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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是什麼?清朝時期的職能又有哪些?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6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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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大理寺和刑部有什麼區別?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1.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爲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爲廷尉,北齊爲大理寺,歷代因之,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爲“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爲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此名,爲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審覈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爲大理,均仍復舊。北齊定製,以大理寺爲官署名,大理寺卿爲官名。

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是什麼?清朝時期的職能又有哪些?

隋以後沿用。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爲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爲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覈。

2.刑部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後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範圍相差甚大。

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是什麼?清朝時期的職能又有哪些? 第2張

基本來說,隋唐時的刑部其職權範圍最小,基本只限於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嚴格來說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屬於“官”,而屬於“吏”)有行刑權,但一般沒有處罰權,處罰權基本屬於大理寺,而且對中高級的官員也基本歸屬於三省中的“門下省”監管。

宋以後門下省基本無權,故對官員的管轄處罰也基本歸屬於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而已。明代廢除三省,只存六部,故刑部職權大爲提高,不過明代有一點特殊,它的特務機構即錦衣衛和東廠、西廠特別發達,故至明中、後期時,基本對官員甚至包括普通百姓,錦衣衛和東西廠的處罰、行刑範圍大大超過了刑部。

清代雖然廢除了明代的特務體制,但滿人岐視漢人至甚,雖不象蒙元一般將人民分成四等人。但滿漢界限還是很分明的,漢人民衆包括官員,基本由刑部處罰,但對於滿人(其時稱爲“旗人”)只能由全滿人擔任的“步兵衙門”和“宗人府”來處罰,漢官不得過問。

隋唐時期刑部負責複覈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臺掌管監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參與冤案大案的審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審判,刑部主管複覈,御史臺主管監察的司法審判制度。

大理寺和刑部因時代的不同關係也就不同!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僅有“十惡”、“五刑”等制度,還設立了“八議”、“官當”等法律制度。

同樣在司法機構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的三權分立式的司法審判制度。大理寺由原來廷尉轉化而來,在北齊時期曾用過“大理寺”的稱謂,是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掌管審理全國處於流刑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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