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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統治者多重視荒政,發生災荒時地方長官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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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政叢雜,軍政、民政、財政、刑獄、上下文移、賑恤災傷、布宣教化、察舉官員,無所不與,“以一守令之身而下兼衆曹之事,非材閎力鉅,誰與共此凜凜哉。”特別是刑獄繁多、財稅任務重的州郡,知州、通判不能事必躬親,必須藉助屬官纔能有所作爲。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宋代統治者多重視荒政,發生災荒時地方長官會怎麼做?

(一)幕職諸官及其職能

總體上,宋代幕職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書、案牘、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與守亻卒通籤書”。即,幕職官和通判一樣,每日赴長官廳議事,並籤書當天的公文,參預議定主要州政,更多的是審理各類刑事和民事案件。

1、判官與籤判

唐代判官是藩鎮使府中位次副使的重要屬官,“判官二人,分判倉、兵、騎、胄四曹事”。宋代判官,基本不理兵戎之政,而以佐理行政、司法、財政、監察等爲主要職責。

一般大州置二員,小州一員或不置,主要由選人擔任。太平興國四年八月,“太宗以諸[諸字原誤作宿]州戎幕缺官,選朝士補之,俾分理事,且試其才”,首批派遣15名具有朝官官階的文官出任諸州節度判官。

因爲是朝官出任,所以他們的差遣職名是簽署某軍節度觀察判官,後簡稱籤判。這是宋代簽判創置之始。

此後,凡京朝官出任判官者,便稱籤判,選人充任者依舊稱判官。籤判與判官職能相當,被稱爲“郡僚之長”,地位在本州其他屬官之上,可以代理正副長官之職事。

宋代統治者多重視荒政,發生災荒時地方長官會怎麼做? 第2張

2、掌書記與支使

掌書記之名始於南朝劉宋時。唐朝節度使下亦置,負責使府表奏書檄之事。除“掌表奏、書檄、朝覲、聘問、慰薦,祭祀、祈祝之文”外,還掌理有關軍事、政事的文書寫作之事,因此得以“行中參謀,關預軍中機密”,是藩鎮長官重要的文祕助手,被稱爲“節度之喉舌”。

觀察支使始置於唐,其職責既承擔觀察使府中的文字工作,更側重府中軍政事務。二者皆由長官奏闢,是方鎮長官重要的親信私從。

宋朝立國後,首先限定掌書記的任職資格,各地不能再像過去那樣“自初官除授”,今後須“歷職兩任以上、有文學者”,方許節度觀察留後奏充。

太平興國六年,詔令復置觀察支使,“諸道節度州依舊置觀察支使一員,資考俸料並同掌書記。自今吏部除擬,以經學及諸色入仕無出身人充,凡書記、支使不得並置。此後,凡有出身人擔任者爲節度掌書記,無出身人擔任者即爲觀察支使,他們的任命由過去的藩鎮自闢改爲主要由吏部派選人擔任,其地位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宋代統治者多重視荒政,發生災荒時地方長官會怎麼做? 第3張

3、推官

一般情況下,宋代兩使州置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各一員,其餘州軍僅置一員,所以,推官包括節推、察推、團練推官、防禦推官、軍事推官。其職責與判官相差不大,都是共同協助州長官處理州政,即“判官、推官掌受發符移,分案治事。”在不設籤判及判官之州軍,即由推官主持籤廳公事,或稱之爲推官廳公事。推官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推官與判官一樣,每日赴籤廳與長貳共同簽署公文。在設判官、籤判的州,推官只是從屬地位,在不設判官、籤判的州,推官即成爲屬官之長。如邵州籤廳,原只有推官一員,孝宗淳熙二年十二月,始添差判官一員。

其次,參與州級司法。推官與判官共同參與司法案件的錄問、簽押與擬判,行使司法監察權。如太宗時,錢若水進士及第授同州觀察推官,即曾設法糾正了錄事參軍錯判的一樁人命案,使數人免死。

除辦理本州獄案外,推官還常常被監司臨時抽調,外出辦理鄰州案件,或本州他官已斷而翻供的案件。如鬱林州推官洪處厚曾被提點刑獄派去處理欽州大案。

參與興修農田水利、賑濟災傷等事務。

在宋朝興修水利的高潮中,各地知州、監司固然是主力,推官也多預謀其事。

宋代統治者多重視荒政,每當發生災荒時,地方長官都須親自主持賑濟,屬官也多參與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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