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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廣總督陳大受之子 清乾隆時閩浙總督陳輝祖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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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輝祖(1732-1783),清代湖南祁陽金蘭橋(今祁東縣金橋鎮)人。兩廣總督陳大受之子。乾隆二十年(1755年),以廕生授戶部員外郎,後遷郎中。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任廣西巡撫,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請修靈渠;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九月,任湖北巡撫;官至閩浙總督。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奉命查抄王亶望的家產,以銀換金,隱藏玉器,多將貴重器物佔爲己有。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二月,被賜自盡。 其弟陳嚴祖在甘肅冒賑案中被處死刑。著有《陳輝祖奏稿》。

兩廣總督陳大受之子 清乾隆時閩浙總督陳輝祖簡介

生平簡介

身居要職

衡永郴桂道祁陽縣金蘭橋人(今衡陽市祁東縣金橋鎮)。大清宰相陳大受子,清朝最高級封疆大臣。以廕生由戶部員外郎、遷郎中、軍機處行走,歷任陳州知府、安徽布政使、廣西巡撫、湖北巡撫兼署湖廣總督(清朝九位最高級的封疆大臣之一,總管湖北和湖南兩省軍民政務)、河南巡撫、河東河道總督、江南河道總督、閩浙總督(清朝九位最高級的封疆大臣之一,統管福建、浙江、臺灣三省軍民政務)兼浙江巡撫等要職。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陳輝祖任廣西巡撫,

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廣西巡撫陳輝祖奏請維修靈渠;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九月,陳輝祖任湖北巡撫;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十一月,陳輝祖兼署湖廣總督;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陳輝祖與劉墉查勘湖北沔陽州衝潰堤工;

兩廣總督陳大受之子 清乾隆時閩浙總督陳輝祖簡介 第2張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正月,陳輝祖任河南巡撫;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十二月陳輝祖爲河東河道總督;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二月,陳輝祖爲江南河道總督;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八月,陳輝祖暫署兩江總督;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陳輝祖與阿桂、富勒渾、李質穎勘視海塘;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正月,授陳輝祖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督辦塘工。

被賜自盡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正月,陳輝祖因四弟甘肅理環縣知縣陳嚴祖,爲王亶望貪污大案成員,貪污四千八百兩,坐瞻恂情弊罪,受株連,降三品頂戴留任,罰交議罪銀三萬兩;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九月,陳輝祖褫職逮問;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以牟利營私閩浙總督陳輝祖的弟弟陳嚴祖要交三萬兩議罪銀,向他求助。陳輝祖於是非法侵吞了一千六百兩銀子,交給弟弟陳嚴祖。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二月,因牟利營私陳輝祖被乾隆帝賜自盡。

兩廣總督陳大受之子 清乾隆時閩浙總督陳輝祖簡介 第3張

王亶望獄起,輝祖弟嚴祖爲甘肅知縣,獄辭連染。上以輝祖當知狀,詰之,不敢言,詔嚴切,乃具陳平日實有所聞,懼嚴祖且得罪,隱忍未聞上,因請罪,降三品頂戴留任。時安徽巡撫閔鶚元亦坐其弟鵷元,與輝祖同譴。既,布政使盛柱疏言檢校亶望家入官物與原冊有異同,命大學士阿桂按治,具得輝祖隱匿私易狀,論斬。上曰:“輝祖罪固無可逭,然與亶望較,終不同。傳雲:‘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輝祖盜臣耳。亦命改監候。”

四十七年,浙江巡撫福崧奏桐鄉民因徵漕聚衆閧縣庭,輝祖寬其罪,次年乃復閧。閩浙總督富勒渾奏兩省諸州縣虧倉谷,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奏臺灣民互鬥,於是上罪輝祖牟利營私,兩省庶政皆廢弛貽誤,罪無異亶望,賜自裁。五十三年,又以湖北吏治闒茸,弊始輝祖爲巡撫時,戍其子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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