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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讓古代女子既“幸福”又痛苦,清朝統治者屢禁不止?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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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足是中國古代三大畸形現象(娼妓、太監、纏足)之一,始於北宋而興起於南宋,於清朝進入鼎盛時期。

是什麼讓古代女子既“幸福”又痛苦,清朝統治者屢禁不止?

女性一般從五歲左右開始,用布將雙足緊緊地纏裹,讓其腳畸形變小,狀如菱角。人們把裹過的腳稱爲“蓮”。根據腳的大小不同,“蓮”的級別有區別:大於四寸的稱爲“鐵蓮”;四寸的稱爲“銀蓮”;三寸的則爲“金蓮”。纏好雙足,然後穿上綢緞或者布面的繡花的尖形小鞋,遂美名其曰“三寸金蓮”。這裏的“三寸”有極言其小之意,並非一定要小到剛好三寸。

至清朝咸豐年間,社會上各階層的女子,無論貧富貴賤,都颳起纏足之風,甚至波及西北、西南等地的少數民族女性。漢族女子盛行纏足,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受統治者的意志的影響。宋朝統治者推崇“女子以腳小爲美”,宮中出現了纏足的女子,天下百姓遂爭相效仿。二是文人對社會風俗的影響。足,在文人眼裏,是女性美的一個重要標準。仟仟小腳,弱不禁風,以致產生楚楚可憐之感。於是,人們普遍認爲:是否纏足、纏得如何,將直接影響女人的終身大事、一生的幸福;小腳女人受人喜歡,而大腳女人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恥辱。

但是,纏足是一件極其痛苦的事,是對女性身體的摧殘。腳小會站立不穩,行動不方便,甚至進出都需要他人抱。正可謂是“小腳一雙,眼淚一缸”。

清朝建國後,統治者屢屢禁止纏足(當初,其出發點是讓漢人習俗滿洲化,從而有利於統治):

公元1638年(崇德三年),清太宗皇太極下詔禁止纏足。

公元1644年(順治元年),孝莊皇后諭,女子纏足入宮者斬。福臨皇帝於1645年下旨,民衆所生女子禁止纏足;1660年,進一步下令,凡抗旨纏足者,其丈夫或者父親杖八十,並流放三千里。

乾隆皇帝數次下詔嚴禁纏足,可是詔令只對滿族女性有效果,而漢族女子依然我行我素。

到了晚清,慈禧太后堅決反對纏足,頒佈諭旨,禁止女子纏足。從各地情況來看,效果是顯著的。然而,“三寸金蓮”之觀念已深入人心,慈禧太后的一紙之令豈能徹底解決?

是什麼讓古代女子既“幸福”又痛苦,清朝統治者屢禁不止? 第2張

纏足陋習的完全清除是在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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