣官問春香道:“你與張 茂七同謀,強姦致死主母,好好從直招來。”春香道:“小婦人與茂七通姦事真,若同謀強姦主母,並不曾 有。知縣道:“你主母爲何死了?”春香道:“不知。”官令拶起,春香當不起刑法,道:“爺爺,同謀委 實沒有,只茂七曾說過,你主母青年貌美,教小婦人去做腳。小婦人道,我主母平日正大,此事畢竟不做。 想來必定張茂七私自去行也未見得。”官將茂七夾起問道:“你好好招來,免受刑法。”茂七道:“沒 有。”官又問道:“必然是你有心叫春香做腳,怎說沒有此事?”當時吳十四、吳兆升道:“爺爺是青天, 既一事真,假事也是真了。”茂七道:“這是反奸計。爺爺,分明是他兩個強姦,他改做小的與春香事情, 誣陷小的。”官將二人亦加刑法,各自爭辨。官復問春香道:“你既未同謀,你主母死時你在何處?”春香 道:“小婦人在廚房照顧做工人,只見秋桂來說,小官在那裏啼哭,喊叫三、四聲不應,推門又不開,小婦 人方纔提燈去看,只見主母已死,小婦人方喊叫鄰族來看,那時吳十四、吳兆升就把小婦人鎖了。小婦人想 來,畢竟是他二人強姦扣死出去,故意來看,誣陷小婦人。”官令俱各收監,待明日再審。次日,又拿秋桂 到後堂,官以好言誘道:“你家主母是怎麼死了?”秋桂道:“我也不曉得。只是傍晚叫我打水洗浴,叫我 看小官,他自進去把前後門關了。後來聽得腳聲亂響,口內又象是說不出,過了半時,便無聲息,小官才 啼,我去叫時他不應,門又閉了。我去叫春香姐姐拿燈來看,只見衣服也未穿,死了。”官又問:“吳十 四、吳兆升常在你家來麼?”秋桂道:“並不曾來。”又問:“茂七來否?”秋桂道:“常在我家來,與春 香姐姐笑。”官審問詳細,取出一干人犯到堂道:“吳某二人事已明白,與他無干。茂七,我知道你當初叫 春香做腳不遂,後來你在他家稔熟,曉得陳氏在外房洗浴,你先從中間藏在裏房,俟陳氏進來,你掩口強 奸,陳氏必然喊叫,你恐怕人來,將咽喉扣住死了。不然,他家又無雜人來往,哪個這等稔熟?後來春香見 事難出脫,只得喊叫,此乃掩耳盜鈴的意思。你二人的死罪定了。”遂令程二將棺埋訖,開豁鄰族等衆,即 將行文申明上司。程二忠心看顧小主不提。

越至三年時,包公巡行山東曲阜縣,那茂七的父親學六具狀進上:

訴爲天劈奇冤事:民有枉官爲申理,子受冤父爲代白。梟惡程二,主母身故,陷男茂七姦殺,告縣慘刑 屈招。泣思奸無捉獲,指奸惡妻爲據;殺不喊明,駕將平日推原。伊妻奸不擇主,是夜未知張誰李誰;主母 死無證據,當下何不扭住截住?惡欲指鹿而爲馬,法豈易牛而以羊。乞天鏡。照飛霜。詳情不雨,盆下銜 恩。哀哀上訴。

包公案第四回:咬舌扣喉 第3張

包公準狀。次日,夜閱各犯罪案,至強姦殺命一案,不覺精神疲倦,蒙睡去。忽夢見一女子似有訴冤之 狀。包公道:“你有冤只管訴來。”其婦未言所以,口吟數句而去道:“一史立口阝人士,八厶還誇一了 居。舌尖留口含幽怨,蜘蛛橫死恨方除。”時包公醒來,甚是疑惑,又見一大蜘蛛,口開舌斷,,死於卷 上。包公輾轉尋思,莫得其解。復自想道:“陳氏的冤,非姓史者即姓朱也。次日,審問各罪案明白,審到 此事,又問道:“我看起秋桂口詞,他家又無閒人來往,你在他家稔熟,你又預託春香去謀奸,到如今還訴 什麼冤?”茂七道:“小的實沒有此事,只是當初縣官做殺了,小的有口難分。今幸喜青天爺爺到此,望爺 爺斬斷冤根。”包公復問春香,亦道:“並無此事,只是主母既死,小婦人分該死了。”包公乃命帶春香出 外聽候,單問張茂七道:“你當初知陳氏洗浴,藏在房中,你將房中物件一一報來。”茂七道:“小的無此 事怎麼報得來?”包公道:“你死已定,何不報來!”茂七想道:“也是前世冤債,只得妄報幾件。”他房 中錦被、紗帳、箱籠俱放在牀頭。”包公令帶春香進來,問道:“你將主母房中使用物件逐一報來。”春香 不知其意,報道:“主母家雖富足,又出自宦門,平生只愛淡薄,福生帳、布被、箱籠俱在樓上,裏房別無 他物。”包公又問:“你家親眷並你主人朋友,有姓朱名史的沒有?”春香道:“我主人在家日,有個朱吏 部公子相交,自相公被擄,並不曾來,只常年與黃國材相公在附近讀書。”包公發付收監。次日觀風,取弘 史作案首,取黃國材第二。是夜閱其卷,復又夢前詩,遂自悟道:“一史立口阝人士,一史乃是吏字,立口 阝是個部字,人士乃語詞也。八厶乃公字,一了是子字。此分明是吏部公子。舌尖留口含幽怨,這一句不會 其意。蜘蛛橫死恨方除,此公子姓朱,分明是蜘蛛也。他學名弘史,又與此橫死聲同律;恨方除,必定要問 他填命方能泄其婦之恨。次日,朱弘史來謝考。包公道:“賢契好文字。”弘史語話不明,舌不葉律。包公 疑惑,送出去。黃國材同四名、五名來謝。包公問黃生道:“列位賢契好文字。”衆答道:“不敢。”因問 道:“朱友的相貌魁昂,文才俊拔,只舌不葉律,可爲此友惜之。不知他還是幼年生成,還是長成致疾?” 國材道:“此友與門生四年同在崇峯裏攻書,忽六月初八日夜間去其舌尖,故此對答不便。”諸生辭去。包 公想道:我看案狀是六月初八日姦殺,此生亦是此日去舌,年月己同;兼相單上載口中血出,此必是弘史近 境探知門路去向,故預藏在裏房,俟其洗浴已完,強姦恣欲,將舌入其口以防發喊。陳氏烈性,將口咬其 舌,弘史不得脫身,扣咽絕命逃去。試思此生去舌之日與陳氏姦殺之日相符,此正應“舌尖留口含幽怨” 也,強姦殺命更無疑矣。隨即差人去請弘史。及至,以重刑鞠問,弘史一一招承。遂落審語道:

審得朱弘史,宦門辱子,黌序禽徒。當年與如芳相善,因慶新房,包藏淫慾。瞰夫被擄,於四年六月初 八夜,藏入臥房,探聽陳氏洗浴,恣意強姦,畏喊扣咽絕命。含舌訴冤於夢寐,飛霜落怨於臺前。年月既 侔,招詳亦合。合擬大辟之誅,難逃梟首之律。其茂七、春香,填命雖謂無事,然私謀密策,終成禍胎,亦合發遣問流,以振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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