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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分別有哪些職權,什麼樣的案件纔會需要三司會審?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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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分別有哪些職權,什麼樣的案件纔會需要三司會審?今天我們就來探究一下古代的三司究竟是哪三司,需要觸發哪些條件纔會出現三司會審?

那麼什麼是三司呢?第一司是刑部,刑部的最高長官是六部之一的刑部尚書,職權非常大,刑部的工作主要是依據當時現有的法律來負責全國各地刑事案件的偵破。從最開始的偵查到緝拿嫌犯再到審判結案等一些列過程,都屬於刑部的職權範圍。

明朝的三司分別有哪些職權,什麼樣的案件纔會需要三司會審?

第二司是督察院,督察院的最高長官是左督御史,雖然權利不如六部尚書的大,但是就連位列一品的朝廷官員也不敢隨意得罪,在明朝時就被稱爲言官,只要有人犯了錯,就會被其列舉罪狀當朝彈劾。督察院的作用如其名,是負責監察的部門,會在三司會審的時候,負責監督刑部的官員在審判嫌犯的時候是否公平、公正,防止出現串通與官官相護的情況。

第三司是大理寺,大理寺的最高長官是大理寺卿,品級爲正三品,在刑部尚書與左督御史之下。大理寺的職責就是在督察院的監督下,等刑部完成審案和結案之後,再對案件進行最後的複查,如果案件沒有問題,就按刑部的結論執行,如果發現案件還有疑點,則會發回刑部繼續審理。

明朝的三司分別有哪些職權,什麼樣的案件纔會需要三司會審? 第2張

那麼什麼樣的案件纔會需要三司會審呢?比如皇帝親自過問的案件,是要經過三司會審的,而且審問結果要第一時間呈遞給皇上閱覽。其中包含一些重大案件,如謀反或者某些官員涉及貪污受賄;如地方上鬧得很兇的案件,能夠引發當地羣衆聚衆的;再如一些疑難案件,是地方上處理不了的。

還有就是遇到死刑的複覈時,也需要經過三司會審,很多重大量刑措施是地方司法機構不具備的,需要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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