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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夫妻財產製度是怎樣的?李清照是如何成功離婚的?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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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小編給大家帶來李清照的故事,感興趣的小夥伴接着往下看吧。

筆者來了靈感,講講咱們中國宋朝時的一樁離婚案。

故事的主人公可謂大名鼎鼎,正是寫出“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的才女李清照。

李清照的一生,如果用一句詩詞來概括,最合適不過的就是她的“尋尋覓覓,冷冷清清,悽悽慘慘慼戚”。她前半生努力的尋覓幸福,幸運的得到了愛人趙明誠,但是身處南北宋相交這個動亂時代,很快就陷入了顛沛流離的生活中。

公元1129年,趙明誠病逝。46歲的李清照就這樣失去了最後一個親人。

幾年後,一個叫張汝舟的男人進入了李清照的生活。他看上去知書達理善解人意,這讓這個年近半百的女人似乎在長久的孤寂中找到了一絲希望。

然而命運總是這麼喜歡作弄人。張汝舟並非善類, 他與李清照結婚並非出於感情原因,而是看中了傳說中李清照攜帶的大量財產。

宋朝的夫妻財產製度是怎樣的?李清照是如何成功離婚的?

但事實上,由於多年來的漂泊,李清照與夫君所積攢的金帛珍寶早已丟失殆盡,此時的她已經不再富有。婚後的張汝舟發現了李清照的窮困,富貴夢破碎,竟然就因此冷落甚至虐待起妻子來。

故事講到這裏,我們來聊聊宋朝很“現代化”的夫妻財產製度以及女性權益。

我國自古以來都有重男輕女的風氣,在封建社會,女性喪失了大部分的人身權利。相比之下,宋朝在這方面做得相對開放很多。舉個例子,宋朝法律規定,父母雙亡後,子女們在分割遺產時,女兒可以獲得兒子份額的一半,這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實屬難得。

這部分錢被稱爲“奩(lian)產”,名義上是作爲女子日後結婚時陪嫁的私有財產。注意,是私有財產,並非夫妻共有,所以即使是婚後,男方家庭也無權侵佔這部分財產。當然,在關係和睦的家庭,女子通常也不會把持着這些錢不放,還是拿出來和丈夫分享。

而且宋朝的法律對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劃分的很清楚。比如宋律規定,“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爲主”,意思是如果一個大家族要分家,每個家庭中屬於女方奩產的那部分錢就不在分割之列。

當時有些男人耍小聰明,置辦家產時都用妻子的名義,以防日後分家有損失。其中有些倒黴蛋死的早,妻子就帶着萬貫家財風光改嫁了。

所以在我們講的李清照的故事裏,其實張汝舟並沒有權利佔有李清照的財產,更別提他求財不能就原形畢露,實在是人品低劣。

宋朝的夫妻財產製度是怎樣的?李清照是如何成功離婚的? 第2張

那麼被騙婚的李清照就甘願嫁給這麼一個壞人嗎?當然不是,她可是能寫出“生當作人傑,死亦爲鬼雄”的女中豪傑,怎能沒有些文人風骨!必要反擊回去。

於是李清照開始想辦法和張汝舟離婚。提到離婚,就再一次顯示出宋朝的開放。在古代封建社會,男子休妻我們耳熟能詳,但女子竟然能夠主動提出離婚嗎?在宋朝是可以的。

當然,離婚是要有理由的。只有當男子在婚姻出出現一些過錯,比如出軌、侮辱女方長輩等情況,纔可以由女方提出離婚。

可是李清照和張汝舟結婚不久,張汝舟也的確 沒有做出上面這些事,他現在的罪過僅限於“結婚目的不純”,這還不足以成功離婚。

於是李清照想到一條當時的律法——如果丈夫作奸犯科、被判刑流放,那麼妻子就可以提出和他離婚。換句話說,只要李清照想辦法把張汝舟送進大牢,她就成功脫身了。

這麼一說好像咱們的女主人公要做壞事陷害別人了。當然不是,這個張汝舟品行如此敗壞,平時做官時手腳怎麼可能幹淨?貪贓枉法,中飽私囊,這些都是家常便飯。李清照近水樓臺,蒐集了足夠的犯罪證據,一紙訴狀把張汝舟告到了衙門。

宋朝的夫妻財產製度是怎樣的?李清照是如何成功離婚的? 第3張

但是問題來了。在古代,妻子告發丈夫,是犯法的。即使是在相對開明的宋朝,也不允許這種形式的大義滅親。

我們知道有個成語叫“十惡不赦”,其中“十惡”是指古代常見的十類嚴重的犯罪行爲,像什麼小偷小摸、毆打他人都不在其列。而十惡中的第八條叫“不睦”,其中就包含了“告夫”這一條。

按照宋朝法律,李清照的這種行爲要被判兩年的監禁。於是在公堂之上,張汝舟罪名成立被判流放邊疆之後,衙差們上來把原告被告一起投進了大牢。

不過好在李清照出身官宦世家,又素有才名,結識過一位名爲綦(qi)崇禮的好友,他當時在朝廷中深得重用,於是綦崇禮向皇帝求情,李清照得以獲得特赦。

至此,李清照命運多舛的前半生告一段落,隨後的二十多年,她在孤獨寂寞和憂國憂民的情緒中,悽慘的走向人生的終點。她的故事印刻在青史上,在教科書裏,也在每一個文學愛好者的內心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