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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宋徽宗在位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是如何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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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中國北宋皇帝,畫家,書法家,宋朝第八位皇帝。每當一提起這個,那麼小編就不得不給大家詳細的說一下了

宋徽宗時代,是北宋社會救濟制度發展的最高峯,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等救助機構普遍建立,且有一套較成熟、科學的管理辦法。

這一時期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無疑受到了宋徽宗君臣盛世情結的影響。

在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和全社會財富有限的情況下,過度的濟貧措施,會產生一定的消極作用。

宋徽宗時代,蔡京當政期間,社會救濟制度快速發展起來,且達到北宋以來的最高峯。

歷史上宋徽宗在位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是如何發展的?

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等救助機構普遍建立且有一套較成熟、科學的管理辦法。

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與宋徽宗君臣的盛世情結是分不開的。

一:宋徽宗時代社會救濟機構的普遍建立

宋徽宗時代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宋史·食貨志上六》有這樣的記載:

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僱乳母、女使, 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三年,又置漏澤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歷,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爲殿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稠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僱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爲童行。宣和二年,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人日給杭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 藥如舊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這段資料比較詳細地概述了宋徽宗時代,蔡京當政以來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的發展過程及中間存在的弊端

崇寧元年(1102)七月,蔡京任右僕射。上臺伊始,社會救濟制度便迅速開展起來。

首先是在京師和地方先後建立了收養鰥寡孤獨的機構居養院。

但崇寧四年前,京師包括開封府居養院的數量應該不多,收養人數不廣,此後有大的改觀。

而地方居養院自崇寧元年以來一直有大的發展。且崇寧五年,全國居養院之名始得統一。

隨着居養院數量的增加,無論地方還是京師,收養人數增加了。

如大觀元年(1107)閏十月,針對京師居養院,徽宗詔日:

“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無衣赤露,往往倒於街衢,其居養院止居鰥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應遇冬寒雨雪有無衣服赤露人,並收入居養院,並依居養院法。”

就地方居養院來說,亦是如此。

大觀二年八月十九日,因邢州鉅鹿縣發生水災,官私房屋等盡被濞浸,徽宗乃下詔:

“見在人戶如法賑濟,如有孤遺及小兒,並側近居養院收養。”“候有人認識,及長(至)十五歲聽從便”

爲了及時救濟,有效救濟,政和元年正月底,徽宗下詔提舉常平司可以“先斬後奏”,先救濟,後彙報。

政和四年(1114年)四月徽宗又聽從建議,下詔寒雪異常天氣,允許不限數支付救 濟。

對於因寒凍臨時寄居於居養院的流浪人的居住時限,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延長。

地方有責任將流落到本地的“僵仆之人”,及時送往居養院。

如果本人不願去居養院,就將其遣送出界,對遣而不還者,地方官員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安濟坊即救治病患的機構,是與居養院同時設置的。

崇寧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濟坊,養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並置。

此後,各地相繼建立了安濟坊。

歷史上宋徽宗在位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是如何發展的? 第2張

葬埋死者的漏澤園,宋神宗時期,主要在開封府實行。崇寧三年,由開封府界推廣至地方州縣。

到崇寧四年的時候,各地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基本上均已建立起來。

北宋朝廷也一再強調各級部門要認真貫徹其政策。

崇寧五年九月以後,又將此制度推行至千戶以上的城寨鎮市。

大觀年間,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制度有相當大的發展。政和初年,這些制度有一定程度的破壞。

但總體上講,直至宣和末期,北宋的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等社會救濟制度一直在發展之中。

二:宋徽宗時代社會救濟機構管理的完善

宋徽宗時代,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的設置,就地域範圍講,遍及京師及地方州縣市鎮城寨。

就涉及的財物講,有房屋、土地、衣食、醫藥等。

就救助對象講,是老弱病殘鰥寡孤獨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員。

要管理好這些事務,需要很多部門和人員的協同參與。

(一)參與救助的機構、人員和經費來源

一般來講,從朝廷到地方,參與救助的機構和人員,涉及面很廣。

如京師居養院,涉及吏部和戶部。吏部派出人員賑濟,戶部撥出和審覈經費支出。

元符元年(1098年)九月二日,宋哲宗詔:

“開封府依舊敕每歲冬月巡視京城凍餒者,吏部差待闕小使臣,同職員畫地分賑贍畢,付福田院,據實數申戶部。”

地方知州、通判、縣令、佐,路級監察人員、常平提舉官等都要加入到對救助對象的管理服務中,而最基層的則是保正、長等。

具體執行的主要是僧人及其他僱傭人。

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等機構的經費來源有以下幾部分:一是戶絕財產,二是常平息錢,三是個人捐助。

個人捐助隨意性大,不穩定。就朝廷而言,首先是戶絕財產,若戶絕財產支出不夠,則撥用常平息錢。

崇寧元年(1102年)九月六日,徽宗詔:

