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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和刑部有什麼區別?哪一個權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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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和刑部有什麼區別?一個審判冤假錯案,一個負責審判罪犯。這個得分時期,主要可以劃分爲隋唐和明清兩個時期,隋唐時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隻是個執行機構,而大理寺纔是主審部門;直到明清兩代,刑部權力開始加大,承擔審判的責任,而大理寺則負責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和平反。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麼區別?哪一個權力更大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實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爲三司使,予以處理。

這一時期的刑部權力相對較小,而大理寺權力相對較大。

刑部:對大理寺審判的案件進行復核,且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具有行刑權。

大理寺:大理寺爲案件主審部門,相當於最高法院。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麼區別?哪一個權力更大 第2張

御史臺:負責監察文武百官,並可參與大案重案的審理。

但要注意的是,這一時期的中高級官員並不屬於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門下省直接監管的。

宋朝之後門下省權力基本被掏空,官員的管轄處罰權也歸於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

明清時期

明清兩代仍然實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也稱“三司會審。

這一時期的刑部權力開始加大,大理寺的權力則逐漸減小。

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負責審判業務,清朝刑部還有複審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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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執行的權力

大理寺:大理寺成爲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職權進一步下降,只具有複覈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同時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清朝都察院還要參加秋審和熱審,並負責監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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