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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寡婦門前是非多 爲何鰥夫門前就沒有事情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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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瞭解寡婦和鰥夫的事情,接下來跟着小編一起欣賞。

《孟子·梁惠王下》對天下孤苦無依的四類人——“鰥寡孤獨”有過明確說明:“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寡婦”,即沒有丈夫的婦人,後泛指喪夫的女性;“鰥夫”,即爲沒有妻子或者喪妻的男子。

俗語有言:“鰥夫房頂炊煙少,寡婦門前是非多”,失去丈夫獨立生活的女人容易引起旁人對她私生活的特別關注,從而被說長道短,引起非議;而死去妻子獨立生活的男人,只是生活孤獨、淒涼,並不會輕易招致世人的負面評議。

常言道寡婦門前是非多 爲何鰥夫門前就沒有事情

同樣是喪偶,寡婦就要承受“門前是非多”的輿論壓力,面對世人捕風捉影甚至是毫無柑橘、毫無來由的詬病;而鰥夫卻被世人憐惜,認爲是孤苦悲涼的代表人物,給予無盡的憐憫和惋惜呢?

有人認爲,這是自宋朝“程朱理學”盛行以來,封建社會通過重塑傳統道德標準而對女性的無情壓迫、不公平對待。“程朱理學”的代表人物——程老夫子認爲“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認定男子迎娶寡婦,乃系失節表現;寡婦再嫁,更是嚴重違背倫理道德。

常言道寡婦門前是非多 爲何鰥夫門前就沒有事情 第2張

及至清朝,在原本“夫死從子”、“夫爲妻綱”的枷鎖上,痛失丈夫,原本就悲涼孤苦的寡婦們,身上又有了程老夫子的思想管控。寡居以後再生情愫,或者喪偶以後尋機再嫁,不光會受到社會輿論的極端譴責甚至連家族成員、父母雙親也會想盡辦法阻止甚至會遭受“浸豬籠”、“點天燈”等極端處置方式。

在“皇權不下縣”的清朝時期,爲了維護地方鄉紳對基層社會的有效管控和治理,統治階層在“法治、禮制有效結合,統治國家”的基礎上,加大了對傳統禮制和倫理道德的仰仗程度。清朝統治階層認爲,“妻豢於夫、妻制於夫”乃至“妻守節於夫”,纔是“家和、國治”的根本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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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鄉紳形象

誠然,傳統倫理道德和封建禮制的嚴格約束,是造成寡婦和鰥夫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原因之一,但在“禮、法共治”的清朝時期,《大清律例》對於這種情況出現的嚴重影響,也絕對不容忽視。

《大清律例·犯奸》明確規定: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亦勒妻妾及豈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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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大清律例》對於“縱容妻女或者義女通姦罪行”的懲治規定,但對於寡婦的相關影響,在下一條規定:

若縱容、勒令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這裏的“親女”、“子孫婦妾”自然包括了失去配偶的寡婦。也就是說,如果縱容或者強令家中包括寡婦在內的女眷通姦,會受到“杖一百”的嚴厲懲治。所謂“杖一百”,即用棍棒打脊背或者臀部,杖責一百下;如此重刑,基本確定受刑人“非死即傷”的必然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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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獨居於室的寡婦與人生出醜聞,家族中的長輩或者一家之長的父親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爲“縱容通姦”的罪行而受到“杖一百”的嚴懲。爲了避免這種極有可能喪命的嚴懲加諸於己身、避免因寡婦醜聞的出現而影響地方風氣,家族長輩或者父母雙親甚至坊間鄰里都會對寡婦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刻意製造負面輿論壓力讓寡婦徹底丟掉再嫁或者偷情的念頭。

相比較於寡婦,《大清律例》和社會輿論對於鰥夫續絃、偷情甚至強姦的表現,有着更爲曖昧的縱容態度。以“強姦罪行”爲例,即使受害女性敢於冒着名聲掃地、無顏苟活的風險提起訴訟,也必須同時滿足“有強暴之狀”、“不能掙脫之情”、“有人知聞”、“損傷膚體,毀裂衣服”等多種必要條件,才能坐實施暴罪行。

常言道寡婦門前是非多 爲何鰥夫門前就沒有事情 第6張

清代女性形象

在傳統禮制、倫理道德和國家法制層面的層層約束和管控,“寡婦門前是非多”也就成了必然現象;而鰥夫不但沒有這類困擾,還會因“房頂炊煙少”而得到世人的憐惜。行文至此,不免感嘆於封建女性身上枷鎖之重、牢籠之多、待遇之不公平;更感嘆於現今男女平等甚至女權至上的莫大幸運。

參考文獻:《大清律例·犯奸》、《清稗類鈔·風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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