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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著名的司馬光與阿雲案到底是什麼情況?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1.9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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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著名的司馬光與阿雲案到底是什麼情況?這是很多讀者都特別想知道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一起看看吧。

一些熟悉歷史的朋友應該知道,北宋熙寧初年發生了一起“阿雲案”之爭。“阿雲案”的具體經過,《宋史•許遵傳》有記載:

“初,雲許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爲,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遵按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讞於朝。有司當爲謀殺已傷,遵駁言:‘雲被問即承,應爲按問。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爲妄,詔以贖論。未幾,果判大理。恥用議法坐劾,復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詔司馬光、王安石議。”

歷史上著名的司馬光與阿雲案到底是什麼情況?

登州的阿雲只是一個平民女子,母親去世後,在爲母親守孝期間,被狠心的叔叔被迫指婚給一個阿雲不喜歡的又醜又窮的老光棍。阿雲心裏不同意,緊接着做出了一個大膽的舉動,她深夜來到老光棍家中,想要拿刀將他殺死,無奈阿雲只是一個弱女子,沒有足夠的力量,只是在老光棍反抗的過程中被阿雲砍掉了一根手指。阿雲驚慌失措地逃走,被官府知曉後順藤摸瓜還是被抓到了。

當時的阿雲只有十幾歲,不懂得朝堂之事,幾句話就將事情的來龍去脈交代得清清楚楚,阿雲招供後,知縣給她安了個謀殺親夫的罪名,應當處以死刑。但是由於宋朝所有地方死刑都必須逐級上報直到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復審。

當時的登州知府認爲此案期間阿雲正在爲母親守孝,守孝期間本是不可以婚嫁的,所以阿雲和老光棍並不算夫妻,加上阿雲是被叔叔逼婚的,也就是說這門婚事本來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阿雲不能算是謀殺親夫,罪不至死。

但是知府將結果上報大理寺和審刑院下來的結果卻還是給阿雲死刑。當時正值宋神宗下詔: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是審訊時主動如實招供的以自首對待,自首是古代傳統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適用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自首的犯人可以降低兩個等級論罪,也就是說這樣的話阿雲也許就不用遭死刑。

但是大宋律法規定,皇帝詔書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神宗將此案交給兩個翰林學士來判,此二人便是王安石和司馬光。

王安石當時正在極力主張變法,而司馬光卻是堅決反對變法的一方,二人同時接手一個案件,自然要分個高下。王安石認爲按照神宗的詔書,阿雲確實不應該被判處死刑,

而他的對頭司馬光則認爲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任何人都不能干預法律的公正性,就算是皇帝,一切都要以大宋律法爲準,阿雲不管有何種理由終歸是故意殺人,理應判處死刑。

司馬光的意見是,阿雲謀殺已傷,按律應當處收死刑。

歷史上著名的司馬光與阿雲案到底是什麼情況? 第2張

王安石的意見是,阿雲有自首情節,可減刑,不當死。

但是一旦以皇帝的詔書爲判案之本的話,就與大宋律法中的皇帝詔書不凌駕於律法之上衝突,這樣下來斷案的標準就不是以大宋律法爲準而是皇帝的旨意可以改變大宋律法,而這也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

朝廷官員分爲兩派,辯論了一年多的時間。最後,宋神宗採納了王安石的意見。

這樁公案,不但歷代士大夫有過討論,直至今天,也有不少學者拿來做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