“鰥寡孤獨應居養者,以戶絕財產給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如不足,即支常平息錢……”

崇寧二年(1103年),懷州申請安濟坊費用用常平錢支付,戶部因此重申先用戶絕財產,若不足,再支用常平錢的規定。

由於戶絕財產數量少,有時還會被各種勢力所侵吞,所以,在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快速發展之時,其經費來源和制度保障還是常平錢。

《嘉泰會稽志》講到常平錢時說:“崇寧中,始取以充學校養士之費也。而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至於花石應奉,皆於此取。”給事中孫覲乞復常平疏日:

臣伏見神宗皇帝修講常平之政,置提舉官行其法於天下。爾時錢穀充斥,府州大縣至百萬,小縣猶六七十萬,貫朽粟陳不可勝校……崇寧中,始取充學校養士,居養、安濟、漏澤園等費。政和以來,又取以供花石應奉之資。橫費三十年,所喪十八。

孫靚此奏,是在指責蔡京當政以來,對常平錢的浪費和徽宗君臣的肆意揮霍,但從中亦可看出常平錢在推動宋代社會救助制度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常平錢是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存在的經濟基礎。

(二)對各類檔案和服務人員的管理及獎懲措施

在各類救助機構中,檔案的設置必不可少。包括被救助人員檔案,服務人員檔案,各項費用支出檔案等。

檔案資料是對救助工作力度、績效大小檢查考覈的依據。

如爲被救治患者設立檔案,可以檢查醫官救治的數量和質量,被救助者的檔案也是聯繫其親屬的依據。

服務人員檔案和財務收支檔案的建立和健全,亦可防範救助過程中的舞弊行爲。

崇寧三年(1104年)二月四日,中書省言:

“諸以漏澤園葬瘞,縣及園各置圖籍,令廳置櫃封鎖。令替移,以圖籍交授。監司巡歷,取圖籍點檢。應葬者,人給地八尺,方磚二口,以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若其子孫、父母、兄弟,今葬字號,年月日悉鐫記磚上,立峯記識如上法。無棺柩者官給,已葬而子孫親屬識認,今乞改葬者,官爲問葬,驗籍給付。軍民貧乏,親屬願葬漏澤園者聽指佔葬地,給地九尺。無故放牧悉不得入,仍於中疆置屋以爲祭奠之所,聽親屬享祭追薦,並著爲令。”

由於全國性地推廣救助制度,救助人數迅速擴大,服務人員的勞動強度和負擔也大大增加。

歷史上宋徽宗在位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是如何發展的? 第3張

這就需要增加服務人員,相應增加他們的勞動報酬。

崇寧四年(1105年)十二月十九日,興元府言:

“竊惟朝廷置居養院,惠養鰥寡孤獨。及置安濟坊,醫理病人,召有行業僧管勾外,有見管簿歷,自來止是令廂典抄轉收支,難責以出納之事。今欲乞差軍典一名,除身分月糧外,典比附諸司書手文字,軍典每月添支米、醬菜錢一貫文,有犯,依重祿法,並於常平錢米支給。所有紙筆之用,量行支破。其外縣差本縣手分一名,兼管抄轉收支,一年一替。如蒙施行,乞下有司頒降諸路常平倉司施行。”

這一請求得到批准。

爲了貫徹推行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制度,北宋朝廷制定了許多獎懲管理辦法。

如崇寧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詔書,就對救治安濟坊病人的醫生的管理考覈,做出明確規定。

且對京城、京畿及外路奉行救濟制度的情況,隨時進行檢察監督。

詔日:

“自京師至外路皆行居養法,及置安濟坊。猶慮雖非鰥寡孤獨,而癃老疾廢,委自貧乏,實不能自存。緣拘文,遂不與居養,朕甚憫焉。可立條委當職官審察詣實,許與居養。速著文行下。其安濟坊醫者,人給手歷,以書所治療痊失,歲終考會人數,以爲殿最。仍立定賞罰條格。或它司奉行不謹,致德澤不能下究, 外路委提舉常平司,京畿委提點刑獄司,常切檢察。外路仍兼許他司分巡,皆得受訴。都城內仍許御史臺糾劾。”

對於弄虛作假和敷衍塞責者,要懲罰。崇寧五年(1106年)八月十一日,詔:“諸漏澤園、安濟坊,州縣輒限人數,責保正長以無病及已葬人充者,杖一百,仍先次施行。”

二十一日,尚書省言:“新差江南西路轉運判官祖理奏:‘竊見漏澤園,州縣奉行尚或滅裂,埋瘞不深,遂致暴露,未副陛下所以愛民之意。’望詔訪州縣,凡漏澤園收瘞遺骸,並深三尺。或不及三尺而致暴露者,宜令監司覺察按劾以聞。”

