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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是怎麼產生的?“分封制”和“嫡長子繼承製度”有什麼關係?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1.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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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是怎麼產生的你知道嗎?不知道沒關係,小編告訴你。

分封制是對嫡長子繼承製度的完善和君權的強化,實際上從其本質上來說,分封制是對利益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和措施。

世襲的嫡長子繼承製度奠定了君主的權力地位和特權,國家的最高權力僅限在君主的嫡系或庶出之間交接,這一最高權力無可撼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可動搖的基本國策。

分封制則是這一最高權力擁有者對社會利益(權力、土地、人民)的再次分配,因此在利益上的分配是否均衡、合理和恰當,都會對古代王朝的社會穩定、國家興衰產生巨大的影響。

“分封制”是怎麼產生的?“分封制”和“嫡長子繼承製度”有什麼關係?

所以它既是對嫡長子繼承製度的進一步完善,也是對君權的強化,譬如劉邦就曾立下誓約“異姓不得封王”。

但是要釐清世襲的繼承製度和分封制的內在關聯,我們還需要細細說起。

宗法制度下決定了最高權力只會在統治者內部之間傳遞

上半年很火的電視劇《破冰行動》中的“塔寨村”實際上就是一個封閉的、獨立的,並且深受宗法制度影響的案例。

在宗法制度的制約和促進下將這個林氏族羣緊密的關聯在一起,基於血緣的認可以及宗法制度的制約,讓這個族羣儼然形成了一個獨立和封閉的“家族社會”。

在這個家族社會裏,尊卑等級嚴密,有擁有最高話語權的族長,也有依附於大宗的衆多小宗,成爲“家天下”的一個小小縮影。

宗法制度源於夏朝時期,是氏族父系社會下產生的必然結果,宗法制度的本質實際上爲圍繞着“父系權力”並以血緣爲紐帶對權力和利益的內部分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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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宗法制度既是一種秩序契約,同時又是維護族羣利益和權力的有力手段,而父權社會的到來讓男性的社會地位和權力得到了空前絕後的增長

“一夫多妻制”於是應運而生,一位男性擁有許多位妻子,也意味着他將有許多個兒子。

那麼他如何在這許多的兒子當中選擇一位來繼承自己的地位和權力呢?

因此誕生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子繼承製度,君主、諸侯、地主的正室所生的兒子擁有天然的不可取代的優先繼承權,這是宗法制度的一大特點。

在地位關係上來說,嫡長子一代又一代的世襲權力,即所謂的“萬世一表”,在宗法上形成了所謂的“大宗”,而嫡長子以外的庶出或宗族都形成了所謂的“小宗”。

那麼既然嫡長子已經世襲了最高權力,如何對這些小宗或者臣子進行利益分配便成爲了擺在統治者面前的一個問題,於是分封制就顯現出了它的作用。

最高統治者通過對利益的再分配完成了對“小宗”的承諾,維護了“大宗”和“小宗”之間的關係,而“小宗”在其內部又依舊按照“嫡長子繼承製度”對其利益進行在分配。

實際上形成了利益的層層分配的構架,但又形成了等級森嚴,不可動搖的獨立的、封閉的權力系統,在嫡長子繼承製度和分封制的社會框架下。

社會和宗族的最高掌權者對社會和家族的利益進行層層的分配,它既是一個自上而下的等級關係,也是一個由下而上的附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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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種“嫡長子繼承製度”的宗法制度的制約下,確立了最高權力只會在血緣關係最爲親密的宗族內部進行傳遞,基本上杜絕了權力落入外姓或“小宗”可能。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由於統治者自身的原因,有時會導致“外戚干政”,或者由於皇帝沒有子嗣,就執行“兄終弟及”或從“小宗”裏挑選一位繼承權力,譬如嘉靖皇帝就屬於“小宗並大宗”。

那麼,當“嫡長子繼承製度”決定了最高權力只會在嫡長子手中交接,那麼其他的小宗該怎麼去維護和分配他們的利益呢?

這時候“分封制”就出現了,通過二次分配利益的方式緩和階級的內部矛盾,從而換取對“嫡長子繼承製度”或者說統治者地位的承認。

當然,分封的對象並不侷限於王族,公卿士族也必須包含在內,通過二次分配利益和權力的方式,統治者便贏得了這些人對自己的擁戴和臣服,其本質上是一種利益交換關係。

分封制的本質是對利益的再分配,同時也是一種契約關係

“分封制”顧名思義需要有人來行使“分封”的權力,因此這就道出了“分封制”的核心作用,它是最高統治者通過利益再分配的手段來加強“小宗”和各諸侯與君權的緊密聯繫。

作爲回報,各“小宗”和諸侯需要履行它對君權的責任和義務。

這些責任和義務不盡相同,每一代君王可能都會提出不同的要求,譬如在周朝時各諸侯就需要履行以下責任:服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爲周天子鎮守疆土的義務;隨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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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位關係上“天子(或皇帝)”自然是國家和社會的最高統治者,譬如《禮記·王制》就記載說: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天子將出徵,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徵之地;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上文已經說過,國家的最高權力只會在皇帝的嫡長子中一代又一代的傳遞,因此它首先保證了國家最高權力有秩序的交接,那麼作爲國家的最高統治者。

