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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西周宗法制與分封制,二者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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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王朝爲了有效地控制廣大被征服地區和部族,在總結前朝統治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宗法制與分封制爲核心的一整套系統而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和龐大的國家行政機構。但是中學教材對西周這兩項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介紹的非常簡略,學生難以深刻理解西周政治方面的情形。故筆者在查閱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撰寫了本文,簡要介紹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內容,並分析二者間的關係。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系氏族家長制,是一種以父系血緣的親疏和嫡庶來確定繼承關係和名分的制度。西周時,宗法制逐漸完備定型,其主要特徵是嫡長子的繼承製和餘子的分封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大宗與小宗的區分。具體情況大致如下:周天子是姬周族的大宗,王位由嫡長子世襲繼承,其餘諸子分封爲諸侯,爲小宗。在諸侯國內,每世諸侯之位也由嫡長子繼承,是爲諸侯國內的大宗,其餘諸子被封爲卿大夫,爲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內亦爲大宗,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餘諸子被封爲士,爲小宗。士亦由嫡長子繼承,其餘諸子不再分封,爲平民。簡而言之,從天子到諸侯,卿大夫到士,大宗是始祖的嫡系子孫,小宗則是始祖的庶子、庶孫。在宗法制下,大宗與小宗的關係是一種等級從屬關係,小宗必須服從於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約束,周天子則是天下大宗。

分封制實質上是一種比較原始的部落殖民政策,即用本部落聯盟的貴族去統治被征服的其他民族,最早出現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西周建立後,面對空前擴大了的疆域,在交通非常不便的情況下,爲了加強對廣大地區的統治,周武王開始大規模地實行分封制,把王畿以外的廣大地區的土地和平民、奴隸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之後,讓他們去建立諸侯國,以拱衛王室。武王死後,其弟周公旦在東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亂以後,又一次進行大規模分封,擴展周的統治範圍。此後歷代周王陸續又有所分封,但規模較小。大體來說,在周初分封的諸侯中,以同姓貴族爲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後裔最多,他們多被分封到重要地區。按規定,受封諸侯要對王室承擔戍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和朝覲述職等義務。除此而外,諸侯國內的政治、經濟、軍事等事務均由諸侯自理,所封之地可世代相傳,有相當大的獨立性。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依照天子分封的形式,將分得的土地和平民、奴隸再分封給子弟和屬下,受封者稱爲卿大夫,封地稱爲采邑。卿大夫也有權以同樣的方法分封其子弟或屬下,受封者稱爲士,封地稱爲食地。士是最低一級的貴族,其下不再分封。這樣,等次分封的結果形成了由天子、諸侯、卿大夫和士組成的各級封君,他們像金字塔一樣,壓在廣大平民和奴隸身上。這些大小封君有嚴格的尊卑等級,周天子是其共主。

淺談西周宗法制與分封制,二者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方面,宗法制與分封制相互區別,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社會層次,性質不同。宗法制存在於宗族內部,以宗法血緣共同體爲前提;分封制存在於國家內部,以國家這個政治地域共同體爲前提。

另一方面,宗法制與分封制又互爲表裏、相互依存,具體表現爲:

第一,分封制以宗法關係爲基礎,在宗法制的指導下進行。宗法制確立了宗族內部親疏、等級和世襲的關係,這爲周天子進行分封提供了重要的分配原則和依據。周天子正是以姬姓大宗的身份對“得自於天”的土地和權力進行再分配,而姬姓貴族則根據與周王血緣關係親疏遠近,分別得到大小不等的權力與土地。需要說明的是,因爲國家的超血緣性質,周天子在分封同姓諸侯的同時,也分封了少量的異姓諸侯,但周王室通過聯姻使自己與這些異姓諸侯形成甥舅親戚關係,以加強二者間的聯繫。

第二,宗法制依憑分封制獲得迅速的擴散。周族原來主要聚居在豐鎬、成周,故周族宗法的覆蓋面,在大分封開始之前,一般不超出這些地區。但是,隨着分封制的推行,周王朝國土面積迅速擴大,包括了今天河南、山東、陝西、河北、山西、湖北、遼寧、江蘇、安徽、浙江等省,在政治上形成了對西周中央政權強大的藩籬屏障,並且在某種程度上還等於擴大了周族和再生了一大批周族。顯而易見,如果沒有政治上的分封制,僅靠宗族的自然擴張,絕無可能短時期內就在這樣一個廣大的區域裏出現如此衆多的以國爲氏的姬姓宗族。由周分封的異姓諸侯,以及由這些諸侯發生的種種影響,同樣在具備了政治藩屏作用的同時,也傳播了宗法制度,例如姜姓齊族對整個膠東半島地區的姜姓古國實現“周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宗族分化受到政治分封的刺激而加速進行。在原始社會末期和階級社會初期,宗族的分化主要基於自然的原因,如婚姻的需要、人口的增長、生活資料的波動、環境的改變等,故分化的過程極爲緩慢。分封制的推行作爲一種強刺激,使得宗族的分化加速進行。被嫡長子繼承製排出於王位繼承圈以外的衆王子弟,獲得了新建諸侯國的權力,他們不僅從分封中得到了土地、人口和其他物質財富,更得到了在一般宗族分化過程中絕不會出現的各種政治特權,這無疑具有極大的誘惑力。此時的宗族分化,不僅出於自然的進程,還包括了對政治權力的追求。但分封制在推動宗族快速分化的同時,也使子族與母族之間、子族與子族之間的血緣紐帶日益鬆弛,成爲宗法制在全盛時期就開始衰落的最有效腐蝕劑。

第四,宗法關係必須服從政治關係。西周雖然利用宗法制下的血緣關係推行分封制,但一旦建立起分封制下的政治秩序,又強調血緣關係服從政治關係。所謂“不以親親害尊尊”,就是不允許利用血緣關係侵犯政權,當宗法與政權發生矛盾時,宗法關係就應當服從於政治關係。爲了防止因子孫繁衍、勢力擴大造成對於政權的威脅,便規定“別子爲祖”,把嫡長子以外的諸子區別開來,稱爲“別子”,讓他們另外去建立一個宗族系統,“自卑別於尊”,使其與地位尊貴的嫡長子區別開來,以保證國祚綿長。

正如《詩經·大雅·板》所說: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諸侯是國家的屏障,大宗是國家的主幹,懷德是國家平安的保證,同姓是國家的城壘。)確立宗法統治與分封諸侯成爲構築西周王朝統治大廈的兩根重要支柱。宗法制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分封制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擴大了統治區域,使周成爲一個疆域空前廣大的國家。同時對於發展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別是邊遠地區的開發,也起了積極的作用。但隨着宗法制與分封制的持續推行,一方面宗族內部的宗法血緣關係不斷削弱,大宗對小宗的約束力越來越弱。另一方面封國勢力不斷髮展,出現了一批強大的諸侯國,他們怠於承擔對周天子的義務,王權不斷遭到削弱。春秋時期,諸侯紛爭,出現了所謂“春秋五霸”。戰國時期,戰爭頻繁,後經兼併形成“戰國七雄”。王室偏居一隅,周天子幾乎完全喪失了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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