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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明代嘉靖時期,由張居正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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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後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新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徵總爲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這樣大大簡化了稅制,方便徵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進而增加財政收入。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一條鞭法:明代嘉靖時期,由張居正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

“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啓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既是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一條鞭法的背景

中國明代徭役原有裏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裏甲爲主幹,以戶爲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爲三等九則,作爲編徵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爲條件。但隨着時間的變遷,尤其是到了明朝後期,明初所制定的徭役賦稅制度已然被破壞殆盡。

首先,隨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土地日益資本化,土地兼併也逐漸加劇,地主豪強,勾結官府,強佔農民的土地,並運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逃避相應的賦稅。加上明朝中後期,宦官掌權,操縱朝政,賣官鬻爵和貪污腐敗現象十分嚴重。爲了迎合愛財的宦官,各地官員拼命搜刮民脂民膏。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侵蝕了稅基,造成了國家賦稅急劇減少。

其次,朝廷開支逐步加大,財政十分困難。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鉅額開支,國家機構中繁冗官員的俸祿,用於抵禦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數民族俺答侵擾的龐大軍費支出等,使得當時的財政入不敷出。

再次,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商品交易貨幣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權體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農民棄農從商,促進了明朝手工業的發展,推動了商品經濟向前邁進,而商品經濟的繁榮帶動了白銀貨幣的流通。白銀的廣泛使用爲“一條鞭法”實施折銀徵收提供了有利條件。

一條鞭法:明代嘉靖時期,由張居正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 第2張

最後,明代萬曆之前,江南實行的徵一法,江西的鼠尾冊,東南出現的十段錦法,浙江、廣東出現的均平銀,福建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這些改革雖然只在部分地區實行卻爲一條鞭法的提出積累了經驗。

明政府爲解脫日益嚴重的財政危機而改弦更張是一條鞭法產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經濟的日益活躍和封建徭役經濟的衰落、解體則爲其產生準備了基本的但也是決定性的物質條件。

一條鞭法的內容

“一條鞭法”據《明史》記載:合併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併一起徵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爲據丁數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徵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僱人承應;賦役徵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徵解賦役的“民收民解”制,改爲“官收官解”制。

具體來講就是:

(1)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佔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徵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併爲一體。將賦歸於地,計畝徵收;把力役改爲僱役,由政府僱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爲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一條鞭法:明代嘉靖時期,由張居正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 第3張

(3)計畝徵銀,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徵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徵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爲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爲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徵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徵折色,即折爲色銀。

與此同時,賦役徵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徵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徵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徵收方法更臻完善。

一條鞭法的實施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戶部尚書樑材根據桂萼關於“編審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賦役弊病的方案:“合將十甲丁糧總於一裏,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總於一府,各府丁糧總於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

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漢臣把這種“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稱爲“一條編法”,也即後來的“一條鞭法”。

開始試行

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爲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只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

一條鞭法:明代嘉靖時期,由張居正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 第4張

推行全國

張居正在萬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國土地,清查溢額脫漏,並限三年完成。結果國家掌握的田畝數達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徵稅田額增三百萬頃。在這個基礎上,於萬曆九年(1581)採用一條鞭法,作爲全國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條鞭法推行全國不久,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病死後,一條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後官場腐敗更加嚴重,諸弊叢生。最嚴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餉”加派。上行下效,“三餉”之外,鴨餉、牛餉、禾蟲等餉也堂而皇之的出現。至此,一條鞭法破壞殆盡。

一條鞭法的結果

據史料記載,自正德以來太倉銀庫的收入總數,在波動中呈上升趨勢,正德初年149萬兩,嘉靖十一年(1532)243萬兩,嘉靖二十八年295.7116萬兩,隆慶元年(1567)23萬兩,萬曆五年(1577)435.94萬兩,天啓時327萬餘兩。

一條鞭法的實行,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緩解了經濟危機,緩和了政治危機,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也給處於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線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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