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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合併條約的主要內容有什麼?日韓合併條約是用漢字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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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韓合併條約》共計八條,原文爲國漢文(韓文和漢文混寫)和日文兩種文本,現經編者將其內容直譯爲漢文。現代漢語版本參見參考資料二的鏈接。

韓國皇帝陛下及日本國皇帝陛下顧念兩國間之特殊而親密之關係,欲增進相互幸福,永久確保東洋平和,爲達此目的,確信不如併合韓國於日本國者,兩國間茲決定締結併合條約。爲此韓國皇帝陛下以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日本國皇帝陛下以統監子爵寺內正毅,仍各任命其爲全權委員。右列全權委員,會同協議,協定左開諸條:

第一條

韓國皇帝陛下將關於韓國全部一切統治權,完全且永久讓於日本國皇帝陛下。

第二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受諾其前條揭載之讓與,且承諾併合全然韓國於日本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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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對韓國皇帝陛下、太皇帝陛下、皇太子殿下並其後妃及後裔,各應其地位,使享有相當之尊稱、威嚴及名譽,且約供給十分之歲費以保持之。

第四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對前條以外之韓國皇族及後裔,各使享有相當之名譽及待遇,且約供與必要之資金以維持之。

第五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認以有勳功之韓人而應特爲表彰者,授以榮爵,且與恩金。

第六條

日本國政府以前記併合之結果,擔任全然韓國之施政,對遵守該地施行法規之韓人之身體及財產予以十分之保護,且圖增進其福利

日韓合併條約的主要內容有什麼?日韓合併條約是用漢字寫的嗎 第2張

第七條

日本國政府對誠意忠實尊重新制度之韓人且有相當資格者,其於事情所許之範圍,登用爲在韓國之帝國官吏。

第八條

本條約經韓國皇帝陛下及日本國皇帝陛下之裁可,自公佈日施行之。

隆熙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內閣總理大臣 李完用

明治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統監子爵 寺內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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