對於表現突出的官吏進行獎勵升遷,反之,則予以降職處罰。

如開封府舊城裏左廂居養院提轄使臣左班殿直餳寧因“奉行勤恪,民得所歸,至於歡呼感激”,轉一官。

江東溧陽縣將居養所屋宇隔截分爲八室,使男女異處,不相雜擾,知縣轉兩官升遷。而蔣迪因爲經理安濟坊不稱職被降官。

三:盛世情結與宋徽宗時代社會救濟的利弊

宋徽宗時代的社會救濟制度,無疑是向全國推廣了的。

《中吳紀聞》卷五載:

“崇寧中,有旨:州縣置居養院以存老者;安濟坊以養病者;漏澤園以葬死者。吳江邑小而地狹,遂即縣學之東隙地,以次而爲之。時以諸生在學,而數者相爲比鄰,謂之生老病死。”

這個記載都是在譏刺宋徽宗時代,蔡京當政期間推行的三舍法、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制度,但它卻正好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宋徽宗時代社會救濟制度的大規模發展和受衆之廣。

宋徽宗時代社會救濟制度的大力發展是與徽宗君臣的盛世情結分不開的。

徽宗即位以後,確立了紹述父兄的事業。

從社會生活方面來講,就是大力推進神宗、哲宗以來的社會救濟制度,創造一個貧有所養,病有所醫,老有所歸的太平盛世。

如根據《徽宗本紀》中的記載,崇寧四年五月乙丑,徽宗詔曰:

“民爲邦本,本固邦寧,天下承平日久,民既庶矣,而養生送死尚未能無憾,朕甚憫焉。今鰥寡孤獨既有居養之法,若疾而無 醫則爲之置安濟坊,貧而不葬則爲之置漏澤園。朕 之志於民深矣,監司守令奉行毋忽。”

崇寧五年九月二日, 徽宗又下詔,曰:

“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以惠天下窮民。比嘗申飭,聞稍就緒。尚慮州縣怠於奉行,失於檢察,仁澤未究。仰提舉常平司倍加提按,毋致文具滅裂。城寨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許依諸縣條例增置,務使惠及無告,以稱朕意。”

宋徽宗“惠及天下窮民”的理想,使得北宋的社會救濟制度在強大的專制國家機器的推動之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

朱熹《書廖德明仁壽廬條約後》有這樣一段話:

國朝受命……百有餘年。至於崇 寧、大觀之間,功成治定,惠澤洋溢,隆盛極矣。而上聖之心猶軫一夫之不獲,始詔州縣立安濟坊、居養院以收邱疾病癃老之人,德至渥矣。

宋徽宗時代的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制度,將原先相對臨時的、規模較小的救助點發展成爲經常性的、規模龐大的救助機構。

救助面從京師、京畿, 延伸到市鎮城寨乃至偏遠的鄉村,救助對象和範圍擴大了,救助機構的管理也規範化了,有一套監督、激勵獎懲制度。

從京師的開封府尹到路級的提舉常平司、提點刑獄司官員,地方州縣的知州、通判、縣令、佐再到鄉村的保、正長,都要對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的管理負責。

監察機構御史臺和提舉常平司、提點刑獄司均有權監督制度推行情況和受理百姓投訴。

社會救濟制度的制定和推行亦體現出人性化、科學化的一面。

歷史上宋徽宗在位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是如何發展的? 第4張

如:雖然具體規定了救助對象被救助的期限,但若遇到寒凍異常等特殊天氣,則適當延長救濟時間,靈活處理。

再比如,在安置救濟對象的居住房屋時,將健康者和疾病者分置;將重病者和病情輕微者分置,以防止互相傳染和方便救治。男女異處,方便、人性。

宋徽宗時代的社會救助制度對南宋乃至明清影響很大。

雖然南宋的救濟制度發展有地方化、市場化的趨勢,但毫無疑問,南宋居養院、養濟院、慈幼局、安濟坊、漏澤園制度承繼了北宋後期的制度。

當然,向上負責的體制弊端,往往使諸多好事在執行過程中走樣變形。

如對安濟坊病人的救治,對醫生醫術要求過高,療效不好要懲罰,以致有些醫生避之不及,冒名頂替的情況亦有發生。

再如,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制度推行中奉行過當,奢侈浪費的現象。

有些地方官員搞面子工程,浪費財力和人力。有些州縣官吏爲了避免責罰或得到獎勵升遷,往往硬性規定基層完成收養人數額。

而基層便造假、虛報謊報數字,應付上級。

更主要的是,宋徽宗、蔡京君臣爲了創造一個盛世景象,在其社會救濟制度推行中,存在不顧及國家經濟實力、不顧民力而超前消費、過度消費的現象。

由於徽宗、蔡京君臣的好大喜功,由於地方州縣及其執行官吏的奉行過當,宋徽宗時代的社會救濟在繁榮發展的景象之下,難免顧此失彼,難以持續。

但其制度推行中“貧者樂而富者擾矣”現象的出現, 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出制度推行中的“抑富濟貧”因素和對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