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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的主要內容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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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法制度是王族貴族按照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方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宗法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後來的各個封建王朝。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爲大宗和小宗。世襲周王稱天子,爲天下政治共主,王位由嫡長子繼承。天子的其它諸子可被分封爲諸侯,君位亦傳給嫡長子。諸侯其它諸子則被分封爲卿大夫,卿大夫之位亦傳位嫡長子,其餘諸子爲貴族階層的最低等級——沒有封國和采邑的士。這些世襲嫡長子成爲各級政權的首領。

  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繫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

  演變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制。隨着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

  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爲“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與中國姓氏有着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爲“嫡長子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親疏爲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爲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爲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爲根基的宗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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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法制與分封制

  宗子

  宗廟主

  宗子權力的象徵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員共同宗廟的宗廟主。小宗也是各自範圍內近親的共同宗廟的宗廟主。

  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並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會活動也要在宗廟裏進行。如冠禮(男子成丁禮)、婚禮、宗族成員的盟誓等。因此,宗廟的存在被視爲宗族存在的象徵,宗子的宗廟主身份成了他們在族人中擁有宗族首領地位的保證。甚至宗子的名稱也來自他們的宗廟主身份。

  普通權力

  宗子對各自範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範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裝爲主力。

  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

  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視爲合理的行爲。《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諮詢。

  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左傳》記載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女樂”之事。

  特權

  (1)宗子有權主持祭祀,主祭權象徵着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

  (2)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財產;

  (3)宗子還有權利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務;

  (4)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

  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藉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質上已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

  周代宗子普遍擁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內部事務的室老和宗老(亦稱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隸屬於宰的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財政)、司馬(掌管軍事和軍賦)、工師(掌管營造)等。宗子的這一套家臣組織,實質上就是國家的一種基層政權。但是,宗族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血緣爲基礎的私人性質的團體,故宗族與國家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衝突。

  周代人們稱宗族爲家,意爲與“國”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常常只知效忠於“家”,而不知有“國”。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這種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關係,是引起古代社會關係變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影響

  宗法制導致中國父系單系世系原則的廣泛實行

  所謂父系單系指的是血緣集團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女性在繼承方面沒有權力。西周的家庭關係與宗法制度密切聯繫,突出地表現爲“父權統制,男尊女卑”的觀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論及宗法社會有“出婦”之道,漢代統治者爲加強家庭中丈夫的統治地位,還製造了“夫爲妻綱”的理論,漢儒又總結了“婦女七出”,這七條都是因爲違反了宗法原則。

  婦女沒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後連姓氏都要隨夫,因此也不能繼承孃家的財產。在某些專業技藝、技巧方面有家規行規,如“傳子不傳女,傳媳不傳女”。《禮記·郊特牲》言:“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從政治權利方面體現,則是不允許母系成員染指且也不傳給女性的後代,因此,中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則天,在歷史上一直被看作不正統,遭到滿朝官吏的非議,史家的譴責,但在歐洲、印度,女皇、女王是很普遍的。

  宗法制造成家族制度的長盛不衰

  宗法制明顯體現宗族森嚴。封建社會,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體現,家族長盛不衰的依據有祠堂、家譜、族權。

  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對祖先的崇拜,是中國傳統文化心理的一個重要特徵。對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最嚴肅、最重的禮制,“禮有五論,莫重於祭”。祠堂也是宗族的祭場所,還是向宗族成員灌輸家規、族規的場所,所以祠堂起強化家族意識、維繫家族團結,在精神上起到訓導家族尊宗的作用。

  家譜是家庭的檔案、經典、家族法規,主要起到止戰亂、流動所導致的血緣關係的紊亂,防止家族瓦解的用,還是解決家族糾紛,懲戒不孝子孫的文字依據。

  家族制度長盛不衰的最主要標誌是族權,族權對中國歷史影響頗深,成爲套在中國人民脖子上的四個枷鎖之一。

  宗法制導致中國出現“家國同構”

  家與國同一結構是宗法社會最鮮明的結構特徵,這種宗法制結構的明顯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被長期保留下來。家庭或家族與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說不論國家或家族、家庭,他們的組織系統和權力結構都是嚴格的父權家長制。家國同構的共同性具體表現爲“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內,父親地位尊,權力最大;在國內,君主的地位至尊,權力至大。所以,家長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樣,即“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而君主就是全國指名的嚴父,各級行政長官也被百姓視爲父母,所謂“夫君者,民衆父母也” 。

  對此,馬克思說:“就像皇帝通常被尊爲全國的君父一樣,皇帝的各個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轄的地區內被看作是這種父權的代表”。所以,家國同構可以看作父親爲一家之君,君爲國父,君與父互爲表裏,國與家是彼此溝通的。因此,中國古語有“欲治其國,必先齊其家”的說法。這種結構表明宗法關係滲透到社會各個方面,它掩蓋了階級關係、等級關係,家國同構直接導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員和國家子民品質的統一,這就是忠、孝同義,也即“求忠臣於孝子之門”之說。

  宗法制對現代中國社會的影響

  宗法制實際上是以種羣爲區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識的團體,這是一種原始的組織結構,但就是這種原始的結構至今還影響着現代中國包括社會、政治、文化等諸多層面,如果將這些碎片拼湊起來,就不難發現諸多所謂“中國特色”現象的精神根源。

  中華文化君、臣、父、子,看似經緯萬端無非就是一個“德”字,而這種“德”就始自於宗法制。宗法制習慣依託於道德去組織和管理族羣,因爲他們發現在對族羣的管理中法律顯然過於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預下,許多事情的處理不但能變得高效,而且更靈活且具備相當的延續性。因此社會成本最低的“道德”成爲了宗族制度的首選管理方式。

  現代社會我們觀察生活,依然不難找到這種道德標誌和體系,“尊老愛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實與“君臣父子”並無二致,而“君臣”與“尊老”也並無二致。現代社會雖然已經廢除了帝制,上下級之間的尊卑關係也不是那麼的牢靠,但父子與尊老的道德關係依然牢固,這種看似天經地義的道德價值,其實其內在邏輯與君臣之尊卑無異。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諫制度,而言諫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與仁義作爲首,下者可諫上,故有曰當仁不讓,就算君臣,父子,師生當遇上違背之事,亦以律義當頭,成爲中國獨有的制度。而言諫制度亦規範天子之諭,下臣可以當朝律例,阻止皇帝進行違反律法的行爲。然而於西洋社會上從來無此制,以致歐洲社會一直處於封建社會直至工業革命。

  缺點

  宗法制的缺點在於諸侯國權力會日漸膨脹,尾大不掉。周天子對其采邑的控制權則逐漸喪失,公、侯、伯、子、男的襲爵漸漸由天爵轉變成人爵。西周時諸侯國領土大多很小,有的封國只是一個城。但東周以後,周天子地位大不如前,各諸侯互相吞併,仍至於形成春秋五霸,成爲和周王室分庭抗禮的獨立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