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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歷史 君主專制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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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政體指以古代君王爲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是政治學概念中定義的一種政體,又可以稱之爲或者譯爲君主專政、絕對君主制、絕對君主專制、絕對主義王權、絕對王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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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

它脫胎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制。宗教祭祀與軍事征伐是君主專制的頭等大事,即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古代中國的“王”字,有兩種解釋。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參通天地爲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爲斧的象徵,故而歷史傳說中的周公“負斧依南向而立”。

在君主獨裁製中,君主擁有最大的,一般來說無上的權利。大多數獨裁的君主是世襲的,少數是選舉出來的(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獨裁製中君主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例如梵蒂岡)。

君主專制必然實行中央集權,但中央集權不一定要實行君主專制。在封建社會一般實行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隨着社會的發展,君主專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將繼續存在。當前世界上如朝鮮等都實行中央集權的行政管理體制,但都不是君主專制政體。

名稱來源

歐洲

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提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人對人的戰爭。爲了打破這種自然狀態,需要經由社會契約,形成絕對主權,以獲得和平與秩序。霍布斯引用古希臘的政體三分法,將一切政體分爲民主制、君主制與貴族制三類。將來自社會契約的絕對政治權力只交給單一的一人時,這種君主制政體,霍布斯相信這是最佳的政體。類似的理論,也在法國出現,如讓·博丹、雅克·貝尼涅·波舒哀等人,他們與霍布斯相同,認爲國家主權是絕對的,不應受到任何限制,而君主是國家主權的唯一代表。但霍布斯主張國家主權來自社會契約,而讓·博丹等人認爲君主受到上帝託付,因此得以執行國家主權,在他們的理論中,君主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因爲君主的權力來自社會契約或上帝,因此仍應該受到基本法、自然法、教會法等的限制。

霍布斯等人的理論,事實上又可以追溯到基督教早期教父,認爲上帝權力獨一、絕對、不可分割的想法。早期教父經常以君主制來比擬上帝的統治權力。但到了啓蒙時代,在宗教改革運動之後,上帝權力被世俗化爲國家權力與君主權力。

受霍布斯等人影響,在法國路易十四時期衍生出君主專制這個名詞,其政敵則指責他是一種專制主義。啓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將政府分爲三者,民主共和,君主制與專君主專制。在孟德斯鳩的著作中認爲,君主制是由法律給予君主政治權力,並由法律限制其權力的歐洲各國的君主制;而中國等東方王朝則是君主專制制度,君主依照個人的意志統治國家,不受法律限制,具備反覆無常性。

在18世紀啓蒙運動時期,出現了開明專制一詞,此時專制主義受到歐洲各國國王的推崇,無不以“開明專制”自詡。而以法國路易十四爲典型的啓蒙運動時期君主,由於其高度的集權,則被稱爲絕對君主制(或稱君主專制),並被政敵批評爲專制主義。

在19世紀後,歐洲學界曾將霍布斯等人對國家主權屬於絕對、單一、不可分割、轉讓、不能被限制的看法,稱爲絕對主義;同時,對absolute monarchy與despotism這兩個術語進行區別應用。前者主要被用來描述近代歐洲的君主制,並不帶有明顯的批判意味;後者則專用於描述亞洲等東方社會的君主制,並往往進行批判。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宣言》《家庭國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討論歐洲時,就使用德語:absolutemonarchie、英語:absolute monarchy,而《不列顛在印度統治》中就使用德語:despotismus、英語:despot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