天子(或皇帝)也同時擁有了對社會利益的分配權,但這並不意味着天子可以胡亂分配(儘管在很多時候皇帝都會由於利益分配不均導致政體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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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要描述“嫡長子繼承製度”和“分封制”的內在關係,那麼我們可以把“嫡長子繼承製度”看做是一個封閉的權力交接系統。

而“分封制”就像統治者在這個封閉的系統內部搭建的通往外界的橋樑,從而把自己同外界緊密的聯繫在一起。

當然,分封制也暴露了它弊端,譬如秦國統一六國後,李斯就勸誡秦始皇說:

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衆,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爲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

李斯的這番話實際上就暴露出了分封制的本質:它是一種通過利益來維持的契約關係。

譬如秦國的祖先最初只是給周王室養馬的官員,後來得到周天子賞賜的一塊土地,又因爲在“鎬京之變”中保護周王室有功,又護送周平王東遷,因此被封爲諸侯,並且得到了岐山以西的大片土地。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分封”實際上就是一種利益交換的形式關係,周天子通過分封利益的方式籠絡或獎賞下級,而下級通過擁戴和服從來換取周天子的利益分封。

從短期來看,分封能夠很快的穩定社會、籠絡諸侯,緩和階級的內部矛盾,但從長遠來看,由於分封國幾乎擁有高度獨立的自治權,這也就導致東周晚期諸侯崛起,而周王室權力日漸失去了節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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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維護這種契約關係也就意味着周王室需要擁有足夠強大的外部力量,這種力量可能是民心的擁戴、也可能是強大的軍事威懾,

但權力中樞一旦不存在這種外部力量的威懾和制約時,受到分封的諸侯和宗族就會違背這種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契約關係,從而形成反過來壓制權力中樞的情形。

因此“削藩”成爲了許多朝代的一個困擾,其實反映的就是宗法制度以及君權社會下,皇帝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力盡管得到了承認。

但是作爲報答或迴應,他必須通過分封的方式把利益分配給自己的擁戴者。

所以,哪怕秦朝是郡縣制替代了分封制,但是自漢以後分封制依然還是以其特殊的方式存在着。

歸根結底,在“家天下”的時代,皇帝需要通過分配利益和權力的方式來籠絡下層統治者以及穩定自己的統治。

總評

綜上所述,可見分封制是一種特殊的社會利益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它是“家天下”時代不可或缺的一種用來維護和鞏固統治者的地位以及權力的媒介。

最高統治者通過分配社會利益的方式換取公卿諸侯的擁戴和承認,作爲回報公卿諸侯則臣服於天子(或皇帝)的統治。

儘管這不是一種付諸於條文的政治契約,但無疑是一種政治規則,統治者要統治天下,就必須藉助這些公卿諸侯的幫助,所以他必須對利益進行分配、調整以及收回。

說到底,分封制實際上就是上層社會“分蛋糕”的行爲,當蛋糕分配不均的時候,其階級內部就會出現矛盾,所以有時爲了緩和這種矛盾,就需要重新分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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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當統治者意識到某一個諸侯分的蛋糕太大,可能會威脅自己的統治,那麼他就會重新分配乃至剝奪他的利益。

譬如劉邦建國後就必須得爲自己的開國功臣爲分配蛋糕,但是他害怕他們做大做強,所以又馬不停蹄的要把這些蛋糕收回來,同樣明朝的朱元璋也是如此。

所以不管是“分封制”還是“削藩”實際上都是對利益的再分配,而怎樣分配則取決於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地位、不同的局勢。

譬如漢武帝推行“推恩令”看似在層層分封諸侯的子孫後代,但是在分封的過程中卻無形間削弱了諸侯的力量,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削藩”。

總的來說,“分封制”既是“家天下”時代分配利益的一種特殊手段和方式,同時也在“家天下”時代做出了其特殊的貢獻,但其畢竟弊病太大,所以郡縣制才逐漸替代了它。

實際上這也是君權逐步得到強化的成果,於是分封制已經不再作爲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宗法制度”對我國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直到現今即便在普通家庭裏“長子”也意味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長兄如父”的價值觀念實際上就是“嫡長子繼承製度”長期以來對我國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