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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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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年7月6日,79歲高齡的約翰·馬歇爾大法官在費城病逝——據說,費城自由鍾恰在此時破裂,好像在爲他的去世哀悼一般。由此,這位開創了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捍衛了三權分立體制的老法官,也被人稱爲美國的自由之鐘。

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軍旅出身的最高法院掌門人

1755年9月24日,約翰·馬歇爾生於弗吉尼亞的日耳曼敦。他們家以農業爲生,爲了尋找適於耕種的土地而不斷遷移。因此,馬歇爾最初接受的教育並不系統,可謂時斷時續。他最喜歡的課程是文學,熟讀過許多古典文學名著。同時,他也學習了一些法律知識。20歲那年,他參加了當地的民兵組織,捲入了反英獨立的戰爭之中。

1776年春天,馬歇爾參加了大陸軍,轉戰各地,在歷次軍事行動中均有突出表現,軍職不斷晉升。艱苦的戰鬥歲月鍛鍊了他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強了他的領導和決斷能力。1780年,馬歇爾退役,回到弗吉尼亞。不久,他進入威廉·瑪麗學院,師從當地的著名法律導師喬治·威思先生。值得一提的是,這位威思先生亦是後來成爲總統的托馬斯·傑弗遜的導師。當時,弗吉尼亞律師協會對從業人員的要求極高,但由於馬歇爾爲人忠誠,業務能力過人,很快就取得了律師資格。

軍旅生涯積累的政治聲望,推動着32歲的馬歇爾邁入政界。他先是被選入州立法議會,隨後成爲弗吉尼亞批准憲法運動的領導人之一。這一時期,他的聯邦主義政治傾向日益明顯。早在軍中,他就因目睹了戰爭初期大陸軍中各邦民兵建制龐雜、各行其是的混亂局面,深感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政府的重要性。他後來曾經回憶說:“我作爲一個弗吉尼亞人蔘加獨立革命,鬧完革命變成了一個美國人。參與獨立戰爭的經歷讓我確信,美國是我的國家,國會是我的政府。”而戰後,各邦之間又恢復了敵對與阻隔,這讓他越發意識到邦聯體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統一的聯邦制國家的必要性。因此,他開始積極支持1787年的費城《聯邦憲法》。這段時間的馬歇爾,作爲州議員中聯邦黨人的重要代表,對於聯邦憲法在該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

1799年,在政治家帕特里克·亨利的大力支持下,馬歇爾當選爲國會議員,隨後出任國務卿。1801年初,馬歇爾受命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這一任命說來輕鬆,卻充滿曲折。美國法律研究專家任東來先生稱之爲“這是一項改變歷史進程的令人愉快的巧合”。馬歇爾並不是首席法官的第一人選。當時在任的首席大法官是埃斯沃斯,但是他被派出使法國,並不幸在法國病倒、辭職。隨後,時任總統亞當斯任命曾於1796年任首席大法官的傑伊大法官“回爐”任職,但是傑伊無意回到曾經坐過的位置。時任國務卿的馬歇爾自己推薦了另一位大法官帕特森,但是亞當斯總統一口回絕。因爲帕特森是漢密爾頓的朋友,而亞當斯和漢密爾頓是聯邦派中的冤家對頭。據馬歇爾回憶:“我當時推薦帕特森大法官接任,但總統不同意,而是對我說:‘就你來接任,最合適。’”可以說,這一曲折的任命改變了美國、甚至世界的歷史。

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第2張

用憲法保護公民自由

從1801年出掌最高法院,到1835年終老任上,馬歇爾一干就是34年,成爲美國曆史上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在他領導下,聯邦最高法院一共發表了1106份判決書,馬歇爾本人撰寫了其中的519份。在62個涉及到憲法的案件中,他撰寫了36份判決書。他所做出的所有憲法判決,幾乎都圍繞着三個目標:第一,保證美國這個新生的共和國擁有實現其有效治理的權力;第二,保證聯邦權力高於州權;第三,保證私有產權不受政府公權的侵犯。通過這些判例,馬歇爾把紙上憲法的文字變成了保障公民自由的基石。

其中最爲著名的,莫過於馬伯裏訴麥迪遜案。此案要從1800年大選說起。當時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總統落選,民主黨候選人托馬斯·傑弗遜當選。面臨大選失敗的聯邦黨當然不甘心。他們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導權力的情況下,將眼光自然放在了對司法權的爭奪上。亞當斯總統通過《1789年司法法》緊急增設了42名治安法官的職位,並趕在任期屆滿的最後一天簽署了委任狀。由於時間倉促,直至午夜仍有17份任命狀未及送出。次日,傑弗遜就任美國第三屆總統。他命令國務卿麥迪遜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狀,並像處理垃圾一樣地處理掉了它們。然而,這17位準治安法官早已從其他途徑得知消息,紛紛趕到聯邦最高法院申訴。其中帶頭的就是一位叫馬伯裏的鄉紳。

接到這個燙手山芋的,正是剛剛赴任的馬歇爾大法官。馬歇爾首先作了一個試探:要求麥迪遜解釋扣押理由。這位位高權重的被告自然不予理睬。馬歇爾巧妙做出了一份不需要任何人執行的判決:“本院認爲,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爲作出……馬伯裏有權利得到委任狀。”但是,他又話鋒一轉,宣佈道:“《1789年司法法》是亞當斯總統違反憲法制定的,其效力應該歸於無效。判斷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這就是司法職責的本質。”雖然駁回了“自己人”馬伯裏的起訴,馬歇爾大法官卻奠定了聯邦最高法院的至上權威,使這個“既無兵權也無財權”的機構獲得了對於國會立法與政府行爲的審查權——從此以後,如果立法或行政行爲違憲或違法,那麼聯邦最高法院就有權宣佈其無效。這一判例爲三權分立政制和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定下了最重要的基調。

用傳記作者查爾斯·霍布森的話概括說:“馬歇爾和他的同事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作爲憲法的守護者,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在馬歇爾領導最高法院的34年裏,他幾乎完全掌控了局勢。儘管1811年以後,好幾位共和派代替了原來聯邦派空出的大法官位置,並逐漸佔據了最高法院的多數,但這並沒有動搖馬歇爾的主導地位。在馬歇爾執掌法院的34年的時間裏,只有8次最終判決與他的意見相左。可以說,在最高法院的整個歷史中,這樣的主導地位絕無僅有。

馬歇爾在最高法院任職一直到他離開人世。他與行政權之間,特別是與傑弗遜、詹姆斯·麥迪遜等總統的相互鬥爭始終在持續着,並不時摩擦出火花。有學者認爲:正是這一矛盾鬥爭使得美國的政治體制日益充實完善,在充分發揮聯邦政府職能作用的同時,有力地發揮司法權限制權力和保護自由的作用。當他去世之後,律師出身的美國總統加菲爾德對馬歇爾作了生動的評論,或許能作爲他一生的按語:“馬歇爾找出憲法文本,賦予它力量。他找到的是一副骨架,卻賦予了它血肉之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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